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某乙广州某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2民终某号
案 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2民终某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广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韶关市某丙中心。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法定代表人:秦某,主任。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某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某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某亥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成某,董事长。
上诉人韶关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广州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乙)、韶关市某丙中心(以下简称某丙中心),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某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广东省某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广州市某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5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曲江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被上诉人广州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丙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原审第三人某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某戊公司、广州某亥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江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由某丙中心承担涉案勘察费进度款及违约利息的支付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由某丙中心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第25页倒数第4至6行:“原告应被告要求向韶关市某丙中心发出《某1大道勘察、设项目勘察费请款的函》”。以上内容仅为广州某乙在一审庭审时的单方表述,曲江某甲公司从未予以认可,也没有任何的客观证据予以证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曲江某甲公司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向某丙中心发出《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请款的函》的行为,应认定为广州某乙的自主行为、与曲江某甲公司无关,其向某丙中心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明确。广州某乙在上述的《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请款的函》中称:“根据我司与贵单位签订的合同第17.3.1.1.3条款约定……”(一审判决第26页倒数第1至第2行),这里的贵单位显然指的是某丙中心,而不是曲江某甲公司。结合《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请款的函》中:“根据市委相关文件要求,韶关市某丙中心在施工期间入驻本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工作,我方积极配合管理方所有管理要求,亦多次发文函给业主方韶关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及管理方韶关市某丙中心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勘察费”(一审判决第27页第4至8行)的表述,说明广州某乙早已知涉案工程的管理责任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责任主体已经发生了改变。这点更加可以印证向某丙中心发出《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请款的函》并提出明确的债权主张,是广州某乙的自主行为,与曲江某甲公司无关。此外,对于某丙中心向广州某乙支付的涉案工程勘察费270万元,究竟是依照曲江某甲公司的付款指令、还是某丙中心自主付款行为,广州某乙是依照何人的要求开具以某丙中心为付款方的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发票,这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审法院没有进行任何的调查核实及论述。因此,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遗漏足以影响案件定性的重要事项,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涉案的《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于2018年7月23日,该合同目前仍处于履行状态,曲江某甲公司与某丙中心签订《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委托管理协议书》的时间是2019年7月31日,该协议书目前也仍在生效执行的状态。2020年9月7日、2020年11月6日,广州某乙发出《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请款的函》,向某丙中心提出了明确的债权主张。本案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因签订涉案的《管理协议书》及广州某乙用实际行动向某丙中心主张债权而导致的涉案债务发生转移】及法律行为(某丙中心对涉案勘察费的工程量及计算标准提出各种质疑、拒绝继续向广州某乙支付涉案勘察费进度款)所引起的纠纷一直延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本案依法应引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一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从一审法院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已经可以得出以下清晰的脉络,广州某乙对于涉案工程的管理责任及勘察费的付款义务发生转移是早已知情,且从未提出异议,并且其已经用实际行动(发出请款函主张债权、按照某丙中心的指示开具相应金额的勘察费发票、收取某丙中心所支付的勘察费270万元)对曲江某甲公司将涉案项目余下的勘察费用的合同债务转移给某丙中心的行为表示同意。因此,涉案工程剩余的勘察费用的支付义务经发生转移,依法应当由某丙中心承担支付责任。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的规定,本院应对勘察费进行鉴定。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涉案的勘察费之所以长期未支付,就是由于曲江某甲公司与广州某乙、某丙中心之间对于涉案勘察费最终应当支付的具体金额,存在巨大的争议。某丙中心自行委托的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南华大道(原某1大道)大道建设项目勘察费用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所得出的结论,显然与涉案《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勘察费金额相差巨大。