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甲、徐某乙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281民初某号
案 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281民初某号
原告:梁某甲,女,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徐某乙,女,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杨某丙,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原告梁某甲、徐某乙与被告杨某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甲、原告徐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工程款5543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乐昌市某1修缮项目合同协议》,由两原告承接被告的乐昌市某1拆旧扩新装修项目。工程期间,被告向原告梁某甲支付了542627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没有向两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价款为1096959元,抵扣已支付的542627元后,仍余554332元未付。为此,两原告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杨某丙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投资方)与被告(承包人)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合同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合作项目为乐昌市某1拆旧扩新装修项目;总工程量为1685954.63元,投资人出资109万元,利润分配双方各30%分成;投资方委托承包人代表投资方执行投资的日常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建设的材料购买、人工工资、工人的安排、项目的质量与进度,对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管理与明细目录;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进行付款,水电、泥水完工后付款50%,木工、油漆、门、大理石、铝合金、推拉门完工后付款30%,剩余20%工程款竣工验收一个月付清。
2020年7月4日,原告梁某甲与被告签订《单据移交》,确认某12.3号楼装修项目由梁某甲出资购买材料同付人工费用总金额为1096959.43元,由于某1需要材料清单去做结算资料,梁某甲现将全部原始材料单据交给被告办理结算事宜。2020年9月16日,被告在《某12.3号楼装修材料清单》上签名确认,确认总工程款(材料+人工)为1096959元,已支付542627元,尚没支付人工236000元、材料318332元,合计554332元。
庭审中,原告称:1.某1的工程是被告从乐昌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原告从被告处承接了某1装修、维修部分的工程,该部分工程实际是由原告组织工人施工,材料也是由原告购买,被告买的材料很少,也没有组织工人施工;,即合同名义上合伙,实际是由原告施工的;2.已支付的542627元是乐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被告的指示支付给原告的,被告签名确认还欠原告554332元后,原告找过被告,被告都说没钱,现在打电话也不接。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涉及利润分配的问题,但从原告的陈述来看,实际是被告承包了乐昌市某1的建设工程后,与原告签订协议,将其中的装修、维修工程转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人员施工,且从协议付款方式的约定来看,更加符合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方式的约定,与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故本案立案时将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正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将乐昌市某1维修、装修的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则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554332元,有被告签名确认的《某12.3号楼装修材料清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甲、徐某乙支付工程款5543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1.66元,由被告杨某丙负担。原告梁某甲、徐某乙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671.66元,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梁某甲、徐某乙。被告杨某丙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67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审判员 李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某
书记员 蓝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