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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及施工、竣工验收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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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58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5日17:07: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

最高法:涉及施工、竣工验收问题的处理

 

1、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 17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抗辩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一直不履行交付竣工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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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不可以发包人拒不付款为由拒绝返还施工资料

(公报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 69 号)

已完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全部工程图纸,承包方有义务交付和退还,这属于承包人的附随义务,与工程款不具有对价关系,故该义务不因发包人拒付工程款而免除。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迟延交付、拒不交付竣工材料造成发包人损失时,承包人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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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单方向请求质检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报案例(2010)民提字第 210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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