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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某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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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6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28日22:04: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

广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某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781民初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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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781民初

原告:广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台山市某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

被告:广东某丙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原告广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台山市某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广东某丙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共同向某甲公司支付价款697058.18元;2.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共同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8982.77元。诉讼过程中,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第1项的部分诉讼请求,并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共同向某甲公司支付价款505712.17元。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19年就台山市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一事,签订了《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HXYT-GC-2019-090),约定:1.甲方(某乙公司)提供某乙某花园13-19号楼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图纸等资料,乙方(某甲公司)完成施工工作;2.合同暂定总价是5704162.83元;3.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对账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95%的价款;4.双方产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2019年9月10日,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因变更采购数量一事签订《<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JHXYT-GC-2019-090-001),约定:1.原合同约定的安装内容变更为安装15、16号楼A1/A2户型橱柜共297套、玄关柜297套、浴室柜共594套,17号楼01-04户型橱柜共116套、玄关柜共116套、浴室柜共232套;2.合同暂定价调整为2404506.3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照某乙公司的要求交付并安装橱柜、玄关柜、浴室柜。2020年11月4日,某甲公司按某乙公司的指示与深圳市前海1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编号:RTAY-BL202011-0017),约定某甲公司将其作为卖方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签订合同形成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深圳市前海1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某甲公司还与2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将根据《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对某乙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80万元转让给2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某甲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2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保理款741113.33元,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深圳市前海1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保理款546011.23元。某乙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某甲公司支付价款46508.73元,于2021年7月23日支付价款373814.83元。2021年7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某甲公司实际履行《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安装的橱柜、浴室柜、玄关柜价款为2213160.29元。某乙公司长期逾期付款,2021年8月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再签订《<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108982.77元违约金。某甲公司确认通过签订保理合同的方式和某乙公司银行转账等方式已收到某乙公司支付的价款1707448.12元,但某乙公司没有支付剩余的价款505712.17元,也没有支付违约金。某乙公司是某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某丙公司应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某丙公司辩称,一、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向支付价款697058.18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HXYT-GC-2019-090)、《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JHXYT-GC-2019-090-001),约定某乙公司委托某甲公司完成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暂定含税总价为2404506.30元,案涉工程于2021年7月30日办理竣工验收,目前其双方尚未就施工合同办理结算,因此最终结算金额尚未确定,某甲公司根据其实际施工作出的申报结算金额是2213160.29元;某甲公司确认某乙公司已支付1707448.12元,即便最终核算的结算金额与某甲公司申报的金额一致,剩余未付款项应为505712.17元,某甲公司以施工合同暂定金额2404506.30元为结算总额向某乙公司诉求支付697058.18元,无事实依据的,应予以驳回。二、某乙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根据《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12条付款方式约定,甲乙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且乙方提供施工合同结算总额100%的货款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结算金额的5%为质保金,保质两年期满且验收无质量问题由乙方书面申请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涉案工程于2021年7月30日办理竣工验收,目前双方处于办理结算阶段,最终结算金额尚未确定,某甲公司也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供过关于结算金额的发票给某乙公司申请付款,某甲公司未履行付款前置义务,因此结算款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根据竣工验收时间推算,保修期时间应为2021年7月31日至2023年7月30日止,目前保修期仍未结束,结算金额的5%也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根据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无须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某甲公司主张某丙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08982.77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JHXYT-GC-2019-090-001-01-PJ)约定某乙公司须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8982.77元,是因某乙公司收到某甲公司按照当期确认的进度款金额的发票后,决定以保理方式支付工程款,因此由某甲公司与深圳市前海1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编号:RTAY-BL202011-0017),约定某甲公司将某乙公司就施工合同应付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给深圳市前海1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由其向某甲公司支付保理款;某乙公司在存在差额未付时,向某甲公司承诺保理差额的部分由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补足,因此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本质上并非真实的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目前某乙公司通过自行支付及保理方式支付,已向某甲公司支付1807432.31元;但鉴于存在未付差额99984.19元,即某甲公司实际已收到款项为1707448.12元(1807432.31元-99984.19元=1707448.12元),关于未付差额,某甲公司应向深圳市前海1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催收,而非向某乙公司催收;但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协商沟通后,在明确某乙公司已付金额为1807432.31元的前提下,某乙公司同意该差额99984.19元由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因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以违约金的形式支付,鉴于某甲公司须就差额部分重新开具发票会产生税额,双方协商后税额由某乙公司承担,差额99984.19元加上发票税额8998.58元,总额为108982.77元。