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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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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6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28日21:55: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112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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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

原告: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被告: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广州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甲)诉被告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广州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案件事实

合同签订情况。2018年4月,某乙公司(发包方、甲方)、某某甲(承包方、乙方)签订《广州1广场项目一期三标商业地块机电总包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广州1城市广场项目一期三标的机电总包工程,工程含税总价为19210738.72元。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工程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乙方按甲方要求必须报送该项目完整结算资料,甲方在4个月内与乙方审核完成,双方确认该项目总造价。如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报送结算并配合甲方进行结算审核,甲方有权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第十一条约定,31.5本合同工程最终通过甲方验收,办理移交手续,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双方核对确认本合同结算金额后,甲方凭乙方发票4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此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至合同总价100%的发票。31.6留结算总价的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期满两年后,甲方凭乙方发票付清保修款(扣除违约金)。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自合同工程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1.8每次申请支付款项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准确、真实,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款项,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某某甲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6月2日签订《广州1广场项目一期三标商业地块机电总包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七),就赶工措施、赶工费、施工内容变更及合同总金额变更等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总金额调增至26723403.69元。

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12日开工。某某甲提交的《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载,2020年5月18日,商业、办公楼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验收合格;2020年5月29日,商业、办公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某乙公司称案涉工程最终经过甲方确认竣工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并提交《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予以证明,载明案涉工程为2020年12月31日,质量评定合格。广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工程结算情况。庭审中,某某甲某乙公司确认未完成结算。某某甲提交盖有某乙公司1广场项目部章的《工程结算审核书》,主张其已提出结算,某乙公司项目部审核确认结算价为27356595.44元。某乙公司称因某某甲自身原因未完成案涉合同结算核对工作,并提交与某某甲工作人员朱3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3月25日,某乙公司向朱3发送《结算资料汇总》,并告知:你看好了我填进去就行了。3月29日,某乙公司:怎么样看的?朱3:姜工,还没看完。我们在项目上,没有你们那么多时间持续盯在一件事上,搞好了,第一时间找你。4月2日,某乙公司:没必要过来吧,你对好了清单发我就行了。朱3:姜工,变更跟蓝图、是否有拆改、如何记取的拆改量等要当面对清楚的。同日,朱3发送《改造电器计算式》。4月21日,某乙公司:那个一期三标机电安装的结算对数和争议什么时候可以谈啊?朱3:姜工,能过去了吗?某乙公司:要明天核实一下,这个最终的结算数量和争议还没有完成,跟你确认一下。朱3:能过去会过去的。

诉讼期间,根据某某甲申请,本院依法摇珠选定广东2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评估。期间,双方于2022年10月11日签署《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载明施工单位联系人朱3,施工单位呈报结算总造价3140957.79元,建设单位审核结算总造价26528606.07元,工程验收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保修期2年,保修金额795858.18元。2022年10月12日,某某甲提出终止鉴定申请,广东2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取鉴定费1500元。

工程款项支付情况:某乙公司称其已支付工程款20778951.83元。某某甲不予确认,称某乙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9181889.8元,双方差异金额1597062元为以房抵债款,到目前为止没有抵扣成功,故不能计算在已付工程款内。某某甲提交《2019年广州某乙、广州4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进度款互换房产合同(二)》《四方协议书》《认购书》等予以证明,显示:2019年,某乙公司(甲方)、广州4城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4公司)、某某甲(丙方)签署《2019年广州某乙、广州4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进度款互换房产合同(二)》,约定:甲乙双方已签订《广州1广场(城市广场)项目一期三标商业地块机电总包工程合同》,截止2019年11月19日,确认的应付未付进度款约5230171.56元,丙方同意以乙方开发建设的包括1未来城二期1栋1008(抵款折后总价1597062)在内的三套房产用于抵工程款,房屋总价值4753303元。房屋交楼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丙方可自己购买,也有权书面指定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购买人购买该房产,具体以后续协议为准。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后的一年内落实实际购买人,并需及时办理所有的认购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手续。本合同约定购房款中与抵扣工程款等值的款项,在原合同工程款中全部抵扣完毕之日起,丙方方可享有处置上述商品房的权利。后某乙公司(甲方)、4公司(乙方)、某某甲(丙方)、广州5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签署《四方协议书》,约定丁方(丙方指定的购房人)已与乙方签订《1未来城项目认购书》,丁方已认购的房产为1未来城二期1栋1008,丁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应当支付给乙方的上述房款1597062元直接支付给丙方,该款项的支付视为丁方已向乙方支付相等数额的购房款。2019年12月27日,印立松与4公司《认购书》,约定由印立松向4公司购买广州国际4二期尊尚街1号10层08房,购房款总额1599769元。某某甲提交的退房申请表显示,印立松申请解除1-1008工抵合同金额1597062元,并申请退回已现金刷卡支付房款2707元及物业维修基金,下方“销售员签名”处有签名字样。某某甲另提交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截图,拟证明4公司已将1未来城二期1栋1008出售给广州5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外案外人。该官网截图显示广州国际4黄埔区尊尚街1号1008房屋状态为已签约。本院向某乙公司寄送上述材料,并要求其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某某甲提交某乙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某乙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某丙公司系其股东。广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保全情况:某某甲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审查某某甲的申请及担保材料后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粤011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某乙公司名下价值11077021.9元的财产。

其他:某某甲提交发票11张,显示截至2021年1月7日,其累计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2993229.93元。某乙公司称涉案合同约定先开具发票再付款,故款项未达到付款条件。

诉讼请求:1.某乙公司向某某甲支付工程款(含到期退回质保金)13399884.3元;2.某乙公司向某某甲支付工程价款利息(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1802822.3为本金,自2022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为142377.6元);3.某丙公司对某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某某甲在其欠付工程款13399884.3元范围内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两被告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某乙公司与某某甲签订的《广州1广场项目一期三标商业地块机电总包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可知,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一、案涉工程剩余未付工程款数额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二、某丙公司是否应当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某某甲是否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本院分别论述如下:

焦点一。根据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应在双方结算确认后凭某某甲发票4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某某甲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与某乙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26528606.07元,故某乙公司应于2022年11月25日前支付25732747.89元。某乙公司以现金、以房抵款等方式支付工程款20778951.83元,但其中1597062元工抵款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实际冲抵成功,应作为某乙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金额,而计入欠付工程款中。故某乙公司还需向某某甲支付未付的工程款6550858.06元。关于利息。某某甲某乙公司提交案涉工程结算书,但双方对最终结算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引致本案纠纷,直至本案审理过程中才完成工程造价核对结算工作,某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某乙公司恶意拖延结算,故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缺乏理据。但某乙公司未能在结算完成后、2022年11月25日前支付未付的工程款6550858.06元构成逾期,应承担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

关于保修金,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31日验收合格,至本案判决保修期尚未届满,同时保修金支付涉及到扣款事项,不宜提前处理,故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根据某乙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某丙公司系某乙公司的法人股东,某乙公司系某丙公司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某丙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某丙公司应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广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于2022年10月11日完成结算后,某乙公司至今仍然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因此,某某甲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成就,某某甲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50858.06元及利息(利息以6550858.0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广州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施工完成本案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6550858.0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驳回原告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54元,由原告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398元,被告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6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原告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某某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书记员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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