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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东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广东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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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1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12日16:54: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广东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广东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1882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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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2022)粤1882民初

原告:广东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

被告:罗某丙,男,汉族,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原告广东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广东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根据被告某乙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罗某丙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罗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413908.57元,并从2022年8月1日起以应付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经营范围是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被告某乙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2020年9月以被告某乙公司为甲方(发包方)、原告为乙方(承包方)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某乙公司将馆房屋一至五层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的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包安装消防设施合格,工程造价3263908.57元,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七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50%作为乙方工程备料款、工程检测合格正常使用两个月内支付总工程款的40%、消防工程合格证交给甲方后七天内结清余款10%,逾期按工程款总额2%计收月息至清偿之日。原告承接该消防工程项目后按约定即组织人员、购买材料进场施工,于2021年11月工程竣工,2021年12月1日经市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委托的检测单位广东1建设有限公司检测后出具粤清检(MA4UM58Y4J)【2021】第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认定该工程质量合格,2022年7月18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编号为44182420220104001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给建设单位市公共资产事务中心的验收意见为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原告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该消防工程项目。被告某乙公司仅于2020年9月25日支付40万元、2021年5月14日支付30万元、2021年6月18日支付15万元,三次经银行转账方式共支付给原告工程款85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413908.57元,经多次催收被告某乙公司总以未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为由敷衍推搪。因被告某乙公司未能按约定依时、足额地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也拖欠材料供应方的货款、民工工资未能足额支付,甚至面临被提起诉讼的情形,承受了本不应承受的巨大经济压力。原告迫不得已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及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被告某乙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因合同中有“消防工程合格证交给甲方后七天内结清工程款”和“逾期按工程款总额2%计收月息至清偿之日”的约定,被告某乙公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拖欠的工程款2413908.5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2年8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本案系被告某乙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而产生,且被告某乙公司是否收到建设单位发放的工程款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故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某乙公司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告某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3.韵达快递回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4.网上银行电子回单;5.《催款律师函》复印件;6.馆消防安装工程招标控制价复印件。以上证据均经过质证。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掩盖了事实的真相,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完整的,真正的另一份合同,对方故意不提交,这个项目是某乙公司中标的,然后某乙公司跟罗某丙签了一份内部的承包协议,由罗某丙实际承包这个工程,罗某丙是本工程的实际承包人。罗某丙后来跟蓝2020年6月7日他们两个人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这份合同签订之后,由于这是个人跟个人的合同,无法开票,转账也不方便。后来蓝找到了某甲公司,然后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在大约9月份的时候,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但是公司和公司签的这份合同根本没有履行,履行的是蓝跟罗某丙6月7日签订的这份合同。在罗某丙付款的过程中,2020年的8月26日罗某丙就向原告指定的陈2转了100000元钱,在这个时候,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没有签订,罗某丙和蓝中间签订的合同的总金额是204万多一点,他们履行的也是这一份合同。这204万的构成是由蓝出了一个预算价,这是两份合同之间的关系。第二点关于付款的情况,对方依然隐瞒了付款的事实,85万是公对公的,后来蓝个人,包括他指定的其他人,还有罗某丙为他垫付的一些工程材料款,在我们提交的证据中间后签字确认了,实际上这个工程的付款已经达到了1374858.4元。所以纵观全案,真正产生法律关系的是罗某丙和蓝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付款的金额也不是85万,而是130多万,这是本案的两个很关键的基本事实。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2.《2020年-2022年9月馆工地所收到款记录》复印件;3.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转账详情、微信转账记录;4.《2020年度-2021年馆材料清单汇总表》。以上证据均已经过质证。

被告罗某丙辩称:我和某乙公司意见一致。我方已经合计支付了130多万。204万的合同是同蓝本人签的,是他承包的。另外一份是公司对公司,是可以开票的,私人与私人之间这份就开不了票。现在的工程全部要票,因为我承包的我还是要利润的,利润在那里出的。我与某乙公司是承包关系,双方还未结算。