曲江某甲公司一再向一审法院强调,如果贸然按照涉案《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将涉案的勘察费进行支付至合同价的90%,不但存在合同款超付、国有资产流失的重大风险,而且会导致本案的裁判结果与《市委书记专题会议纪要》【[2019]23号、[2019]32号】、《关于市交通公路重点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21]80号】的指示精神产生严重的冲突,可能引发出市、区两级财政之间更大的矛盾冲突。为慎重起见,曲江某甲公司已提出由人民法院通过摇珠方式委托第三方的评估机构,对涉案项目的勘察费用进行审核,并以该审核结果作为最终的裁判依据。然而一审法院仅以《审核报告》对广州某乙没有约束力、合同己约定项目单价、广州某乙、曲江某甲公司及监理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为由,对曲江某甲公司所提出的对涉案勘察工程的费用进行审核的鉴定申请不予许可。显然剥夺了曲江某甲公司申请鉴定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曲江某甲公司所享有的合法诉讼权益,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广州某乙辩称,一、关于曲江某甲公司提出广州某乙向某丙中心发送《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请款的函》、某丙中心支付了270万元,该事实说明的债务已经转移的问题。某丙中心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即某丙中心并没有与曲江某甲公司达成承接债务的书面协议,支付该款仅是以行政角度协助曲江某甲公司,不存在承接该勘察费的事实。同时,广州某乙也从未确认勘察费同意由某丙中心支付。(一)广州某乙与曲江某甲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合同主体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以任何方式变更过主体。(二)2020年11月6日,广州某乙同时向曲江某甲公司和某丙中心发送请款函,其中,广州某乙向某丙中心发函是应曲江某甲公司的要求,因为广州某乙与某丙中心没有合同关系,不可能无故要求某丙中心支付进度款,更何况广州某乙在请款函中明确说明了“业主方”仍然是曲江某甲公司;另外,一审判决书第10页第1行对某丙中心支付270万元进度款作了明确的说明“某丙中心仅仅是配合作用并不是支付认定义务方”。(三)某丙中心已经明确表明不同意曲江某甲公司的主张,认为“某丙中心不是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涉案项目勘察费用的审核及直接支付义务”,其没有与曲江某甲公司签订关于转移支付的协议。同时,广州某乙没有与曲江某甲公司,也没有与某丙中心签订关于同意转移案涉勘察费用的任何协议,因此,曲江某甲公司以某丙中心代为支付的270万元进度款为由,认定广州某乙将案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主义务转移给了某丙中心没有依据,不能成立。(四)某丙中心认为根据曲江某甲公司与某丙中心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书》,该委托管理不是要求某丙中心代为支付案涉款项,或者说要求某丙中心接受案涉债务,而是代为管理在该时点以后发生的工程相关事务,但是业主方仍然是曲江某甲公司。所以支付主体还是曲江某甲公司。(五)关于市委、市府的文件,该文件是行政主体内部关于工作的分工,不能以此作为变更案涉合同主体的依据,从文件的内容来看,也没有说明要变更合同的主体。更何况在2019年8月1日之前,案涉合同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成,所以,无论哪个角度来看,曲江某甲公司以此文件来主张案涉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均不立。二、关于曲江某甲公司提出案涉法律适用问题。一审判决已经作出了明确认定,曲江某甲公司提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案涉债务已转移给了某丙中心,该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书第32页对法律适用作了明确的说明,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退一万步来说,根据曲江某甲公司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而言(债务人交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某丙中心没有确认代曲江某甲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广州某乙也没有同意曲江某甲公司的支付义务变更为某丙中心,所以,在某丙中心和广州某乙均没有确认案涉勘察费用的支付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曲江某甲公司坚持认为某丙中心接受债务,没有事实依据。三、关于曲江某甲公司提出的某丙中心自行委托的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该报告与案涉相关证据所确认的事实相差甚远,由此主张提出进行造价鉴定,一审判决不同意鉴定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曲江某甲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如前所述,某丙中心不是案涉合同主体,其也不确认系曲江某甲公司主张的债务承接主体,所以,某丙中心委托第三方所作的《审计报告》对广州某乙没有约束力。(二)曲江某甲公司本身对该《审计报告》已经作了非常详细的说明,明确认为该《审计报告》脱离了案涉工程事实,属于咨询公司的自行评价,最明显的是该报告所针对的是房屋建设的造价,而案涉是指市政工程的造价,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所以曲江某甲公司以此作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广州某乙在一审判决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事实。1.广州某乙在一审所提交证据2《总承包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招标文件》约定了勘察费16302000元,且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2.广州某乙在一审所提交证据1《经济标书》、证据2《总承包合同》证明约定了案涉工程项目的项目综合单价。3.广州某乙一审时所提交的证据6《工程量签证单》和2份《工程量确认单》,补充证据1【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技术总结报告》】、补充证据2【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勘察监理工作报告》】,证明各方确认了案涉工程的工程量。4.广州某乙和曲江某甲公司均确认合同约定的总工程价款为包干价,所以广州某乙对超过该总价1630.20万元部分没有主张。5.广州某乙一审时提交的证据1(第32页)载明勘察费的结算原则:中标综合单价即为结算综合单价,结算时以勘察报告中的实际勘察长度×中标勘察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如果勘察费结算价超过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则按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结算。据此可知,本案中单价己约定,工程量己确认,总价结算自然确定,勘察费的结算实际上已经完成。综合上述事实,即合同约定工程总价、单价、以及各方确认工程量的情况下,曲江某甲公司以某丙中心的《审计报告》为由提出“委托第三方评估”,没有依据,也没有意义,更何况该报告被其自身否定,再以此为由提出该要求明显是自相矛盾,不能成立。四、案涉整体工程已经于去年正常通车,另一出口连接线不属于涉案工程,合同对此有明确的约定。案涉整体工程唯一没完工部分即为合同协议书第9条最后“对本工程技术复杂且有特殊要求的跨京广铁路下穿隧道总分……”据了解,该部分工程已经分包给了中铁公司施工,并正在施工。该部分为整体公路最后端口与侧边公路对接的铁路下穿线段,该接口路段并不影响己完工的主体路段的正常通车,所以,案涉主体工程已经在去年中旬开始正常使用,此事实证明工程已经事实上的竣工验收。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曲江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丙中心辩称,一、某丙中心不是合同相对人,无需承担涉案项目勘察费用的审核及直接支付义务。