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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王某甲、上海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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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9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28日17:20:5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某甲、上海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607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3日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1(竖).jpg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07民初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上海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佛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上海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佛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王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丙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王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冬晓、张栩,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以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次开庭时,原告王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丙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809083.44元;2.被告某乙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签证及补充协议合同款26229997.72元;3.被告某乙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以72039081.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4.被告某丙公司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某丙公司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6.确认原告在上述第1、2、3、5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某丙公司座落于佛山市三水区花园座的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2日,某丙公司作为建设方,与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某丙公司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连滘村委会“矮岗”的佛山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发包给某乙公司施工建设,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第10#-16#建筑的土建、安装、普通装饰工程,建筑面积为86876.58平方米。后某乙公司与原告签订《上海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组成项目部以内部承包方式完成上述工程的建设,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以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合同签订之后,原告组织工程队进场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原告基本完成,因某丙公司资金断裂,导致该工程于2019年10月22日全面停工,经原告初步估算,两被告共拖欠原告案涉工程款45809083.44元(不含已判决未执行到位部分)。某乙公司与原告签订《上海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之后,又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原告并与某乙公司及某丙公司签订了三方洽谈记录。补充协议一约定对材料价格进行调差处理,三方洽谈记录中约定因某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年利率13.8%计付利息。后经与某乙公司结算,某乙公司确认签证及补充协议合同款为26229997.72元。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

某乙公司辩称,一、对欠付工程款数额存在异议。某丙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答辩人为总包方,答辩人将工程交给原告以内部承包形式完成施工。答辩人收到工程款后向下支付给原告指定的劳务单位、材料商等,答辩人与原告约定收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的3.5%作为管理费,用于答辩人项目经营、管理等成本的支出,在答辩人收到某丙公司工程款后自行扣除。答辩人与某丙公司的结算价为16609.707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2616.06059万元、(2020)粤0607民初号已判决工程款4902.606535万元、抵房款1887.132459万元,尚未支付给答辩人的工程款为7203.908116万元,故未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为7203.908116万元扣除管理费后为6951.771332万元。此外,1887.132459万元抵房款系某丙公司直接向原告抵房的,原告尚未向答辩人支付3.5%管理费即66.04963607万元。故应当在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故未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实为6885.721696万元。二、某丙公司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目前,某丙公司尚欠答辩人7203.908116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未付的原因在于某丙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丙公司理应对本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丙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请某乙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45809083.44元,与事实不符。因某丙公司欠付工程款,2021年1月11日王某甲某乙公司与答辩人三方对账确认,某乙公司对王某甲的应付(已批)未付工程款为68897390元(此处还应扣除2020年12月28日付款给王某甲200000元)。三方并签订了《以房抵款协议》,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对王某甲应付(已批)未付的工程款,在答辩人拖欠某乙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通过以房抵款方式折抵王某甲的欠付工程款。此次以房抵款协议共计50套房计以抵工程款40704364元,后网签手续中发现有几处房屋被法院查封,经房源调换补差价后共计以房抵款41811476元,现对账后剩余已批未支付的工程款为26885914元,而不是原告诉请的金额。二、原告诉请的签证及补充协议款并未进行结算,其主张该项的金额为26229997.72元,与事实不符。该部分工程还未竣工验收,并未经过双方的结算,也未经过第三方的评估鉴定,原告诉请的金额仅仅为其单方的核算,不能以此确定工程款。三、原告第3点诉讼请求,计算利息的基数失实。应改为剩余已批未支付的工程款即26885914元作为基数计算。

某甲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证明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签订合同,约定某丙公司将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发包给某乙公司承建,后某乙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原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事实已有法院生效判决书予以认定。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2.《上海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2020)粤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莱福花园三期分包配合费及甲供材料检测、管理费统计表》各一份,证明原告完成的工程情况以及相对应的工程价款。

3.《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一》《佛山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二》《佛山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三》,证明原告与某乙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签订补充协议的事实及具体内容,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亦签署了类似的相关协议,详见结算书。

4.《关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洽谈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某乙公司及某丙公司约定,因某丙公司资金紧张,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故由某丙公司按年利率13.8%向原告支付利息。

5.2018年4月28日的《付款申请审批单》、《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各一份,证明某丙公司扣减了本应支付给原告的100万元工程款用作履约保证金,现应予退还。

6.结算书(上、中、下册),证明某乙公司确认案涉工程项目及工程结算金额。

某丙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1.《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佛山三水大塘三期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莱福花园三期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证明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而签订了调价方法等内容。

