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网站首页 > 以案说法

发包方逾期付款,承包方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

分享到:
点击次数:1911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11日21:47:2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发包方逾期付款,承包方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5日,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A小区工程,工程项目包括1至10号楼的土建、水电安装等;乙方完成1-5号楼10层的结构时,甲方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应在收到决算报告3个月内完成审核;甲方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每日工程进度款的万分之三支付给乙方违约金;甲方收到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从第29天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乙方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施工过程中,因房地产公司资金短缺等原因,工程停建。

2016年8月10日,因王某与房地产公司产生纠纷,申请执行A小区工程,工程再次停建,建设公司仅完成1-5号楼的5层结构。

2016年10月10日,华某工程造价公司就建设公司已完成工程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造价为5300万元。

2018年10月20日,因合同履行不能,建设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东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

原告建设公司认为:工程停建系房地产公司造成,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客观上无法执行,故2016810日工程停工时,房地产公司应将已完工程价款支付给建设公司

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审核时间为三个月,房地产公司最迟应于20161110日前完成工程进度款审核,因此,房地产公司应于2016111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

房地产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的违约金及利息。

被告房地产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条件必须是施工到1-5号楼的10层才具备首次付款条件,建设公司没有完成工程,请求支付利息、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就某项违约行为预定的损失赔偿总额,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视为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损失总额,包括利息损失。

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可以同时主张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中,建设公司既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又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要是针对迟延支付进度款,对迟延支付结算款并未明确约定。

因此对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90411215455_35816.jpg

【皓哲律师团队】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建设公司能否同时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实践中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竞合时,一般作如下处理:

第一,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约定处理;

第二,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过分高于损失,请求适当减少的,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29条的规定予以调整。

第三,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不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共同适用,因此当事人在合同同明确约定可以同时主张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建设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仅对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就结算款仅约定了逾期利息,因此建设公司主张同时适用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不能得到支持。

一、违约金及利息的相关法律条文:

1.《合同法》第114条: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5.《建设工程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

30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约定迟延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以同时适用,但二者之和不得过分高于迟延付款的损失,过分高于的认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把握。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上一条:承包方可否就工程质保金主张优先受偿? 下一条: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协议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