某丙中心是按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委书记专题会议纪要》[2019]23号、32号】及《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1大道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19]11号】接手某1大道道路工程施工代建管理工作(景观提升、立面整治工程仍由曲江区自行负责实施),项目业主仍为曲江某甲公司,某丙中心于2019年7月31日与项目建设单位某甲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书。故此某丙中心仅仅是依照行政命令,对涉案项目进行管理,与广州某乙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合同的债权债务并未转移。《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委托建设管理时间以2019年8月1日0点为时间节点,在此时间节点前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的职责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曲江某甲公司负责。其中委托人的义务中约定有:负责约定时间节点前的工程完成情况审计有关工作。某丙中心与曲江某甲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权责清晰,对于项目勘察费用审核、认定支付工作,某丙中心仅仅是配合作用,并不是支付认定义务方。勘察任务完成后,因曲江某甲公司一直未对涉案项目的勘察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勘察费用支付比例偏低,一度矛盾激化,面临工人上访的不稳定局面,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实事求是及以人为本的原则,某丙中心在道路勘察费用总体支付资金可控的前提下,先行向市级财政申请支付了共270万元的道路部分勘察费用,以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并非已认可合同勘察费用的审核、认定支付工作由某丙中心负责。二、涉案项目的勘察费用审核应该执行属地政府的有关规定,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2017年印发了《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韶曲府[2017]28号】,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上限价的确定以区投资评审中心定价并经区政府批准后的结果为准。中标价即为合同价,结算价以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该项目业主为曲江某甲公司,应由曲江某甲公司具体组织抓好落实。某丙中心委托第三方作出的《审核报告》)仅作为我方对项目进度情况进行有效管理的参考,不能作为项目勘察费用支付的依据。曲江某甲公司与广州某乙就项目勘察费用的争议应当双方自行协商,某丙中心无权亦无义务进行审核。三、对于涉案项目勘察费用支付程序问题。2021年7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达的《会议纪要》【[2021]80号文】明确南华大道前期费用市、区出资比例按《市委书记专题会议纪要》([2019]23号、32号)执行。纪要中只是明确了两级财政前期费用的划分原则,但对道路、景观提升和立面整治工程勘察费用的金额划分只是根据原合同金额按各分类工程原投资规模比例进行的初步划分,各细项(指道路、景观提升和立面整治工程)的准确划分金额需项目业主根据实际工程量进一步审核核定。因勘察工作己于2019年8月1日前已经全部完成,而且还增加了招标范围外的工程,故应由项目业主按照职责完善相关的资料及签认工作,具体划分后再签订补充协议,方能向财政申请拨付该项目道路工程部分的勘察费用,上述工作均应由项目业主曲江某甲公司完成。涉案项目的设计费用已按此程序执行,曲江某甲公司亦无异议。另项目业主曲江某甲公司已支付的550万元勘察费用亦需进一步明确出资来源。综上所述,某丙中心与广州某乙之间没有任何的合同关系,也不是涉案工程的业主,某丙中心仅与项目业主曲江某甲公司之间就该项目的道路工程部分存在委托管理的关系,故某丙中心不是付款的审核人及责任人。某丙中心与曲江某甲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权责清晰,曲江某甲公司认为应由某丙中心承担勘察费用的审核及支付责任的主张是不符合事实的。某丙中心认为一审判决公正合理,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某丁公司述称,虽然某丁公司是主合同的联合体的一方,但勘测公司与业主是独立结算,其对本案的上诉、答辩都无异议。
某戊公司、广州规划公司均未陈述意见。
广州某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曲江某甲公司向广州某乙支付工程进度款64718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为929422.39元(利息以6471800元为本金,以5%/年为利率,从2019年2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5日为929422.39元),暂合计为7401222.39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曲江某甲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曲江某甲公司(招标人)发布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由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韶关市曲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备案单位,该招标文件载明了工程概况、有关计划时间安排、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中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等事项。其中,“建设规模及内容”项下载明:《某1大道韶关冶炼厂至G4南华寺出口段景观提升工程》、《某1大道惠英村至G4南华寺出口段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京港澳高速韶关南出口经G240线曲江中学至G106线禅关连接公路新建工程》、《韶关市南出口某1大道(百旺大桥至韶关冶炼厂段)建筑立面与环境整治提升工程》等4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的范围和内容,具体为:①新建道路A线西起曲江中学入口道路南侧,与S253丁字平交,止于G106与马坝大道十字交叉位置(转溪2号桥南),路线长3.8km,纳入本次招标的为AK1+840至终点,路线长约2km。B线起城南小学门前现状狮岩二路与京广铁路相交的三角区,自西向东布置、下穿京广铁路后,终点与A线(AK1+853.934)平交,路线长0.842km。含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京广铁路下穿节点一处、大宝铁路上跨节点等工程内容。②改扩建道路:路线起于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即新旧国道106交叉处,起点桩号为K15+380(现状国道桩号),沿现有国道G106线走向,途径社背村、中心坝至与县道X317线的交叉处K20+300(现状国道桩号),再沿现有县道X317线路走向,连接G4京港澳高速公路南华寺出口,终点位于县道X317线K1+800(现状县道桩号)处,路线长约为6.720km。含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通信工程等。③景观提升部分:以现状道路车行道为边界两侧各60米范围,路线起于百旺大桥,沿韶南大道、马坝大道、新G1**至惠英村,再往南沿G160至X317交叉口,再往西沿X317至G4高速公路出口,道路全长约22.4公里。含建筑立面整治、建筑顶面整治、景观绿化、绿道建设、路灯照明、市政给排水、市政电气工程、开放空间景观、驿站(休息停)、某1元素雕塑、路面“白改黑”、过街天桥、交叉口整治、旅游驿站、交通标线、道路积水黑点改造等。“招标范围”项下载明:①项目勘测工程:包括地质初勘、详勘;地形图测量(含定测);建筑物立面测绘;②本项目的设计范围及内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报批、施工等所需的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后续的设计服务工作;③本项目的施工范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的所有工程施工。“工期要求”项下载明:勘察、设计、施工总工期共两年(730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期限75日历天、施工工期655日历天,其中关键节点工期为:拆迁完成路段主路面在2018年8月30日具备通车条件;施工工期从开工令签发之日起计,至竣工验收之日止。“勘察费的支付”项下载明:项目的初勘工作完成并提交初勘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勘察、测量费合同价的20%;项目的详勘工作完成并提交详勘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勘察、测量费合同价的90%;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勘察费余额。
