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工程未获行政许可,已订立的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概览
A公司与B公司就B公司投资建造的度假村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A公司承担度假村的工程设计。现度假村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B公司尚欠10万元设计费未付。
A公司起诉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10万元及按年息6%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另查明,B公司至今未取得案涉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院裁判
关于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因B公司在庭审中既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视为案件审理时B公司未取得上述审批手续。在此情形下,B公司投资建造度假村,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关于B公司应否支付剩余的设计费,虽然设计合同因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但A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了设计图并实际投入使用,故对A公司的诉讼情求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工程用地未获行政许可,已签订的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64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建设工程设计属建设工程的范围,A、B公司就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进行设计而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的工程设计属于智力成果,经B公司认可并运用到工程中,无法返还,故应折价补偿,具体到本案则体现为支付剩余的设计费。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40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