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对违章建筑,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案情概览
2015年5月,郭某与何某签订《A房屋拆建项目施工合同》,约定郭某将其名下的A房屋拆建项目发包给何某施工,合同价款为500万元。
2016年6月工程完工,双方签订竣工验收报告,载明达到竣工要求。后经双方结算,郭某尚欠工程款400万元。同年7月,双方就涉案项目的工程价款、利息及支付时间达成《调解书》一份,郭某承诺如期(2017年5月31日前)付款,否则何某有权就涉案项目的房屋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款优先受偿何某的建设工程款本金和利息。
2017年6月15日,因郭某逾期未付款,双方又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一份,约定郭某将涉案项目房屋协议折价抵偿尚欠何某的建设工程款和约定利息。
后郭某一直未偿还上述款项,也未依据约定将抵偿房屋确权或交付给何某,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
另查明,涉案项目的拆建未经本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批。
法院裁判
本案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对象,即拆建后的位于甲市建筑面积为2300平方米的房屋,因何某未提供该房屋的拆建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庭审中郭某认可该房屋没有规划、建设部门的书面批文,该房屋系不合法建筑,对于不合法建筑,何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象为可以折价、拍卖的工程,违章建筑因其建造行为违法,由此造成该建筑无法完成初始登记。在此情况下,相关权利主体对违章建筑不能进行处分,即使进行了处分,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处分行为也不发生物权效力。基于违章建筑不能处分之客观请情况,亦无法通过折价、拍卖的方式予以转让,故其不能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对象。
此外,根据“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的原则,在当事人未就涉诉工程提供相关合法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形下,法院对其主张的对涉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
第19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 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