2018年6月4日,某丁公司(牵头人)、某戊公司(成员一)、广州市某亥(成员二)、广州某乙(成员三)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内容:1.某丁公司(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联合体牵头人某丁公司作为牵头人除负责本协议第2条的工作外,还负责承担全部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及部分市政工程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某戊公司承担建筑装饰工程及部分市政工程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广州市某亥承担设计有关工作;联合体成员广州某乙承担勘察相关工作。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五份,联合体各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2018年6月21日,上述联合体成员向曲江某甲公司发布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济标书》,该经济标书包括投标函、工程项目总价表、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或资料。其中,投标函具体内容为:“致:韶关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人)1、在研究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后和其它相关文件,并对现场进行深入了解后,我方(即文末签名人),考虑了本企业的实力和特点,愿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兹报价以(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亿捌仟陆佰玖拾捌万陆仟柒佰叁拾贰元伍角零分(小写)1686986732.50元竞投承包上述工程。2、如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范、图纸、工程量及附件要求,实施并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3、我方同意,从接收投标之日起60日历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满之前的任何时候,本投标书一直对我方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4、我方明白招标方不一定要接纳收到的最低标报标价或任何投标报价的单位中标,也不须解释任何是否中标的原因”。另,“工程项目总价表”载明勘察费为16302000.00元。
2018年6月4日的联合体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为:“某丁公司、某戊公司、广州市某亥、广州某乙(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丁公司(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联合体牵头人某丁公司作为牵头人除负责本协议第2条的工作外,还负责承担全部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及部分市政工程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某戊公司承担建筑装饰工程及部分市政工程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广州市某亥承担设计相关工作;联合体成员某乙广州某乙有限公司承担勘察相关工作。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该联合体协议书由广州某乙及某丁公司、某戊公司、广州市某亥签名并盖章。
2018年7月12日,曲江某甲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书的具体内容为:“广州某乙:由某丁公司牵头与某戊公司、广州市公用事业设计某亥及贵司所组成的联合体中标的‘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因招标范围未包含该工程全线的物探工作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为确认工程用地范围内管线分布情况,落实管线的迁改工作,保证施工的安全及顺利进行。现需要对本工程项目全线范围施工区域内进行物探作业,查明该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分布情况,现委托贵司进行‘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物探工作。物探工程费用计入‘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勘察费用之列”。
2018年7月,广州某乙就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物探工程进行报价,工程物探报价书具体内容为:“工程物探费报价如下:
类别
标准收费(元/公里)
折扣率
综合单价(元/公里)
地下管线测量费
90%
地下管线探测费
90%
物探范围为本项目道路中线两侧各35米内管线,交叉路口范围扩展至80米(设计特别要求的除外),预计探测管线长度约170公里,结算以实际探测管线长度为准。报价说明:报价依据标准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地下管线测量费为标准收费中等级别平均价;地下管线探测费收费依据为该标准第34、36页,技术工作费为22%;地下管线探测费为该标准收费中等级别平均价”,曲江某甲公司作为审批单位在该报价书中盖章确认。
2018年7月23日,曲江某甲公司(发包人)与某丁公司(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某戊公司(承包人、联合体成员一)、广州市某亥(承包人、联合体成员二)、广州某乙(承包人、联合体成员三)签订《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其中,该合同载明:曲江某甲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已接受某丁公司、某戊公司、广州市某亥、广州某乙(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亿捌仟陆佰玖拾捌万陆仟柒佰叁拾贰元伍角零分(¥1686986732.50元);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为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工期730日历天;勘察、设计、施工总工期共两年(730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期限75日历天。施工工期655日历天);“合同价格与支付”载明:本款约定下列工程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量与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勘察费:16302000.00元;设计费:44276992.50元;(2)建设工程费:1526407740.00元,预留金100000000元;“工程款的支付办法”项下载明:项目的初勘工作完成并提交初勘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勘察费合同价的20%,项目的详勘工作完成并提交详勘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勘察费合同价的90%,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勘察费余额;“对发包人违约的处理”项下载明:如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款项,则对未在约定期限支付的合同款项,发包人在实际支付时,须同时向承包人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的利息。
