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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廖某甲、龚某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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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7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18日20:26:5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某甲、龚某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2072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7日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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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2072民初

原告:廖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龚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游某丙,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原告廖某甲与被告龚某乙、游某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龚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龚某乙、游某丙连带支付廖某甲工程款33452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4527.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龚某乙、游某丙承担廖某甲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18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800元。事实和理由:廖某甲与龚某乙2020年4月18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份,廖某甲承包建设龚某乙位于中山市号的房产,房屋已于2021年10月5日交付。2022年5月28日,廖某甲与龚某乙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双方确认房屋兴建完毕并已交付,目前尚欠工程尾款334527.4元,龚某乙承诺从2022年6月起分期还款,每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直至归还完毕为止。若未按时还款,则廖某甲有权要求龚某乙一次性全额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承担廖某甲维权所需的一切合理费用。龚某乙、游某丙系夫妻关系,游某丙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廖某甲支付部分工程款,证明其知悉并承认该笔债务。因此,案涉债务属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被告龚某乙答辩称,1.欠款金额属实,龚某乙同意由夫妻两人共同偿还;2.龚某乙不同意负担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

被告游某丙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及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龚某乙与游某丙1987年11月10日在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两人现共同居住在广东省中山市号。

2020年4月18日,龚某乙(甲方)与廖某甲(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份,龚某乙将其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号的自建房(面积约400平方米)以部分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廖某甲施工。双方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按图平面面积1540元/平方米、中空厅面积350元/平方米计算(含材料及人工费等),合同另对施工范围及细则内容、承包内容及付款方式、安全施工等作出约定。其中,付款方式约定如下:签订合同一次性付款200000元,首层面捣制完成三天内付100000元,捣制完成第二层面后三天内付款80000元,捣制完成第三层楼面三天内付款80000元,捣制完成第四层楼面三天内付款50000元,捣顶层楼面三天内付款30000元,砖砌体以及应批灰地部分完成三天内付款30000元,余下(以拆排山计)之日起12个月内分期付清所有工程款;开工及竣工日期12个月,即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工程质量验收以国家颁发的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为依据,验收标准为合格等级。

合同签订后,廖某甲、廖锦标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21年10月5日完成土建施工并交付给龚某乙、游某丙。期间,游某丙通过其名下尾号5541银行账户向廖锦标名下尾号4073的银行账户转账付款2笔,包括2020年4月21日150000元、2020年7月15日100000元。

2022年5月28日,廖某甲与龚某乙就案涉工程进行造价结算并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1份,双方确认工程已经兴建完毕并交付使用,并无工程质量问题。龚某乙另确认截止至签订协议之日止尚欠工程款334527.40元,并承诺前述款项自2022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各支付20000元直至归还完毕之日止。双方另约定,若龚某乙没有按时间支付上述款项,则廖某甲有权要求龚某乙一次性全额归还尚欠款项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签订协议之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的,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龚某乙未按约定期限及金额向廖某甲支付款项,廖某甲遂于2022年11月14日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某甲因本案诉讼于2022年10月27日与广东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1份,廖某甲委托该所指派卢律师代理本案一审诉讼程序,并约定律师代理费18000元。广东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0月27日开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确认收取廖某甲交付律师代理费18000元。此外,廖某甲因本案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向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于2022年11月14日向该公司交付保险费800元。

某甲庭审中确认案涉工程项目由其与廖锦标合作实际施工,但两人均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案涉合同由廖某甲对外与龚某乙签订。龚某乙庭审中称修建自建房所涉用地属于其与游某丙等共有的集体用地,游某丙知晓并确认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且案涉自建房系其夫妻两人共同建造。

因廖某甲并无工程施工资质,本院向其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廖某甲则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为由仍坚持原诉求。

本院认为,廖某甲与龚某乙就案涉自建房施工签订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协议,双方对工程竣工、交付及工程款结算等交付等并无异议,但廖某甲作为实际施工人但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故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属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廖某甲已经实际施工完毕且龚某乙已接收工程项目并投入使用,故龚某乙须按协议约定结算并支付相应工程造价款。《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证实龚某乙与廖某甲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并共同签订结算协议进行确认,现双方确认龚某乙至今未按结算协议约定期限及金额支付尚欠工程款,故廖某甲现有权诉请其全额支付尚欠工程款334527.40元。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其计算方式、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费用负担等约定条款均自始无效,廖某甲不得以前述条款约定向龚某乙追讨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以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等款项,龚某乙仅须向廖某甲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虽然案涉工程合同及结算协议并非由游某丙所签订,但龚某乙与游某丙系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工程施工合同所涉自建房由龚某乙、游某丙两人共同出资承建,该行为出于双方共同合意,故案涉债务应属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游某丙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被告游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负担,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廖某甲支付工程款334527.4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34527.4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游某丙对被告龚某乙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廖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2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372元,合计5799元(原告廖某甲已预交),由原告廖某甲负担448元(已交),被告龚某乙、游某丙负担5351元并直接向原告廖某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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