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罗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03日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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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6民初某号
原告:刘某甲,男,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罗某乙,男,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罗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72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9日,被告致电原告,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镇某座某号家装工程木工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原告到现场探察,与被告协商好单价后进场施工,至2021年6月6日施工完毕。经结算工程款为19072元,被告一共支付6000元,剩下13072元至今未付,特诉至法院。
被告未应诉答辩。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工程量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有工程分包合作关系,双方口头协商双层天花按70元/方,单层天花按60元/方计算。2021年4月15日,被告通过微信将《美的花湾城敏哥豪宅设计》发给原告,将该工地的木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完工后交付业主,并于2021年10月17日将该工地的工程量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其中一楼双层天花合计69方、单层天花合计20方、窗帘盒12.2方、不锈钢320米、背景9.6方,二楼双层天花合计74.44方,单层天花合计23.22方。在双方后续的聊天中,被告未对上述工程量提出异议。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1月29日期间,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微信转账合计6000元。
原告自述,双方口头协商窗帘盒按25元/方、不锈钢按13元/米、背景按30元/方计算,此外还有材料搬运费200元及返工费1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将木工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装修施工并交付,工程量清单也已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合理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被告同意按该工程量清单结算。根据原告的举证和陈述,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18787元(单层天花43.22方×60元/方+双层天花143.44方×70元/方+窗帘盒12.2方×25元/方+不锈钢320米×13元/方+背景9.6方×30元/方+材料搬运费200元+返工费12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000元,尚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78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某甲支付工程款12787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本案受理费12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杨某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