2018年8月1日,广州某乙、某丁公司、广州市某亥等单位进场进行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
2018年11月20日,广州某乙向曲江某甲公司提交一份《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勘察的工程确认单》,原因和内容为:“工程钻探:工程量为18527.8米,2、1:500数字化地形测量:1:500数字化地形测量总工程量为27.47公里,3、1:100房屋外立面测量:总工程量为941331.46平方米,4、地下管线探测;地下管线探测总工程量为422.63公里”,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项目监理机构意见处签字情况属实并盖公章、落款2018年11月26日,曲江某甲公司在建设单位意见处签字情况属实并盖公章、落款2018年11月29日。
2018年12月23日,广州某乙向曲江某甲公司提交《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测量及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报告》及《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数据光盘。
2018年12月25日,广东舍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受曲江某甲公司委托就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惠英村至G4高速南华寺出口改扩建工程(X317段)、(G106段)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该合格书载明: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2019年1月22日,广州某乙向曲江某甲公司提交四份报告:《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初步勘察报告》、《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详细勘察报告》《工程测量及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报告》《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补充勘察报告》。
2019年3月29日,广东舍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受曲江某甲公司委托就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百旺桥至惠英村道路提升改造工程(S248段)、(新G1**段)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该合格书载明: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2019年4月30日,广东舍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受曲江某甲公司委托就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城南小学至禅关连接线新建工程出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报告》,该合格报告载明:经审查,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符合国家规范、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损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待相关程序性资料完善后,出具正式合格书。
至此,广州某乙不断向曲江某甲公司催收工程进度款,2020年9月7日,广州某乙向曲江某甲公司发出《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请款的函》,该函件的具体内容为:“韶关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我司中标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后,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设备开展工作,至今已经完成全线带状地形图及横断面测量并提交成果报告,完成全线立面测量并提交成果报告,完成全线地下管线探测并提交全部成果报告,完成钻探25103.6米并分阶段出版了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具体完成各分项工作量及合同额如下表:
项目名称
已完成工程量
合同单价
分项总价(元)
提交报告
详细勘察
25103.6米
383元/m
9614678.8
是
1:500地形测量
27.47公里
45000元/km
1236150.0
是
1:100立面测绘
941331.5㎡
3.32元/㎡
3125220.6
是
1:200从横断面测绘
130.29公里
是
地下管线探测
422.63km
6312元/km
2667640.6
是
GPS控制测量
37个
是
总价
16643690.00元
至今,我院已经完成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合同内全部勘察工作内容,并超项、超额完成了合同工作量,本项目勘察合同总限额为1630.2万元,至今我院已经完成合同总额为1664.369万元,超出合同限额34.169万元。根据我司与贵单位签订的合同第17.3.1.1.3条款约定:项目的详勘工作完成并提交详勘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勘察费合同价的90%。勘察费合同价为人民币1630.2万元。现我司已经完成相关详细勘察工作并提交了详细勘察报告,达到支付合同价90%工程款1467.18万元(1630.2×0.9=1467.18)的支付条件,至今我司已经累计共收到本项目工程款人民币820.00万元。本次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望贵单位给予办理支付,为盼……”。
2020年11月6日,广州某乙又向曲江某甲公司出具《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请款的函》,该函件的具体内容为:“韶关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我司中标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后,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设备开展工作,至2018年12月31日已经完成全线带状地形图及横断面测量并提交成果报告,完成全线立面测量并提交成果报告,完成全线地下管线探测并提交全部成果报告,完成钻探25103.6米并分阶段出版了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具体完成各分项工作量及合同额如下表:
项目名称
已完成工程量
合同单价
分项总价(元)
提交报告
详细勘察
25103.6米
385.13元/m
96668149.47
是
1:500地形测量
27.47公里
43875元/km
1205246.25
是
1:100立面测绘
941331.5㎡
3.24元/㎡
3049913.93
是
1:200从横断面测绘
130.29公里
是
地下管线探测
422.63km
6312元/km
2667640.6
是
GPS控制测量
37个
是
总价
1659.095万元
