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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吕某甲、钟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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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5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12日16:57:0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某甲、钟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7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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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2022)粤0607民初

原告:吕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钟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吕某甲与被告钟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2年10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吕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与被告钟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吕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与被告钟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1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年利率5.7%计付的利息;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发包的工程。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告转账支付120000元。后被告以没有能力承建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并承诺退还120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退还原告12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某乙辩称,一、案涉工程项目为钢结构工程建设项目,而被告为不具备承接案涉项目资质的自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规定,案涉合同无效。原告作为发包方,明知个人不能作为案涉项目的施工方而发包给被告,对案涉合同无效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被告承包案涉项目后,于2021年8月2日与案外人广东1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合同》,委托广东1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公司)设计案涉项目。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及2021年10月9日支付设计费30000元、45000元给1公司(收款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2)。且案涉项目的图纸均已经交付给原告确认,经原告签章确认后提交给相关行政部门。因此,被告只需向原告返还剩余的45000元。此外,原告对案涉合同无效亦有过错,原告主张按年利率5.7%计算的利息,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原告吕某甲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1.原告、被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工程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发包的工程,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包括报建资料在内的工作。

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告支付12万元,用于履行案涉工程合同。

4.收据一张,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土地证、光盘等资料,用于被告进行报建。

5.广东政务服务网页截图一份,证明被告从未就佛山市三水区曜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案涉工程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

被告钟某乙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1.《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合同》一份、1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二页,证明被告于2021年8月20日与1公司就案涉项目出具设计图纸,并支付设计费75000元。

2.委托证明一份、设计图纸一份,证明1公司就案涉项目委托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广东名都设计有限公司已经出具符合规定的图纸。

3.《三水区新建项目排水意见表》一份,证明原告已经签名确认案涉项目的排水意见表,被告已经就案涉项目进行了相应的报建申请。

4.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原始载体在被告手机),证明被告就案涉项目提交了报建申请,原告已经对案涉项目的图纸及申请材料进行确认,且明知案涉项目存在因容积率不够而审批不通过的情况。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份、《规划设计条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所涉地块的许可用地规划面积是8705平方米,容积率要求不超过1.2。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证明2006年7月10日,案涉项目所涉地块已经建有二层面积合计为4662平方米的建筑物,规划内剩余可使用面积是4043平方米。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调查核实吕某甲申请办理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及案涉地块的容积率问题。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作出《关于调查取证的复函》。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21年8月12日,原告吕某甲(甲方)与被告钟某乙(乙方、承包人)签订《工程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建设农贸市场的钢结构工程,合同第一条第十六项约定乙方负责规划、设计(要出施工图纸)、报建、验收、大包干等一切费用,施工单价为包工包料按图纸面积结算271元/㎡。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于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支付15%的费用用于规划、设计及报建费用,待报建资料完善后方可进场。第四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所有有关政府部门所需的报建文件。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合同签订后,原告吕某甲2021年8月18日向被告钟某乙支付120000元。

2021年8月19日,钟某乙受吕某甲委托,前往相关政府部门复印案涉工程所涉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其中落款日期为2005年12月5日的《规划设计条件》记载案涉工程所涉地块即佛山市三水区号的净用地面积为8705㎡,容积率≤1.2;落款日期为2006年7月10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位于三水区号的范湖山庄的建设规模为二层、2662㎡。

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以下内容:1.2021年12月11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原、被告协商在案涉项目的《三水区新建项目排水意见表》上盖章、签名事宜,被告钟某乙提及要从原告吕某甲处拿回排水图纸用于审批。2.原告分别于2022年1月23日、3月7日、3月23日问及案涉工程的报建事宜,被告于2022年3月24日回复案涉工程要办的材料基本办完,但案涉工程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划不能通过审批,该退的钱会向原告退回。3.2022年4月12日,原告要求被告明确案涉工程是否能够继续施工,被告明确案涉工程因为容积率问题不能继续施工并提及其在设计、报建等环节中已支出相关费用;原告回应其清楚案涉工程容积率过小需要增加容积率,但曾有人告诉她可以先在地块上搭个棚。4.2022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提及其就案涉工程的规划设计报建手续已支出7.5万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诉讼中,原告确认案涉地块上有一已建建筑;原告拟将案涉工程建设在该已建建筑物旁。

