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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及停工损失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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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1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5日17:06: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

最高法:涉及停工损失的指导意见

 

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 292 号)

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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