至今,我院已经完成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合同内全部勘察工作内容,并超项、超额完成了合同工作量,本项目勘察合同总限额为1630.2万元,至今我院已经完成合同总额为1659.095万元,超出合同限额28.895万元。根据我司与贵单位签订的合同第17.3.1.1.3条款约定:项目的详勘工作完成并提交详勘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勘察费合同价的90%。勘察费合同价为人民币1630.2万元。现我司已经完成相关详细勘察工作并提交了详细勘察报告,达到支付合同价90%工程款1467.18万元(1630.2×0.9=1467.18)的支付条件!至今贵方合计共支付勘察费820万元,合同约定应支付勘察费为1467.18万元,仍有647.18万元未支付我方。在此特请贵方在尊重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双方明确支付范围及支付数额,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我方相应勘察费用,为盼。特此函达”。同日,广州某乙应曲江某甲公司要求并向韶关市某丙中心发出《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请款的函》,该函件的具体内容为:“韶关市某丙中心:我司中标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后,立即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设备开展工作,至2018年12月31日已经完成全线带状地形图及横断面测量并提交成果报告,完成全线立面测量并提交成果报告,完成全线地下管线探测并提交全部成果报告,完成钻探25103.6米并分阶段出版了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具体完成各分项工作量及合同额如下表:
项目名称
已完成工程量
合同单价
分项总价(元)
提交报告
详细勘察
25103.6米
383元/m
9614678.8
是
1:500地形测量
27.47公里
45000元/km
1236150.0
是
1:100立面测绘
941331.5㎡
3.32元/㎡
3125220.6
是
1:200从横断面测绘
130.29公里
是
地下管线探测
422.63km
6312元/km
2667640.6
是
GPS控制测量
37个
是
总价
16643690.00元
至今,我院已经完成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合同内全部勘察工作内容,并超项、超额完成了合同工作量,本项目勘察合同总限额为1630.2万元,至今我院已经完成合同总额为1664.369万元,超出合同限额34.169万元。根据我司与贵单位签订的合同第17.3.1.1.3条款约定:项目的详勘工作完成并提交详勘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勘察费合同价的90%。勘察费合同价为人民币1630.2万元。现我司已经完成相关详细勘察工作并提交了详细勘察报告,达到支付合同价90%工程款1467.18万元(1630.2×0.9=1467.18)的支付条件!在项目施工进程中,根据市委相关文件要求,韶关市某丙中心在施工期间入驻本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工作,我方积极配合管理方所有管理要求,亦多次发文函给业主方韶关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及管理方韶关市某丙中心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勘察费,至今经业主方韶关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共支付勘察费550万元,经管理方韶关市某丙中心共支付勘察费270万元,合计共支付勘察费820万元,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勘察费为1467.18万元,仍有647.18万元未支付我方。我方多次与业主方韶关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及管理方韶关市某丙中心进行沟通要求依据合同支付相关勘察费,双方均以该项勘察费应由对方支付予以回应,在此特申请业主方与管理方在尊重合同法律效力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双方明确支付范围及支付数额,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我方相关勘察费用,为盼。特此函达”。
至今,曲江某甲公司已支付勘察费8200000元(其中曲江某甲公司支付5500000元、韶关市某丙中心支付2700000元)。为此,广州某乙认为曲江某甲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进度款,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审法院依法通知某丙中心、某丁公司、某戊公司、广州市某亥有限公司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此外,曲江某甲公司称涉案项目勘察费用的支付义务已不应由其承担,以及涉案项目勘察费单价过高、具体支付项目及金额需核减、支付条件不成熟,其提交了《市委书记专题会议纪要》【[2019]23号、[2019]32号、《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委托管理协议书》】、《关于某1大道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文登记表》《韶关市某丙中心某1大道项目建设管理处转发关于恢复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分工程施工的通知》《关于韶关市某丙中心某1大道项目建设管理处更名的函》《关于市交通公路重点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21]80号】、《南华大道(原某1大道)已发生费用统计表》《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请款的函》《审核报告》。其中,《市委书记专题会议纪要》:“2019年5月6日上午,市委书记李红军在市委常委会会议主持召开书记专题会议(文号:市委书记专题会议纪要[2019]23号),听取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某1大道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报告,研究某1大道建设等工作。纪要如下:会议强调,在某1大道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还存在项目建设论证不充分、前期工作不扎实、工程造价偏高、建设管理不规范、征地拆迁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对此,市交通运输局、曲江区等单位要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加以改进,确保项目建设各环节程序严谨、过程扎实。会议要求:(一)加强项目建设统筹。某1大道是我市的一条重要门户道路,是进入“大南华”景区的重要旅游通道,是拉大曲江区城市框架的重要载体,抓好项目建设十分重要。鉴于曲江区专业力量不足,难以承担起该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应尽快转由市一级主导,具体由市交通运输局抽调公路设计、工程管理等专业力量成立某1大道建设项目管理部,全面接手项目建设统筹、管理、调度等工作,项目管理部由唐明强同志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局、曲江区等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项目管理部工作,汇聚项目建设工作合力。同时,市交通运输局要积极配合市委组织部加强与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沟通对接,争取上级对口单位选派专业人才到我市交通运输部门挂职,指导做好全市交通项目建设工作,提高我市交通项目统筹、谋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关于市交通公路重点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1年7月7日上午,市长陈少荣主持召开工作会议(文号: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21]80号),专题研究市交通公路重点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副市长李欣参加了会议。纪要如下:一、关于马坝枢纽互通完善工程。市自然资源局要尽快按程序做好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指导曲江区政府和用地单位及时解决项目涉及基本农田问题,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二、关于南华大道项目。南华大道前期费用市、区出资比例按《市委书记专题会议纪要》([2019]23号、[2019]32号)执行,前期费用5513.87万元由市财政承担,项目征地拆迁费、景观提升工程费等费用合计5810.56万元由曲江区政府承担。曲江区政府要加快完善南华大道北项目用地报批资料,及时上报审批。