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甲、刘某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1622民初某号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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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622民初某号
原告(反诉被告):吴某甲,男,汉族。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乙,男,汉族。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丙,男,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黄某丁,男,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戊,男,汉族。
原告吴某甲、刘某乙、王某丙诉被告黄某丁、黄某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刘某乙、王某丙,被告黄某丁、黄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甲、刘某乙、王某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某丁和被告黄某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工资162207元,已付70000元,仍欠92207元,一次性付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吴某甲、刘某乙、王某丙等人于2022年1月在被告黄某丁、黄某戊家开始进行两个人的自建房屋装修,于2022年7月底完工,被告两人拒付工资,经黄布镇政府人员与双方现场重新测量,装修面积,计算出工程总造价为162207元,黄某戊方前期已支付吴某甲等人70000元,剩余92207元未支付,双方约定余款等施工方完成,屋内装修垃圾清理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总造价的75%(即162207×75%﹣70000=51655元)剩余工程总造价的25%(即92207-51655=40552元)于一年后2023年7月30日后至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结清。双方经过镇府调解及派出所出警后,被告仍分文未给付,迫于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许为盼。
被告黄某丁、黄某戊辩称,同意黄布镇某1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但要求工头张志平向其赔礼道歉才同意支付工程款。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反诉原告黄某丁、黄某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原告主体不成立,驳回其起诉;2、判令被反诉人在未经双方核算的情况下,擅自报案谎称反诉人拒付其工资的做法,是损害反诉人人格和名誉权;3、判令被反诉人必须承认错误,在镇内书面公开道歉,并向反诉人赔礼;4、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失费壹万伍千元。5、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本村建筑工头张志平,与反诉人兄弟两,口头协议,房屋装修工价等事宜。并由张志平工头安排被反诉等人进场对反诉人房屋进行装修。期间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从没口头协议也没订立任何书合同。自始至终被反诉人工作等,都听张志平工头安排。同年七月,被反诉人在没有反诉人在场的情况下,单方面丈量验收装修工程,结算总工资款19万多元。由于反诉人对被反诉人做法有异议,不予付款,双方僵持不下,被反诉人向黄布派出所报假案,谎称反诉人故意拖欠其等人的工资。被反诉人及工头老婆曾在工地前下跪,用流言蜚语诅咒反诉人兄弟全家。工头老婆及被反诉人的恶毒做法,对反诉人兄弟及全家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极大损害,由于在工地光天化日之下,在社会上造成极大影响。报案后,村镇调解后达成重新丈量验收协议,结果总价是162270元。除己付7万元及保证金(一年后付、还应付被反诉人51655元。当时反诉人同意调解书结算结果,但要求被反诉人及工头夫妇必须对其报假案及在工地下跪咒骂反诉人的做法,造成对反诉人影响事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但被反诉人表示如要向反诉人道歉赔礼他们宁愿不要钱。据此双方僵持至今。以上事实说明:一、被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没口头协议也没签订装修合同,被反诉人只是受雇于张志平工头,与工头张志平做事。根据以上事实说明,即使发生工资纠纷,也是反诉人与工头张志平关系,与被反诉人亳无关系,是否起诉也是工头张志平的权利。现被反诉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起诉,明显原告主体资格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二、被反诉人单方面丈量验收总价19万多元,调解后多方联合丈量总价16万多元。事实证明被反诉方单方面丈量验收,是不公正及有欺诈做法,并不是反诉方故意拒付被反诉方工资。其报假案谎称被反诉人,故意拖欠其工资的说法,是不符合事实。另工头老婆在工地跪咒反诉人全家的做法,都是有损反诉人人格及名誉权,反诉人要求其道歉赔礼是合法的诉求,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综上所述:被反诉人及工头不向反诉人承认错误和公开道歉赔礼,系直接造成调解协议未能执行的主要原因,被反诉人及工头张志平本应负主要责任。但现在被反诉人倒说反诉人拒付工资,并借此以被反诉人名义起诉至法院,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为维护反诉人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30日,被告黄某丁、黄某戊委托张志平介绍原告吴某甲、刘某乙、王某丙等人装修房屋,双方因支付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后经黄布镇某1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经黄布镇府工作人员与双方现场重新测量,装修面积,计算出工程总造价为162207元,黄某丁方前期已支付吴某甲等人70000元,剩余92207元未支付,双方约定余款等施工方完成,屋内装修垃圾清理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总造价的75%(即162207×75%﹣70000=51655元),剩余工程总造价的25%(即92207-51655=40552元)于一年后2023年7月30日后至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调解协议书签订后,被告黄某丁、黄某戊未按约定向原告等人支付工程款,原告等人多次催收未果,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黄某丁、黄某戊向本院提起反诉。庭审时,被告黄某丁、黄某戊确认涉案工程已竣工结算,并表示确认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但要求工头张志平赔礼道歉才同意支付工程款。关于被告黄某丁、黄某戊提出的反诉主张,本院当庭向二被告释明其对案外人张志平提出的反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其可另行主张,二被告当庭表示清楚。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事实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依约恪守履行。原告已经依约完成房屋装修工程,涉案工程已竣工结算,被告亦应按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支付装修工程款的义务。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双方约定于2023年7月30日至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的40552元装修工程款亦已构成预期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的全部工程款92207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黄某丁、黄某戊提出的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因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装修工程总价及付款方式予以了确认,原告作为签订协议的一方有权根据该协议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本案的适格原告,故对被告提出的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而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称原告谩骂诅咒其家人,对其造成名誉损失、精神损害,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对案外人张志平提出的反诉主张,因张志平不是本诉原告,故本院对该反诉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一、被告(反诉原告)黄某丁、黄某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吴某甲、刘某乙、王某丙支付工程款92207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黄某丁、黄某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某丁、黄某戊负担。反诉费用35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某丁、黄某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审判员 彭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某
书记员 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