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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蔡某甲、广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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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7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28日16:56: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某甲、广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5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3日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1(竖).jpg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5民初

原告:蔡某甲,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广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蔡某甲与被告广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和解期间审限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03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本金5203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将佛山市南海区车辆段综合管线工程中的基础开挖及泥土外运等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组织人员、机械设备从2017年底开始入场,一直施工到2019年4月份左右。现该工程已经竣工投入使用。经被告确认,原告总共施工工程款为585337元,被告已付工程款为65000元,合计欠付工程款为520337元。诉前,原告多次找被告进行催讨,但其均未支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恳请判如所请。广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被告没有答辩。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确认单原件1组,

2.说明原件1份。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1,为原件,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对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采信其真实性;原告的证据2,本院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持有1组确认单原件,载明日期、机器型号、工程量(工作时间)、单价、金额等,其中7份为《南海环岛车辆段综合管线工程勾机台班工程量》,加盖“广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印章同时有“陈某”“麦某”“已核对邓某2018.10.30”签名,其中6份加盖“广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印章同时有“陈某”签名,其中1份加盖“广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印章,其中2份无盖章但有“陈某”签名;金额分别为:17362.5元、6662.5元、26187.5元、8487.5元、25950元、64662.5元、38325元、41975元、10175元、25312.5元、19075元、45562.5元、30162.5元、131025元、7650元、55762.5元。

原告持有1份《工程材料进场使用清单》原件,载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进场时间、经办人、使用部位等,有“蔡某甲”“陈某”签名,金额为30700元。

诉讼中,原告陈述: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被告已付的工程款65000元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志勇及其妻子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原告起诉后,被告没有支付过工程款。广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的确认单、《工程材料进场使用清单》,被告已确认原告的工程款、工程材料款合计585037.5元(17362.5元+6662.5元+26187.5元+8487.5元+25950元+64662.5元+38325元+41975元+10175元+25312.5元+19075元+45562.5元+30162.5元+131025元+7650元+55762.5元+30700元),被告应支付予原告。原告主张被告仅支付了65000元,被告作为付款义务的履行方,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全部支付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工程款520037.5元(585037.5元-65000元)予原告。原告主张的工程款超出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20037.5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蔡某甲

二、驳回原告蔡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1.69元、财产保全费2534.5元,合计7036.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9元,由被告负担703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3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审判员 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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