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某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5民初某号
案 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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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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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某号
原告:广东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
被代:佛山市某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广东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某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585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75852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6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15%进行计算,计至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佛山市南海区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供货、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期某栋某室防护设备供货与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交给原告负责,工程价款为3517040元;预留5%为工程保修金,待一年保修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涉讼工程在2016年6月17日通过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竣工验收备案。
2019年9月8日,经原被告核算,涉讼工程结算金额为3517040元。2019年11月5日,经被告审批并通知,原告将剩余全部款项的发票703408元(包含质保金175852元)开具并交付给了被告。
现涉讼工程的保修期早已届满,原告将相关请款材料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始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的保修金175852元,已经构成违约。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遵照执行,现在涉讼工程已经保修届满,原告亦按合同要求向被告开具了相应发票并提供请款书,但被告始终未能支付相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然未能支付,应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答辩。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举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
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3年10月16日,原告(乙方、承包单位)与被告(甲方、发包单位)签订《佛山市南海区人防地下室防护设备供货、安装工程合同》(即涉讼合同),约定:甲方将上林一品苑二期5、6栋人防地下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即涉讼工程)委托乙方施工;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计价方式,工程价款暂定总额为3517040元;甲方按审计结果所确定的工程价款总额付至95%;审计结果所确定的工程价款总额的5%(不含利息),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且乙方提出工程款余款申请、乙方无其他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2016年6月17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公司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表》同意对涉讼工程进行验收。
2019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结算协议书》,确认:涉讼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6年6月17日,审定结算金额为3517040元,累计现金支付金额2813632元,剩余703408元(包括应支付现金527556元、合同质保金175852元);涉讼工程保修期自2017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2日。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2022年5月20日,原告委托律师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载明:涉讼工程质保期已经到期,原告已于2019年11月5日将发票提交给被告,但被告始终未能支付175852元,请被告在收到该函后5日内支付该款。该函经邮寄于2022年8月3日妥投。
诉讼中,原告持有价税总金额为3517040元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上的备注内容为涉讼工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涉讼工程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原告依据《合同结算协议书》起诉主张被告尚欠涉讼工程质保金175852元,被告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没有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及以此为本金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某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75852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广东某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2.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12.6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梁某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卢某
书记员 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