因此,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108982.77元实际为未付款项差额。现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已付金额仅为1707448.12元,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某乙公司已支付金额及某甲公司债权转让给的金额,实际已付金额为1807432.31元。如某乙公司已付金额为1707448.12元,则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108982.77元,某乙公司无须向某甲公司支付。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08982.77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四、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某丙公司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亦未对某乙公司的债务出具过任何承诺文件,某丙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五、某丙公司作为股东已履行某乙公司的全额缴纳出资责任。六、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法律边界清晰、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业务、人员混同等情形,不应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有各自经营场所,独立运营,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有各自的注册地址,且地域范围跨度较大,某乙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独立于某丙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不存在业务混同的情形。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不一致,某丙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名下无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某乙公司主要从事台山市的开发建设工作。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主要人员不重叠,不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形。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主要人员,均没有重叠。某丙公司不应对本案承担任何责任。某丙公司认为应驳回某甲公司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下列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某甲公司提交的《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JHXYT-GC-2019-090-001)复印件、《<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号:JHXYT-GC-2019-090-001-01-PJ)复印件、供货单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工期情况一览表复印件、工程收方单工程量汇总表复印件、工程收方现场计量单复印件、结算资料报审确认表(工程施工类)复印件、合同结算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合同结算书复印件、结算编制说明复印件、结算汇总表复印件、合同清单结算书(申报)复印件、某乙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打印件、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四份、《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复印件、深圳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打印件、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复印件、天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承诺函复印件。2.某丙公司提供的《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复印件、收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某乙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某丙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下列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1.某甲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主张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涉案合同的履行,因无法核实对话人的身份及与本案的关联,不予采纳;某甲公司提供的深圳1保理网站信息截图、深圳1保理网站信息截图、台山市人民法院(2022)粤0781民初1161号通知书、台山市自然资源局通告、天眼查开庭公告截图,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2.某丙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提示付款通知书》复印件,主张深圳市前海1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就某甲公司转让的债权向某乙公司进行催收,该证据与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提交的《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予以采纳;某丙公司提交的某乙公司的验资报告,主张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的财产独立,但该份证据记载的制作时间为2015年1月9日,某乙公司当时的股东并非某丙公司,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承包某乙公司开发建设的台山市某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合同第4节“合同价款与支付”第11条约定“本合同包干不含税总价(大写):人民币伍佰贰拾叁万叁仟壹佰柒拾陆元玖角壹分;(小写):¥5,233,176.91元。增值税费用暂定为(大写):人民币肆拾柒万零玖佰捌拾伍元玖角贰分,(小写):¥470,985.92元。合同价款及增值税合计暂定总价为(大写):人民币伍佰柒拾万肆仟壹佰陆拾贰元捌角叁分,(小写):¥5,704,162.83元……”第12条付款方式约定工程款按月支付,每月25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的实际完成安装产值的80%,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对账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对账金额的15%,累计支付价款的95%,两年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价款的5%,累计支付价款的100%;并约定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要求支付预算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时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的等额、合法、有效的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开具发票的税费。合同还对工期进度、工程质量标准等作出约定。2019年9月10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变更《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如下:“1.原合同安装各户型橱柜共977套、玄关柜共977套、浴室柜共1954套(含公卫、主卫,下同),现变更为安装15、16号楼A1/A2户型橱柜共297套、玄关柜共297套、浴室柜共594套:17号楼01-04户型橱柜共116套、玄关柜共116套、浴室柜共232套;二、合同价款根据上述变更合同不税总价调整为:¥2205969.08元(金额大写:贰佰贰拾万伍仟玖佰陆拾玖元零捌分),9%税金为¥198537.22元(金额大写:壹拾玖万捌仟伍佰叁拾柒元贰角贰分),暂定含税总价¥2404506.30元(金额大写:贰佰肆拾万肆仟伍佰零陆元叁角整)。……”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约在某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安装橱柜、玄关柜、浴室柜。2020年11月4日,某甲公司按某乙公司的指示与深圳市前海1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其作为卖方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签订合同形成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深圳市前海1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某甲公司还与2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将根据《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对某乙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80万元转让给2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某甲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收到2通达(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保理融资款741113.33元,于2020年11月20日收到深圳市前海1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保理融资款546011.23元。某乙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某甲公司支付价款46508.73元,于2021年7月23日支付价款373814.83元。2021年7月30日,涉案的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竣工并通过某乙公司的验收。某甲公司实际履行《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安装的橱柜、浴室柜、玄关柜价款为2213160.29元,并向某乙公司提供《合同结算书》。2021年8月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某乙公司逾期支付《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进度款,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8982.77元。某甲公司确认通过签订保理合同的方式和某乙公司银行转账等方式已收到某乙公司支付的价款1707448.12元,某乙公司尚欠价款505712.17元和违约金108982.77元未付。

