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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某甲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朱某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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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6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28日17:13:3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

广东某甲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朱某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5民初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3日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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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5民初

原告:广东某甲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朱某乙,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第三人:某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原告广东某甲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乙、第三人某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于202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项30478.4元及以30478.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通过第三人的平台信息选中原告作为装修本案房屋的公司。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工程设计施工合同》,该工程价款为143800元,由原告安排人员进行施工。另,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材料用于装修本案房屋。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28日、2018年10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共计支付10000元订金。装修期间,被告将两笔装修款共计103321.6元放至第三人平台保管,其中有25830.4元已向原告支付。剩余未支付的装修款共计107969.6元,其中77491.2元由第三人支付,30478.4元由被告支付。但被告入住本案房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后来,被告已将本案房屋出卖给其他人,导致原告一直未能收到上述款项。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第三人陈述意见称,1.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第三人并非签约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第三人无需就装修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及损失承担责任。2.第三人已经严格按照《某丙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不存在任何违约或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2018年10月28日,原被告和第三人就本案项目签订了《某丙服务合同》,根据《某丙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将工程价款129152元交由第三人托管,被告已按照《某丙服务合同》的约定将首期款、二期款合计103321.6元托管至第三人平台,被告也通过平台点击付款确认向原告支付了水电进度款25830.4元,第三人仍剩余托管工程款77491.2元,第三人已支付予原告。

被告未答辩。

诉讼中,原告和第三人围绕各自意见分别提交证据。被告未举证。

经质证辩证,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本院结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8年10月28日,被告(甲方、业主)、原告(乙方、装修公司)与某丙公司(丙方,第三人装修网运营商)签订《某丙服务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佛山市南海区某丙3-1301房的装修事宜(以下简称涉讼工程)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乙方工程内容为全包,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装修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29152元;先施工后付款,即甲方将装修合同约定的全额装修合同款支付至丙方指定账户进行托管,确认甲方款项足额托管后,乙方先行施工,满足约定条件时,从托管款项中向乙方支付对应合同款;托管款具体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当即支付装修合同款的50%,水电进度款支付后2天内,甲方支付装修合同款的30%进行托管,装修合同款的30%完成托管后第6-8天内,甲方支付装修合同款的20%进行托管;甲方托管的装修合同款按施工进度顺序分为水电进度款、泥工进度款、木作进度款、油漆进度款和竣工尾款五个阶段,各支付比例均为装修合同款的20%;甲乙双方同意,如果丙方判断乙方如约履行装修合同且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的,则丙方将于作出判断之日起十五日内协调指定账户将剩余该阶段托管款支付给乙方;等等。

2018年11月12日,被告(甲方、业主)与原告(乙方、公司)签订《工程设计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涉讼工程施工安装任务,工程合同总款为143800元,施工时期为60个工作日,自2018年11月12日开工至2019年3月28日竣工,签订合同后,甲方当即支付设计费全款及合同总款的50%作为首期款(含定金),乙方安排进场施工,木工进场前甲方支付第二期款即合同总款的30%及增加项目款的50%,木工基本完成、油漆扇灰工进场前甲方支付第三期款即合同总款的95%,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后当天甲方付清乙方全部工程款;按报价单项目材料、工艺施工,以实际结算;总价优惠后总价143800元。涉讼合同后附项目预算单,对各装修分项目的数量、单价进行载明。

诉讼中,原告述称涉讼工程的进场施工时间2018年11月底,完工时间为2019年5月底,工程已全部完工,不存在合同约定外的增减工程。

另查明,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将涉讼工程所在房屋出卖予案外人。

2022年8月23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某丙服务合同》和涉讼合同是签订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涉讼工程的施工方主张已于2019年5月底对涉讼工程施工完毕,并主张被告应足额支付涉讼合同项下的工程款143800元,鉴于被告已于2020年9月将涉讼工程所在房屋出卖予案外人,且至庭审辩论终结之日,被告未到庭抗辩或举证证明原告施工存在减项或质量问题等需要减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订金10000元及第三人已将被告托管的工程款103321.6元全额支付予原告,被告仍尚欠工程款30478.4元(143800-10000-103321.6),被告作为付款义务方未举证已履行清偿义务,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款并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8月23日起计付利息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0478.4元予原告广东某甲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并以该款为本金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收561.96元(原告广东某甲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朱某乙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1.9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审判员 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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