被告罗某丙向本院提交证据:1.《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2.《馆大楼消防系统安装工程预算价》复印件。以上证据均已经过质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7日,被告罗某丙(发包单位、甲方)与蓝(承包单位、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消防栓工程。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市半岭少年宫旁,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第二条承包工程的范围及内容。馆负1-5层:室内消火栓工程、灭火器、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等工程施工安装、调试,蓝图内的消防施工,详见附件一(馆大楼消防系统安装)。第三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文明施工、安全、消防施工合格。如甲方需增加原设计图纸预算外的设备和工程,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按有关“定额”实行结算。第四条工程造价:消防工程含税总造价为2045175.49元。若增加工程,其工程量由建设方或甲方签证生效。……第七条付款方式: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甲方按如下方式分期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50%作为乙方工程备料款;(2)待工程检测合格正常使用,两个月内转给乙方总工程款40%,剩余10%款项,待该工程消防所有合格证交到甲方后,7天内结清给乙方;(3)该工程项目乙方质保一年,甲方质压乙方总工程款3%一年后结清给乙方,从交合格证给甲方日起计。2、工程款以现金方式或划(汇)入乙方规定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内,户名:广东某甲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石新浦支行,账号:3602********。……第八条甲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8、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拨款。逾期不付款按工程总额2%计收月息至清款。……第十条工程交工验收:1、由甲、乙双方会同消防监督部门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进行验收。2、工程交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防工程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4、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验收通过,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者,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修后,再进行验收,直到合格为止。工程未经验收,甲方人员擅自动用以致消防设施,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处理好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分歧和争议。第十二条其它事项: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说明书、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土方及消防水池由甲方负责承建。工程完工验收后,乙方应将有关的资料、文件移交甲方。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切实执行。”

签订上述合同后10天左右,蓝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1年11月10日竣工。受市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委托,广东1建设有限公司对馆消防工程进行检测,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含消防水源、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和排烟设施、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消防供配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建筑灭火器,结论为合格。2022年7月18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给市公共资产事务中心,验收意见为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被告某乙公司(发包单位、甲方)与原告(承包单位、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馆消防安装工程。第二条承包工程的范围及内容,馆负1-5层:室内消火栓系统工程、室外消火栓系统工程、自动喷淋系统工程、自动报警系工程、高压水幕系统工程、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灭火器、等工程施工安装、调试、按甲方提供的经图审合格的图纸施工、并提供一份蓝图给乙方备案、详见附件一(馆消防安装工程清单)。第三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文明施工、安全、包乙方安装的消防设施合格。第四条工程造价:消防工程含税总造价为3263908.57元。工程款以现金方式或划(汇)入乙方规定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内,户名:广东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账号:45。”该合同无落款时间,合同的其他条款内容,与被告罗某丙与蓝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一致。庭审中,原告确认该合同大概在2020年9月份盖章。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2020年9月25日、2021年5月14日、6月18日,被告某乙公司分别于向原告的银行账户(账号:45)转账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共计85万元。

2022年11月4日,被告罗某丙与蓝签订《2020年-2022年9月馆工地所收到款记录》,该表格主要载明:对公转账记录,某乙转清远某甲(对公转账)小计85万元;银行卡转账记录,2020.8.26罗某丙转陈翠玲10万元,2021.2.11罗某丙转陈胜成4万元,2021.2.11罗某丙转陈翠玲1万元,2021.11.5罗某丙转陈翠玲1万元,2021.12.2罗某丙转陈翠玲15000元,2021.12.27罗某丙转陈翠玲1万元,2022.1.3罗某丙转陈翠玲5000元,2022.1.29罗某丙转陈荣威5万元,小计24万元;微信转账记录,2021.6.3罗某丙转蓝2万元,2021.9.20罗某丙转蓝2000元,2022.3.27罗某丙转蓝5000元,小计27000元;2020年度-2021年材料汇总表,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合计材料款257858.4元;总合计1374858.40元。2020.12.21由罗某丙微信转邓善寄人民币10000元,2020.12.22由邓善寄微信转陈胜成人民币10000元。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被告罗某丙提交的《馆大楼消防系统安装工程预算价》,载明预算价2045175.49元。原告提交的《馆消防安装工程招标控制价》,载明招标控制价3263908.57元。上述两份文件均无任何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