另查明,某乙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某丙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是关于某甲公司承包某乙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台山市花园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特征,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某乙公司应否向某甲公司支付尚欠价款的问题。某甲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某乙公司应当依约向某甲公司支付价款。某丙公司主张目前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某甲公司也未提供结算金额的发票给某乙公司申请付款,某甲公司未履行付款前置义务,因此结算款尚未达到支付条件。对此,本院认为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装饰装修合同的主要义务,装饰装修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装饰装修企业完成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支付价款。开具发票的义务与发包方支付价款并非对等义务,不能构成发包方拒付价款的理由。某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向某乙公司完成涉案工程,并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某乙公司的验收,某乙公司应当依约向某甲公司支付价款。双方在《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12条付款方式约定价款按月支付,每月25日前支付上一个月的实际完成安装产值的80%,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对账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对账金额的15%,累计支付价款的95%,两年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价款的5%,累计支付价款的100%。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现尚欠价款505712.17元,但其中110658.01元(总价款2213160.29元×5%)双方约定在保修期满后支付,应予以扣减,某甲公司可待保修期满后再另行主张。因此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现尚欠价款395054.16元(505712.17元-110658.01元)。

关于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08982.77元的问题。某丙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未能从保理人处获得全额应收价款时,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承诺差额的部分价款由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因此双方于2021年8月6日签订《<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并非逾期付款违约金,实际为未付款项差额。由于某丙公司并非该份补充协议的合同相对方,该补充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合同当事人作出。某甲公司主张该份补充协议约定的款项为违约金,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某丙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1年8月6日签订的《<某乙某花园精装房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某乙公司应依约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8982.77元。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关于某甲公司主张某丙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某乙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某丙公司,而某丙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某乙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某丙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未能反映两家公司的财产状况,某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乙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财产,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某甲公司主张某丙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山市某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395054.16元;

二、被告台山市某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8982.77元;

三、被告广东某丙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第二判项中被告台山市某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0.41元,减半收取计5930.21元,案件申请费4550.20元,合共10480.41元,由原告广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221.91元和案件申请费1704.85元,合共3926.76元,由被告台山市某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某丙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708.30元和案件申请费2845.35元,合共6553.65元。原告广州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申请费共10480.41元,予以退还6553.65元;被告台山市某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某丙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申请费共6553.65元,拒不交纳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审判员 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袁

书记员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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