另查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调查取证的复函》记载以下内容:1.吕某甲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号的地块,于2021年10月27日向该局申请办理项目名称为佛山市三水区曜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业市场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该局审核后于2021年11月11日作退件处理。2.退件的审核意见包括:(1)提交的CAD文件格式异常,下次申报请提供2008或更低版本的T3格式文件;(2)缺海绵城市设计资料及加具镇街意见的市政排水方案;(3)设计说明第3条提及的竣工测量报告、房产测量报告、宗地图等,在报建资料中并未提交,请核实是否存在此类资料以核实该项目是否应已建补办项目进行审核;(4)经查档,此项目南侧存在一个已建(已取得房产证)单体,此次申报的总平面图中并无此单体,则需提供拆除该建筑单体及房产证注销的证明材料;(5)未提交最新已入库的宗地,无法核实项目红线是否准确,目前图中的用地红线实际面积和规划条件、土地证及指标表不一致;(6)请补充基本制图要素,如区位示意图、用地红线和建筑角点坐标等;(7)图例中的“绿化”应修改为“绿地”;(8)请按最新控规补充完善周边市政道路信息(包括道路红线、道路边线、道路中心线、道路名称及相应的宽度备注信息),补充此项目出入口的定位坐标、宽度尺寸及与道路红线交叉口的距离标注,以便核实项目出口位置设置是否合理及建筑是否满足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9)请补充用地四周现状建筑情况(需提供建筑性质、轮廓线、高度、防火类别及耐火等级等),目前无法核实相关建筑退让和间距问题;(10)机动车位及非机动车位设置不符合佛规及规划条件要求;(11)部分CAD内容与CPI规整不一致,如绿地布局、建筑密度计算等;(12)单体建筑面积、计容面积核算问题等。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应以正式审批通过的图纸为准,该局上述退件的总平面不存在因容积率满足要求问题。3.该地块内南侧有一栋已建建筑物,经核算,若保留此原有已建建筑物,该项目的建筑密度已达到规划条件要求的建筑密度上限,拟变更的总平面不得增加总基底面积,不可在原有建筑物基础轮廓外新增或扩建建筑物。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之规定,因被告为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案涉合同无效且已实际不能继续履行,被告钟某乙因案涉合同而收取原告吕某甲120000元,应当向原告返还。

关于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归责于哪一方的问题。虽然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1月11日退件的总平面图尚未涉及容积率满足要求问题,但结合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的复函内容,在原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确认案涉合同是因案涉工程的容积率问题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有过错,理由如下:一、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在案涉合同签订前明知案涉地块上已有一大型已建工程,在未向相关部门核实案涉地块容积率问题及案涉地块能否再新建建筑物的情况下,即贸然认为案涉地块可新建一钢结构工程并将该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钟某乙施工,原告对此存在过错。二、被告钟某乙为不具备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其承接案涉工程前,亦理应前往案涉地块查看核实地块的相关情况,以及被告在签订案涉合同后,其于2021年8月19日到相关部门复印案涉宗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时,亦理应清楚知道案涉地块上已建有一建设规模为二层、面积为2662平方米的建筑物。而被告钟某乙为追求利益,在未向相关部门核实案涉地块容积率问题及案涉地块能否再新建建筑物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案涉工程的规划、设计、报建等工作,被告钟某乙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亦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钟某乙已就案涉工程出具施工图纸、规划排水总平面图,以及为案涉工程制作的排水方案已通过佛山市三水区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的审批等,本院结合钟某乙已履行的合同行为、市场价格因素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吕某甲应向钟某乙赔偿25000元。扣减后,原告吕某甲主张被告钟某乙退还款项的合理部分即95000元及主张被告钟某乙支付该款项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的合理部分,即以95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2022年8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退还款项及利息损失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至于被告钟某乙辩解其为履行案涉合同而支出75000元。本院对此分析如下:被告钟某乙虽提供其与案外人1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合同》及钟某乙1公司法定代表人黎2的转账记录拟证明其存在上述支出,但钟某乙未能提供更为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转账记录与案涉工程有关,此为其一;其二,钟某乙向黎2的转账情况亦与上述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进度、时间不一致;其三,根据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复函的内容可知,钟某乙委托他人代办的吕某甲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号地块的案涉工程是于2021年10月27日才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而钟某乙在案外人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案涉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情况下,即于2021年8月20日、10月9日向案外人支付钟某乙所辩解的服务费用,有违常理;其四,钟某乙在为吕某甲申请办理案涉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中提交的总平面图存在多个问题(尚未涉及容积率问题)而被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退件处理,事后亦未重新交件申请审批。因此,本院对钟某乙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某甲退还95000元及支付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吕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82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796元,被告钟某乙负担3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

书记员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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