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装修未开始即解除合同的,已支付的设计费应否返还?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5日,林某与XX装修公司签订《定金协议书》,约定XX装修公司需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七天内完成效果图及施工图,且林某需先付设计定金8000元。林某支付了定金,XX装修公司出具收据。
2018年8月20日,林某作甲方,XX装修公司作乙方,签订《住房装修预算书》,内容为:住房设计效果图和施工图,预算金额20万元,其中设计费15000元。林某支付了设计费,XX装修公司出具收据。
2018年9月9日,林某作发包方(甲方)与XX装修公司作承包方(乙方),签订《甲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承包方式、工期、合同价款等内容。
后林某认为XX装修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引诱其在不明白装修细则的情况下支付款项,签订装修合同。诉请解除《甲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XX装修公司返还已交的定金及设计费等24000元。
庭审中XX装修公司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裁判
现林某、XX装修公司争议的焦点在于解除装饰装修合同后,设计费是否应予返还?
工程预算通常是根据设计图纸而作出,且林某在签署预算书后支付了设计费15000元,因此,可认定签订《预算书》时,XX装修公司已完成设计图纸义务,林某初步认可设计方案且知悉设计费金额。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涉案工程并未进入实际施工阶段,故XX装修公司尚未完全履行工程预算表载明的设计费所包含全部服务内容,但鉴于该公司已履行设计图纸这一主要服务内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林某需支付设计费金额为10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装修未开始即解除合同的,已支付的设计费应否返还。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涉案工程虽未进入施工阶段,但装修公司已经提供了设计图,林某也对图纸认可并支付了设计费和首期工程款,故XX装修公司履行了合同的主要服务内容,林某不能要求返还全部设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