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约定不同质保金返还期的,期满是否返还应区别对待?
案情概览
2013年4月,乙公司承建了甲公司开发的A小区工程。
2015年5月,工程经验收合格,也进行了竣工备案。双方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防水等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后A小区投入使用,期间有10多家住户反映屋面漏水、卫生间漏水。甲公司遂联系乙公司进行维修,但该问题至乙公司起诉时一直反复出现。
2018年1月,甲乙两公司签订《竣工结算协议》,该协议第5条约定,“乙方按上述结算工程款留存3%(250万元)作为质保金,自竣工备案之日满两年后无质量等其他问题甲方在10日内无息返还乙方180万元,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满五年后无质量等其他问题甲方在10日内无息返还乙方70万元”。
2018年5月,甲乙两公司和A小区物业公司三方,签订了《工程项目移交单》,约定除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防水等工程外,其他工程均移交给物业公司。
因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返还两年质保期满部分的质保金无果,乙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到期的质保金180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甲公司认为:工程仍然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竣工结算书》中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条件,甲公司可行使抗辩权拒绝返还。
法院裁判
关于质量保修期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关于防水防漏保五年,其余保两年的约定,至起诉时,保两年部分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已经届满,且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应当返还180万元质保金和利息。
且根据甲乙两公司、A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移交单》,可得知乙公司对于A小区的防水、防渗漏工程仍然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该质保金返还期未届满。对于除防水、防渗漏之外的工程,三方明确约定遗留的质量问题由物业公司处理。因此,甲公司以存在防水、防渗漏的质量问题为由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甲公司返还乙公司两年期满的质保金180万元及逾期利息。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约定不同质保金返还期限的,能否因其中一种不符合返还条件而拒绝返还所有质保金。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的,应当返还质保金。因此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中的不同部分约定不同质保期的,只要满足其中一部分工程的质保金返还条件,就应当返还该部分对应的质保金,不能以其他部分不符合返还条件为由拒绝返还。
本案中乙公司主张返还的是已届期、且不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工程的质保金,甲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即便该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工程项目移交单》,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保修义务。
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