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用地报批工作指导,尽快完成用地审批,并将停工路段的复工时间节点专题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委托管理协议书》由曲江某甲公司(委托人)与韶关市某丙中心(受委托人)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该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为:“……一、委托项目概况项目名称: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建设地点:韶关市曲江区委托管理范围: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京港澳高速公路南华寺出口至××道××村段改扩建工程约6.7公里、禅关连接线新建工程2.8公里、新国道G106线路面改造提升工程4.1公里,建安费总投资约7亿元左右。国道服务区2个(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建设主要内容:路基、路面、桥涵、排水、交通、照明等。二、委托建设管理时间委托管理范围内项目以2019年8月1日0点为时间节点,在此时间节点前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的职责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韶关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在2019年8月1日0点后由受委托管理单位韶关市某丙中心全权负责。三、委托项目管理的目标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标准。2.工程施工工期:京港澳高速公路南华寺出口至××道××村段改扩建工程约6.7公里、新国道G106线路面改造提升工程4.1公里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体工程(桥梁除外);禅关连接线新建工程2.8公里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路基工程……一、委托人权利与义务……1.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全权委托韶关市某丙中心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对2019年8月1日0点以后,委托方对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职责不承担直接管理义务和责任……3.按规定提取已完工程量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受委托人权利与义务……2.根据委托协议书,在2019年8月1日0点起履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进度款拨付、资金管理等……”。曲江某甲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发给某丁公司(联合体)的关于某1大道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具体内容为:“某丁公司(联合体):某1大道项目根据韶关市市委书记专题会议纪要[2019]23号的工作要求,为加强该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我公司经与韶关市某丙中心协商达成管理协议,从2019年8月1日起,由韶关市某丙中心成立相应项目建设管理处全权管理,请你们按工程建设相关要求,服从管理处管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早日完成工程建设。特此通知”。
诉讼中,广州某乙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作出(2021)粤0205民初2595号民事裁定,裁定:保全被申请人韶关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7401222.39元的财产(以实施为准)。庭审中,广州某乙明确诉请的年利率5%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计算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结合该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规定,广州某乙、曲江某甲公司对2018年7月23日签订《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效力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勘察费:16302000元”“项目的详勘工作完成并提交详勘报告后10个工作内支付至勘察费合同价的90%”“如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款项,则对未在约定期限支付的合同款项,发包人在实际支付时,须同时向承包人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的利息”,广州某乙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义务,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工作量签证单》、《工程确认单》证实。并提交《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详细勘察报告》,且广东舍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受曲江某甲公司委托就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4月30日出具了验收合格报告,曲江某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广州某乙至今已收取勘察费8200000元,故广州某乙诉请曲江某甲公司支付某1大道勘察费合同价的90%的进度款即6471800元(16302000元×90%-820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违约金问题,基于双方有合同约定,曲江某甲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勘察费进度款,故曲江某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广州某乙。曲江某甲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签收《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详细勘察报告》,现广州某乙主张从2019年2月6日起以64718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计算利息给广州某乙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即曲江某甲公司应从2019年2月6日起以64718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并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64718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关于曲江某甲公司提出涉案项目的勘察费存在单价偏高、具体的支付项目及金额需要核减等问题,以及支付条件尚不成熟、提出由人民法院通过摇珠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对涉案项目的勘察费用进行审核问题。首先,广州某乙要求曲江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勘察费,广州某乙、曲江某甲公司对所签订的合同即《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效力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广州某乙、曲江某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曲江某甲公司提交的《审核报告》是由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韶关市某丙中心所作出的,广州某乙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审核报告》仅是韶关市某丙中心委托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对广州某乙没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广州某乙、曲江某甲公司合同的约定。