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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东省某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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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0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28日17:03: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广东省某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112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3日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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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

原告:广东省某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广州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

被告:某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原告广东省某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工设安装公司)与被告广州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被告某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秦采用独任制于2022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设安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涉案合同的签订情况。

2019年1月8日,发包方某乙公司(甲方)与承包方工设安装公司(乙方)签订《某丙总部大楼制冷主机房设备及能效优化工程合同(合同编号:XS-ZBDS-施工-0014)》。约定:工程名称:某丙总部大楼制冷主机房设备及能效优化工程。承包范围:某丙总部大楼制冷主机房设备及能效优化工程包括不限于:(1)制冷主机的供货(含安装);(2)空调冷冻水、冷却水循环泵的供货(含安装);(3)冷却塔的供货(含安装);(4)冷凝器在线清洗装置的供货(含安装);(5)制冷主机房设备群控系统设备及管线的优化设计、供货、安装及调试;(6)制冷主机房设备控制柜的供货及安装;(7)设备优化选型;(8)中央空调水系统优化设计及施工监督服务;(9)机房整体能效优化保证,目标能效须高于0.7kw/RT(含);(10)系统有关软件的提供、调试及维护服务;(11)系统有关通讯端口的提供,通讯协议免费开放,无条件配合甲方进行系统集成等工作,具体详见一合同计价清单及技术要求方案。开工时间暂定2018年11月20日,具体以甲方开工指令为准,合同固定总造价17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柒佰万元整;其中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空调水系统部分13286839.44元(总价已包含全部主材费、人工费、施工措施费、材料二次转运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采用暂定价的多联机部分3713160.56元(以上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合同价款支付:1.预付款合同总价20%,预付款从第一笔进度款开始抵扣,直至抵扣完毕继续支付进度款。2.乙方每月5日之前提交上月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款并提出付款申请,甲方于下月30号之前依据审核进度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5%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及调试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额70%,在该分项工程初步综合能效验收合格及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80%,综合能效达到技术文件要求一年后支付至工程总价95%,留5%质保金。3.结算款: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申报完整结算资料叁份,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应在45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实工作,甲方审定并确认后,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经双方结算确认后,且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的付款文件(因同时提供质保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甲方下月集中付款日支付至本合同工程总价的95%。4.质保金支付:质保金为合同结算金额的5%,保修期2年,自本合同项下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且总部大楼项目项目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资料、图纸向甲方移交完毕之日起算保修期。保修期届满后,乙方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提交齐全的付款资料30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5.质保期起始计算: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综合能效验收合格等约定的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

二、合同履行情况。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一)施工情况:双方确认,工设安装公司进场施工时间是2018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时间是2019年12月19日。

(二)工程验收情况:2019年12月19日《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已按要求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盖章确认。

(三)工程交付情况:《工程移交书》载明:某丙总部大楼制冷主机房设备及能效优化工程于2020年8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保修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计至2022年9月1日结束。移交涉案工程实体及相关资料等内容。某乙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盖章确认同意移交。

(四)工程款结算情况:《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载明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含税)为13454369.03元。双方盖章确认。

(五)工程款支付情况:某乙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120936.79

元及工程扣款15253.75元,双方确认未付工程款3318178.49元。

(六)催付工程款情况:工设安装公司提交《付款申请报告》《月度资金支付申请表》及《律师函》,要求某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三、其他事项: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1.某乙公司庭后提交答辩意见:(1)对工设安装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金额没有异议。(2)工设安装公司主张按照(LPR)标准加计50%计算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应直接按照(LPR)标准计算即可。

2.工设安装公司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拟证明某乙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某丙公司,是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3.某丙公司庭后提交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某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拟证明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不应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工设安装公司质证意见:某丙公司未到庭提交证据原件交由法院核对,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财产与某丙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某丙公司的股东为某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劲,其财务报告中自然不会体现到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应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工设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向工设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318178.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未付款2645460.04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2年2月28日起计算,现暂计算至2022年9月1日为75797.93元;以3318178.4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确认工设安装公司对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某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工设安装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某丙总部大楼制冷主机房设备及能效优化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

工设安装公司已完成涉案工程,且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某乙公司使用,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某乙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对某乙公司欠付工设安装公司工程款3318178.49元,其中保修金672718.45元(13454369.03元×5%),没有异议,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2年,双方在《工程移交书》明确涉案工程于2020年8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保修期自2020年9月1日计至2022年9月1日结束。可见,截止工设安装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本案工程的保修期已经届满,保修金672718.45元某乙公司亦应支付。因此,某乙公司应支付工设安装公司工程款3318178.49元。

关于利息的问题。合同约定,经双方结算确认后,且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全部的付款文件(因同时提供质保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甲方下月集中付款日支付至本合同工程总价的95%。因此,工设安装公司主张自2022年2月28日起计算利息合理。但其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款总额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届满后,乙方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提交齐全的付款资料30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工设安装公司主张保修金672718.45元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某乙公司应支付工设安装公司工程款利息,应以2645460.0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关于某丙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从举证责任倒置角度对一人公司股东明确了严格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某丙公司提交《某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从审计结论看,仅能证明股东某丙公司的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不足以证明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尚未达到相应的举证证明标准,因此,某丙公司应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工设安装公司是否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设安装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工设安装公司请求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理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一、被告广州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某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18178.49元(含保修金672718.45元)及利息(以2645460.0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某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广东省某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就其施工完成本案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3318178.4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东省某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51.81元,由被告广州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某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缴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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