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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某甲建筑劳务(广州)有限公司、南通某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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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4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11日19:30:0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

某甲建筑劳务(广州)有限公司、南通某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5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04日

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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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2022)粤0605民初

原告:某甲建筑劳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南通某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臧

原告某甲建筑劳务(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363372元,并以3633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3361.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起算时间为2022年3月26日。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被告签订《项目模板工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1、2号厂房、宿舍楼及相关车库木工劳务工程,被告按合同约定工程量及单价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如期完成合同内及后续增加工程,2022年3月4日,被告出具的结算清单表明其尚欠工程款363372元,并承诺于2022年3月25日前付清。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前述款项一直未支付。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涉案项目于2019年基本完工,于2020年1月10日双方完成了结算工作。被告已付92%工程款,但因原告至今未提交已收款项部分的建筑劳务发票,故被告暂停支付余下工程款,且被告财务及预算人员多次向原告相关人员催促。被告要求原告提交已付款部分的发票,且原告应根据被告2022年10月以公函形式发送的结算通知函执行相关工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或有原件予以核对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对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将结合本案证据、当事人陈述等对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8年,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项目模板工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位于1、2号厂房、宿舍楼及相关车库木工劳务工程;本工程的劳务报酬按约定不同工程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税金),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本工程的劳务报酬为固定单价包干,单价均为一次包死,在合同存续期间无论何种情形均不再调整。全部工程完成后,甲方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由甲方预算员进行审核和确认后,由甲方各部门负责人会签确认后,甲方向承包人支付至劳务报酬结算价款的95%(扣除代购和罚款),劳务报酬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期满后14天内无质量维修问题支付工程保修金。劳务承包人每次申请付款前均必须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否则工程承包人可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原告提交了名为《项目(木工)班组2020(1)月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该申请表载明木工班组合同结算含税金额为6867399元,项目质保金357947元。被告派驻到涉案项目的负责人朱在该申请表中手写备注“同意按此方案结算”。

原告提交了名为《化粪池模板》的结算清单。该清单中手写备注“结算单剩余未付款257947元,大写贰拾伍万柒仟玖佰肆拾柒元,含本结算清单105425元,共计尾款363372元,大写叁拾陆万贰仟叁佰柒拾贰元整。尾款,3.25日前支付完成。朱2022.3.4”。被告派驻到涉案项目的负责人朱确定前述备注系其书写。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如下事实:1.涉案工程在2019年年底完工,于2020年5月已移交业主单位;2.被告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363372元,该工程款构成为质保金257947元(质保金共计357947元,被告已支付质保金100000元)和化粪池工程未付工程款105425元。

诉讼中,原告确认尚未开具其诉请的363372元工程发票,但已收款项部分已向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则认为其对已收款项中尚有300多万元发票未开具。

另查明,根据公开信息查询显示,原告具有劳务施工资质,级别为不分等级。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模板工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己方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工程已竣工且完成了结算,被告对其欠付工程363372元的事实亦不存在异议,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支付工程款前应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但该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中,原告已履行了其主合同义务且涉案工程已完工交付,原告未开具发票不应成为工程款支付的阻却事由,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涉案合同无质保期时间的具体约定,且查明事实显示被告已支付了部分质保金,同时被告的项目负责人朱在结算中承诺剩余全部工程款于2022年3月25日前支付,即双方已变更了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剩余工程款支付方式,双方就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变更后的结算凭证为依据。被告未能于2022年3月25日前支付工程款,现原告诉请被告以363372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是否支付发票及支付发票的数额存在争议,若被告认为原告未开具发票造成其损失或负担了相应的税款,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某乙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建筑劳务(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3372元,并以363372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某甲建筑劳务(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某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某甲建筑劳务(广州)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梁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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