其次,合同约定了项目单价,广州某乙、曲江某甲公司及监理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综上,曲江某甲公司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关于曲江某甲公司称涉案项目勘察费用的支付义务不应由其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曲江某甲公司辩称涉案债务发生了转移,但广州某乙并未同意涉案债务转移给韶关市某丙中心,广州某乙催讨涉案款项时既向韶关市某丙中心发函的同时亦向曲江某甲公司发函;会议纪要仅是内部管理文件,曲江某甲公司与韶关市某丙中心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书亦仅是将相关事项委托给韶关市某丙中心进行管理,并不是债务转移,且委托的事项是2019年8月1日之后发生的事项,故对曲江某甲公司该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第三人某戊公司未到庭应诉抗辩,亦未提供证据反驳广州某乙之诉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第三人某戊公司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1)粤0205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韶关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6471800元及利息(从2019年2月6日起以64718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64718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5%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给某乙广州某乙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636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8609元,由韶关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某乙广州某乙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法院不予退回,由韶关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径行支付给某乙广州某乙有限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22年1月4日,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某丙中心的委托作出《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南华大道(原某1大道)大道勘察费的审核是在韶关市审计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之一,最高投标报限价没有最终结论前的暂定计算。按曲江交投的复函要求进行复核情况:勘察费送审金额16590950.21元,核后金额13478547.19元,核减3112403.02元。按剔除存在争议部分的复核情况:勘察费送审金额16590950.21元,核后金额3068214.75元,核减13522735.46元。勘察费以财局最终结算审核为准。”曲江某甲公司对广州某乙完成的工程量无异议,但认为《审核报告》记载的勘察费与广州某乙主张的勘察费金额相差大,一审法院未对该费用进行鉴定,属于程序错误。某丙中心称,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是整个项目的造价管理咨询公司,并非只针对勘察项目,该公司出具的是参考意见,目的是提醒业主完善相关的管理,业主方有参与到造价审核中,并对单价和造价问题作出复函。
二审庭询时,广州某乙明确《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请款的函》中的“贵单位”系指曲江某甲公司,其基于曲江某甲公司的口头要求而向某丙中心发出该函件。对于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的法律,曲江某甲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但不影响实体的结果,广州某乙、某丙中心、某丁公司认为适用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曲江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法律适用问题;二、涉案勘测费的支付义务主体是否发生变更;三、勘测费应否进行鉴定。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广州某乙与曲江某甲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广州某乙进行勘察、完成勘察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且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民法典溯及适用的具体情形,故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关于涉案勘测费的支付义务主体是否发生变更的问题。曲江某甲公司认为某丙中心根据韶关市委的文件要求,接管了涉案工程的管理工作,并实际支付了勘察费,故涉案工程勘察费的债务转移至某丙中心、该费用的支付主体由曲江某甲公司变更至某丙中心。本院认为,《委托管理协议书》约定曲江某甲公司需对2019年8月1日0点前开展的工作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某丙中心全权负责该时间节点后的建设单位的职责,广州某乙的勘察工作完成于该时间节点前,因此,《委托管理协议书》无法直接证明曲江交通公司的债务转移至某丙中心,也无证明勘察费的支付义务主体由曲江某甲公司变更为某丙中心。虽然广州某乙曾向某丙中心发出《某1大道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勘察费请款的函》,要求韶关中心支付涉案勘察费,但某丙中心接到该函件后,并未作出代曲江某甲公司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故该函件不能作为认定某丙中心需支付涉案勘测费的依据。此外,某丙中心称基于维稳因素支付勘察费270万元给广州某乙,而非认可由其承接曲江某甲公司的债务,且广州某乙也未同意将支付勘测费的义务转移给某丙中心,故曲江某甲公司主张支付勘察费的义务主体变更为某丙中心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判决曲江某甲公司履行《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支付勘察费义务,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
三、关于勘测费应否进行鉴定的问题。曲江某甲公司上诉认为《审核报告》记载的勘察费与广州某乙主张的金额差距大,一审法院未对勘察费鉴定不妥。本院认为,曲江某甲公司与广州某乙未约定双方的结算价格以财政审核金额或者以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金额为准,因此《审核报告》记载的勘察费金额与曲江某甲公司应付勘察费金额无必然联系。曲江某甲公司确认其对广州某乙完成的勘察工程量无异议,在此情况下,广州某乙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总体勘察费,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并无不妥。一审法院据此未准许曲江某甲公司对勘察费进行鉴定,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认可。曲江某甲公司认为涉案勘察费应进行鉴定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曲江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609元,由韶关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某
审判员 毛某
审判员 杨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