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设计单位没有资质,发包单位能否因此拒付设计费?
案情概览
原告与被告就被告投资建造的甲景区工程签订了《景观设计合同》,由原告提供景观设计服务,合同载明设计单位须具备景观建筑设计甲级资质,设计费为50万元。
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进行了确认验收,然而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全部设计费。
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40万元及按年息6%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另查明:原告未取得任何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被告对此也明知。
被告辩称:原告不具有合同约定的景观建筑设计甲级资质,导致已签订的《景观设计合同》无效,故原告应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法律责任,也无权依据该合同向被告主张任何合同权利。
法院裁判
原告没有任何设计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景观设计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原告明知自己未取得相应资质,仍承揽被告投资建设的景区项目景观设计工作,应对本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明知原告不具备资质,仍将景观设计工作发包给原告,应对本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设计文件作为智力成果,不能适用双方返还的原则,只能以其设计价值核定原告的实际损失,由原、被告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因景观设计合同无效发生的经济损失为50万元,该项损失由被告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5万元,除去以原告已收取的10万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5万元。
律师评析
虽然本案原告不具备建设工程设计的资质,导致设计合同无效;但被告明知原告没有资质,仍签订合同,且对原告的设计成果予以认可,具有一定过错。原告完成了合同义务,且该设计文件属于智力成果,无法返还,故被告应当折价补偿,被告不能以原告未获资质为由而拒付设计费。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法》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