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人在政府等部门多次协调下与发包方达成的还款协议,施工人可否主张显示公平予以撤销?
案情概览
GT公司与秦某某的施工队达成施工协议,约定由秦某某的施工队负责对GT公司办公空间进行装修。施工完毕经过验收合格后,GT公司迟迟未向秦某某支付工程款。因年关将近,秦某某向其施工队支付工资的压力极大,多次发生群访群诉事件。在当地政府部门的调解下,GT公司与秦某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在原工程价款的基础上减免50%,分三期支付。
协议达成后,GT公司仅向秦某某支付过一期工程款便再没有支付。2019年年初,秦某某以GT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属于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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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施工方与工程所有人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形。
我国民法总则中对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规定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本案中秦某某已经完成施工任务并验收合格,在此情况下,GT公司长期拖延工程款支付,导致秦某某施工队队员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又正逢春节过年,工资支付压力增大,多次讨要无多,维权十分艰辛。而年前政府多部门组织的调解会上,秦某某为尽快收到工程款,向工人发放工资,接受较为苛刻的钱款减免条款具有不得已性。且钱款减免幅度较大,对施工人秦某某而言显失公平。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GT公司与秦某某间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协议,法院依据秦某某的申请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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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判定约定内容构成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判定可以通过约定价款与市场价之比得出。而乘人之危,则需要对民法总则规定进行解释。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本案中,施工方在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多次向债权人主张支付工程款,但一直没能实现债权的。在年前工资支付压力大、多次上访上诉无果的状态下,虽然有政府等部门在其中协调,但也只能是为施工方提供与发包人当面协商的机会,无法改变此时施工方的经营压力。因此,可以认定此时施工方处于危困状态。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中,无故减少应支付的工程款的,属于显失公平,符合民法总则规定,可以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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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