被告罗某丙提交对《馆消防安装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书面质证意见,主要内容为:某乙公司是某某馆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罗某丙某乙公司合作,自负盈亏,成为了馆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承包人。通过中间人邓善寄的介绍,蓝找到了罗某丙,想要承包某某馆项目工程中的部分消防工程,并向罗某丙报价并提供了施工清单,总价款2045175.49元,在此基础上,罗某丙与蓝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日期2020年6月7日)。消防工程是专业工程,消防专业施工单位必须通过业主市代建局的审查同意,因此需要总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的合同;且蓝个人无法开具工程发票。于是蓝找了一家挂靠公司(即某甲公司)来与某乙公司签一份名义上的、并不实际履行的合同,这就是蓝提供给法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200601)》,这份合同签订于2020年9月份。为了尽快通过市代建局的审查,罗某丙在送审时,附上了某乙公司与市代建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消防工程的清单。蓝现提供的清单,实际上就是摘录了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的消防工程中的全部内容,总价款为3263908.57元。按照招投标文件,结算时,还需要在3263908.57元总价的基础上再下浮8%,确定最终的结算价。蓝真正施工并结算的清单是蓝自己提供的清单(即总价为2045175.49元的清单,以下简称“小清单”),而不是罗某丙提供给市代建局审查的清单(即总价为3263908.57的清单,以下简称“大清单”)。比较两份清单,很容易发现,相较于大清单,小清单中的内容要少,价格要低。大清单中的很多内容都是罗某丙安排其他人完成的,根本不是蓝实施的。现蓝隐瞒真正实施的小清单,提交一份应付代建局审查而蓝从未实施过的大清单,无非想欺骗法庭,谋取非法利益。说到底,本案其实就是蓝与罗某丙之间的纠纷,与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无关。

庭审中,原告确认两份《消防工程承包合同》指的是同一个工地同一个项目,已收到1384858元;蓝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未按工资结算,按项目提成,工人工资由其本人发放;收到款记录中,陈翠玲是蓝的妻子,陈胜成是蓝的班组组长,陈荣威是蓝的舅子。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的金额问题,本案中两被告均承认某乙公司与罗某丙属于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罗某丙某乙公司承包工程后,与蓝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将其中部分即案涉工程分包给蓝;签订该合同后,蓝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罗某丙向蓝的妻子陈翠玲转账10万元,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告罗某丙与蓝已经开始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罗某丙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蓝,该分包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蓝与罗某丙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付工程价款。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某丙与蓝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之后,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两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除工程造价外,其余内容基本与被告罗某丙与蓝签订的合同一致。被告罗某丙陈述,两公司签订合同是为方便开票。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也承认两份合同是同一个工程项目,与罗某丙签订合同后不久便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工人工资也是由蓝负责发放,故应认定蓝与原告系挂靠关系。因此,综合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工程价款支付情况,蓝某乙公司、罗某丙之间实际履行的合同应为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故工程价款也应按个人之间的合同约定的2045175.49元来认定。

实际施工人蓝未作为本案当事人向被告主张权利,被挂靠人广东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向被告某乙公司主张权利,被挂靠人实际是代挂靠人行使诉讼权利。被告某乙公司与罗某丙之间未进行结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罗某丙已支付了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故两被告应共同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因原告确认已收到工程款1384858.40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60317.09元(2045175.49元-1384858.40元)。因原告未诉请被告罗某丙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责任,故本院仅围绕原告的诉请进行判决。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7日经广东1建设有限公司检测合格,于2022年7月18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评定合格。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待工程检测合格正常使用,两个月内付总工程款40%;剩余10%,待该工程消防所有合格证交到甲方后,7天内结清。因此,原告诉请违约金从2022年8月1日起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具体金额,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而案涉合同约定按逾期不付款总额2%计收月息的标准明显过高,故本院确定逾期付款利息以660317.0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一、被告广东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价款660317.09元及其利息(利息以660317.09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原告广东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111.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055.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55.64元,由原告广东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10937.22元,由被告广东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18.42元。因原告同意被告径向其补偿与案件受理费相同金额的费用,无须人民法院向其退还,被告广东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411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状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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