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网站首页 > 以案说法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若无效,是否需要按约支付工程款?

分享到:
点击次数:756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0日16:28: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律师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若无效,是否需要按约支付工程款?

 

案情简介

A工程由B公司承包。后案外人荚某(原B公司职员)以B公司项目部名义与张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其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建A工程的木工工程,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105元,合同上有B公司原项目部职工刘某某的证明签名。合同签订后,张某某组织人员施工。2013年9月27日,经结算,张某某施工的建筑面积4098.5平方米,同年9月30日,刘某某在结算单上签名。待工程完工需要付款时,B公司以该合同非公司签署为由拒绝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张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对应工程款。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工程律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土木工程合同是否对B公司产生法律约束效力,即B公司是否需要依约支付工程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法人对职工的经营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某是B公司项目部的原有职工,其在结算单上签名属于职务行为,B公司应当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工程结束后,刘某某又在结算单上签名并承诺付款,视为对涉案合同的确认。但是,因为张某某系自然人,没有相应的承建资质。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鉴于合同已履行并完成结算,故张某某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工程律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了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1)承包人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或者无承包工程所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2)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便予以承包或者中标无效;(3)无资质承包人挂靠有资质承包人签署施工合同。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所签订的合同属于第一种情形,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问题二: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B公司是否仍需支付价款?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为了保护施工工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签署的施工合同无效,只要涉案工程检验合格,发包人应当折价补偿承包人对应的工程款。本案中,A工程经验收后合格且已完成结算,则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B公司仍然应当支付张某某的工程款。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工程律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建设电脑端.jpg

上一条: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与逾期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下一条: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