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6日,A、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工期、价款、违约责任等事项。随后,A公司进场施工。期间,因B公司拖欠工程款,A公司多次催要。2014年4月,B、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C公司结算审核。2014年11月3日,C公司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A、B公司分别对该报告签字确认。2014年11月24日,A公司收到通知,因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该工程进行拍卖。2018年1月31日,法院受理了A公司对B公司的起诉。A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确认B公司欠付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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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公司是否可以优先受偿权为由进行抗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案发时为6个月,最新规定行权期为18个月)。由此可见,优先受偿权的行权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得延长、不得缩短。本案中,A公司在与B公司签字确认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与被通知涉案工程将被拍卖后,未及时采取起诉的方式追讨工程款,而是私下向B公司催讨。即A公司未在对应期间内行权,不能以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对抗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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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中所涉及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方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行使该权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就适用范围而言,优先受偿权只能适用与工程价款本身,对于逾期交工产生的违约金、利息等费用不能适用优先受偿权,只能视为普通债权来受偿。
其二、就适用前提而言,优先受偿权只能适用于验收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若工程本身都不合格,即使未支付工程款,也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来受偿。
其三、就适用时间而言,优先受偿权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使用,即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且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延长,不能更改。
因此,就本案而言,A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行权,视为未行使优先受偿权,不能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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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