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案 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04日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原告:广州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广州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202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某,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010元及利息165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签订万家乐弱电工程分包合同,合同总金额43010元。工程竣工后1天内支付总价50%的工程款,60天内付清。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竣工,通知被告验收及付款。被告以回老家为由拒绝验收及付款。后因工人投诉至劳动局才支付了10000元。被告承诺在2021年2月19日组织验收并支付余款,但又不见人影。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未收到总包款项、没有钱付信用卡等理由拒绝。经多次追讨未果,特提起诉讼。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按图纸施工,导致工程不能验收。
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供的证明,仅为书面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万家乐施工分包合同》,约定:1.被告将位于顺德区某路某内的,一楼厂房布线、信息安装点弱电工程分包给原告;2.合同总价43010元,材料和设备由被告提供。工程竣工后被告在1天内支付总价50%的工程款,6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3.若被告逾期付款,按逾期天数偿付每天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最大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天进场施工,原告自述于2020年11月30日完工。之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袁某多次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系被告,要求组织验收及付款,被告均以总包方未付款、双方未结算、找不到人等理由拖延。原告自认于2021年2月2日,通过工人至劳动局投诉收取10000元工程款,余款被告未付。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本院认为,双方确认案涉的弱电安装工程由原告组织施工。被告抗辩认为原告未按要求完工,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提供的《证明》是一份打印件,由“胡斌”、“姚晓城”签名捺印,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及工程完工惯例,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原告的完工工程量及质量进行确认。而被告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在本院释明及责令的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现场验收不合格报告、总包方结算扣款等证据。而且在诉讼前,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多次微信及电话联络中也从未提及质量问题,仅是以总包方未付款、找不到人、没拿到承包款等理由拖延付款。故本院对于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在工程已完工交付的情况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尾款33010元。原告主张的利息实际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参照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50.5元(43010元×5%),原告仅请求1650.5元,是其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0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50.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3.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某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杨某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