2.《以房抵款协议》、《关于工程款购房的申请书》、《工程款抵房承诺书》(2021年1月11日)、《关于调整已轮候查封房源办理工抵房事宜》、《工程款抵房承诺书》(2021年2月26日)、《委托确认书》、《承诺书》(2021年2月8日)、《承诺书》(2021年3月2日)各一份,证明某丙公司与王某甲签订以房抵债的协议,共抵扣了工程款41811476元。

3.《某丙已经审批已付工程费用》一份、银行付款凭证十八份,证明某丙公司已向某乙公司、王某甲支付了工程款26360605.9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上海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某乙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2017年10月12日,某丙公司作为建设方,与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某丙公司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连滘村委会“矮岗”的佛山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发包给某乙公司施工建设,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第10#-16#建筑的土建、安装、普通装饰工程,建筑面积为86876.58平方米。之后,某乙公司与王某甲签订《上海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由王某甲组成项目部以内部承包方式完成上述工程的建设,承包的范围及工作内容以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某乙公司指派一名员工作为代表常驻在工地,掌管项目部印章以及监督王某甲施工队的行为,王某甲以上海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福花园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依约向某乙公司缴交管理费。2017年、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20日,某丙公司分别与某乙公司签订《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佛山三水大塘三期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莱福花园三期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2018年12月12日以及2019年间,某乙公司分别与王某甲签订《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一》《佛山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二》《佛山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三》。

合同签订后,王某甲组织施工队进场施工,由于欠付工程进度款,王某甲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法院起诉某乙公司及某丙公司,该案经过审理后,(2020)粤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某乙公司已经向王某甲支付了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的工程进度款23814917元,并判决某乙公司须向王某甲继续支付工程进度款49026065.35元,且某丙公司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王某甲某丙公司、某乙公司签订《关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洽谈记录》,约定对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某丙公司同意按13.8%年利率补贴利息给王某甲

2021年1月11日,某丙公司、某乙公司、王某甲签订《以房抵款协议》,确认王某甲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截至协议签订之日,某乙公司对王某甲应付(已批)未付的工程款为68897390元,并同意由某丙公司以房屋抵顶所欠的部分工程款。2021年3月2日,在(2020)粤0607执3984号执行案件中,某丙公司与王某甲达成执行协议,确认以房抵款不仅仅限于本案三期建安工程,最终经某乙公司确认,针对本案三期建安工程,某丙公司以房抵顶欠付王某甲的工程款金额为18871324.59元。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甲确认三期建安工程进度款的构成为:某乙公司已支付的进度款为26160605.9元、(2020)粤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进度款为49026065.35元、以及以房屋折抵的进度款18871324.59元。另在庭审中,某乙公司及某丙公司均确认于2018年,在应支付给王某甲的进度款中扣下10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三方当事人同意后,本院委托上海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案涉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造价的总金额为145964214元,其中利息金额计算为20902435元。

查明,某乙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部分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

某丙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某乙公司与王某甲签订的《上海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因王某甲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其借用某乙公司名义进行实际施工,双方之间属于非法挂靠关系,合同依法无效。合同虽然无效,但王某甲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某乙公司仍应支付工程款。

案涉佛山三水大塘项目三期建安工程,经司法鉴定确定总造价为145964214元,扣减某乙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26160605.9元【需要说明的是该金额大于(2020)粤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已支付进度款23814917元,属原告王某甲行使自身权利,应予确认】、扣减(2020)粤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49026065.35元、扣减某乙公司已支付的第22-27次进度款18871324.59元后,某乙公司理应向王某甲支付的工程款实为51906218.16元。至于利息,因某乙公司欠付工程款,故依法理应支付相应的利息,且《关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洽谈记录》亦约定了按年利率13.8%的标准补贴王某甲的利息损失,故某乙公司以及某丙公司理应以51906218.16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付利息给王某甲。王某甲诉请某丙公司在某乙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某丙尚未向某乙公司清偿相应的工程款,且欠付金额大于本案工程款金额,故依法某丙公司应对上述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王某甲诉请某丙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请,本院认为王某甲仅与某乙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某乙公司才系合同的相对人,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人实为某乙公司,王某甲理应向某乙公司追偿,而非某丙公司,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王某甲诉请的优先受偿权,因王某甲某乙公司的合同无效,诉请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一、被告上海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甲支付工程款51906218.16元及利息(以51906218.16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工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进行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某甲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79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125663元,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共同负担3231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1002000元,合共100700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长 郭

人民陪审员 薛

人民陪审员 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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