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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徐某甲、刘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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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12日16:59: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

某甲、刘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281民初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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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2022)粤0281民初

原告:徐某甲,男,瑶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现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刘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被告刘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装修工资100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帮被告装修其碧桂园的房子,房子装修完毕后,2015年6月28日,双方对装修工程尾款作了对账,被告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总欠2.7万元工资。被告写好欠条后,也支付了一部分工资,具体如下:2016年1月27日,付3000元;2017年1月23日,付5000元;2022年1月30日,付4000元;2022年2月13日,付5000元。被告仍欠原告工资100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某乙口头辩称,欠原告10000元属实。2013年碧水源养生馆地下负一层至四楼的木工装修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木工工程完工后有很多质量问题,原告答应维修,被告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留下尾款27000元作为质保金。双方协商维修后分期付质保金,但原告未履行维修义务。期间2016年1月27日付3000元,2017年1月23日付5000元,2022年1月30日付4000元,2022年2月13日付5000元。2020年9月30日在兴业茗居围堵、恐吓被告写下欠条。特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履行装修工程维修义务,维修完成后,被告支付尾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房屋装修需要,被告与原告约定由原告为其负责做房屋装修木工工程。工程完工后,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装修款项,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其中载明:“今欠装修款(徐某甲)¥27000元正(贰万柒仟元正)。注:人工工资。欠款人:刘某乙2015.6.28。”出具《欠条》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1月27日、2017年1月23日各支付3000元、5000元给原告。2020年9月30日,双方再次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其中载明:“还欠徐某甲装修人工工资19000元(壹万玖仟元正)。刘某乙2020.9.30。同时原旧单作废,以此单为准,在2021.12.30前结清此单,并无其他欠款依据。”经原告催款,被告再分别于2022年1月30日、2022年2月13日各支付4000元、5000元给原告。因余款经催收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确认尚欠原告10000元,但称该10000元是装修房屋的质量保证金,现房屋出现木工质量问题,原告应先维修完成后,被告再支付该剩余款项;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一组本案开庭前拍摄的涉案房屋木工装修后的照片。原告则称,该款为装修人工工资,不是质量保证金,且涉案木工装修工程完工距今已有7年,多年来被告未向原告说过房屋木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提供的照片与本案无关。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认可尚欠原告款项1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提出的涉案房屋木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原告维修后再支付所欠款项的辩解,首先,在被告出具的两份《欠条》中均写明了所欠款项为装修后的人工工资款,而非质量保证金;其次,被告提供的照片为近期拍摄,而涉案工程木工装修完工至今已有多年,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当时做的木工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的上述辩解,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现提出要求被告支付余下装修人工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徐某甲装修人工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某乙负担。原告徐某甲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徐某甲同意该费用由被告刘某乙迳付给原告徐某甲,无须本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审判员 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雷

书记员 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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