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甲、彭某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1523民初某号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523民初某号
原告(反诉被告):罗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反诉原告):彭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反诉原告):彭某丙,女,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罗某甲与被告(反诉原告)彭某乙、彭某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被告彭某乙、彭某丙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合并审理,于2022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罗某甲、被告(反诉原告)彭某乙、彭某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劳务款80748元,自2021年10月17日起计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具体计算方式为:80748×15%÷12×8=8074.8元,本息共计88822.8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为夫妻,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二被告雇用原告为二被告在陆河县为其建房主体和粗胚装修提供劳务。按滴水面积计算劳务款,每平方米为350元,一共三座房子,每栋房子三层楼,每层楼滴水面积为123.25平方米,一共1109.25平方米,合计388238元。2021年7月完工后,二被告仅支付了307490元,仍欠原告劳务款80748元,产生利息8074.8元。经过某镇某村委调解无效,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未支付款项,原告一直催讨无果,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劳务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彭某乙、彭某丙辩称,一、涉案建设工程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规定,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取得相关建筑资质,其与答辩人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应属无效。二、双方并未就涉案建设工程款进行结算,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主张的工程款是其自行陈述,并未经答辩人确认。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未按照双方约定完成施工,经答辩人检查,涉案楼房多处未完工,答辩人无法验收该工程,亦无法与被答辩人就该工程款进行结算,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继续对未完工程进行施工,被答辩人均不予理睬,导致答辩人无法验收,过错责任均在于被答辩人,本案工程款尚未结算,被答辩人具体完成了多少工程量亦未可知,故被答辩人主张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三、涉案工程未经验收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经答辩人查收后,发现有多处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能验收,无法交付使用,而被答辩人不配合修复,答辩人拟就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申请鉴定,以确定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可通过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且因被答辩人没有建筑资质,双方的建设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如若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予以驳回。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彭某乙、彭某丙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已支出的防水修复费用24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已支出的工程款83550元(雇佣他人继续完成部分工程);3.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关于涉案楼房的修复及加固费用(具体金额以鉴定为准);4.判令反诉被告拆除其搭建在涉案楼房周围的铁架;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均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因宅基地需建设,便与反诉被告约定由反诉被告为其建设房屋,反诉原告提供设计图,反诉被告需按照反诉原告提供的设计图对涉案三栋楼房进行建设,后反诉原告发现反诉被告在建设过程中严重偏离设计图,并未按照设计图的设计施工,导致柱与柱的距离产生严重偏差,直接造成钢筋及混凝土结构不均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除此之外,涉案楼房还存在墙面渗水、混凝土蜂窝钢筋裸露在外等质量问题,令反诉原告至今无法使用涉案房屋。鉴于此,反诉原告多次催促反诉被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修复,但反诉被告置若罔闻,拒绝为反诉原告修复工程,亦不拆除其搭建在涉案楼房周围的铁架,且不顾其未完工的事实,向反诉原告主张工程款。无奈之下,反诉原告只能聘请他人先对其中两栋楼房进行部分防水修复,及继续完成反诉被告未完成的工程(其中两栋楼房),共产生费用107550元,但因质量问题过于严重,即使反诉原告雇人修复,亦无法补救,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无偿修复或返工、改建,现在反诉原告的催促下,反诉被告拒绝修复,其理应承担反诉原告为此支出的费用。据此,反诉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提出如上主张,请求贵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涉案房屋结构设计图纸、涉案住宅楼中柱位移加固工程费用表,广东宏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具备鉴定资质,该证据达不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目的。2.图片、《收据》《情况说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需专业机构依法定程序鉴定,该证据达不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目的。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间,罗某甲与彭某乙、彭某丙口头约定由罗某甲承建坐落陆河县河田镇xx村三栋楼房,约定主要内容:主体和粗坯装修,按滴水面积计,飘窗另计;做二层楼起每平方350元;包铁钉、毛线、包模板、楼顶、建筑机械;不包括内外瓷片、水电、排水、排山架、防水等。2021年3月29日,彭某丙向罗某甲发微信称:“按建筑面积每栋123平方×3栋=369平方,主体350元按%60付款=210元,210×369元=77490元,春节付5万元,付买材料6070元,应付21420元”。彭某丙付了21420元。
2021年4月12日,彭某丙向罗某甲发微信称:“老板说好了,淋好一层棚付60%,第一层淋好棚是不是付了60%,第二层淋好棚会付你60%,做工的说了等淋好棚再给钱”“你放心工人钱我们不会少,该怎么付我们就怎么付”。
2021年10月10日,罗某甲向彭某乙发微信称:“8.5×14.5=123.25平方,123.25×9=1109.25平方,1109.25×350元=388238元”“388238-借支307490=80748元”“工人催钱,安排一下”。
2021年10月12日,罗某甲向彭某丙发微信称:“8.5×14.5=123.25平方,123.25×9=1109.25平方,1109.25×350元=388238元”“388238-借支307490=80748元”。
罗某甲与彭某乙之弟彭某1短信内容显示:
罗某甲:“某1,你们的屋已完工两个多月,工钱结欠80748元。安排给付工人工资。”“你需要回扣多少钱直说?”“我俩可以商量的。”“渗水的是滴水造成的问题,我包做主体,装修磁砖防水是你自己负责。”彭某1:“你自己单方结算的工程款项,我们不认可。我不需要你的回扣,该给你的分文不少给你,该扣除的分文不少扣除。三栋楼施工你不负责任,监管不力,造成工程烂尾,质量严重出现问题你逃避不解决。我们自己进行收尾维修产生高额费用,扣除你未完成的工程收尾工人工资款,及漏水返工的工资,共计约12万元,你已严重超支。我们也将采取法律向你索赔。如果你有异议可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评估,或向当地司法机构介入处理。”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罗某甲:“望山总安排一下,谢谢。”彭某1:“这本来都是你的本份工,你不叫人来收。也有其他人来收口的。”罗某甲:“做完工,工人催钱没办法,要解决一下”“8.5×14.5=123.25×9=1109.25平方米。1109.25×350元=388238元。”彭某1:“你自己想办法吧,你的余额不多。真的帮不了你。”“这个数是你单方的,工程未验收未结算我们不于承认。”“扣除你未完工的工程款,及补漏工程款。你的工程款已付超了。”罗某甲:“总共工款388230元”“包工钱不包材料费,老板”。彭某1:“这个你单方的数我们不认可,光收尾工程及漏水补漏我们付出的人工费十万元左右。”罗某甲:“我的工已做完工,重新改设计是你自己的事”。彭某1:“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你一直逃避不解决。我们准备起诉你。”“所有的质量问题及未完工的及返工的我有影像资料,有异议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或法院解决。”“现在是法制社会,什么东西都讲法,我们遵照法律的程序进行。”罗某甲:“你返工是重新改设计,原来威跟某乙一样的设计!”彭某1:“从来没有更改过设计方案,只是你一直在赖皮。你做人没有底线,不讲诚信没良心。对工程管理从来没有到现场管理过,导致今天的工程做的一塌糊涂,出现到处漏水以及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我们没必要打这个口水仗,你也可以请第三方机构来进行验收。”“我也是有草图给你的,只是你一直不配合,工程质量做得太烂了。刚完工未验收就出现房屋漏水以及其他质量问题。没有做完工,这些质量能体现得出来吗?”罗某甲:“有质量问题你自己在家现场施工也负一定责任!”彭某1:“你一再推脱责任,我们没必要再谈下去了,有什么问题我们通过司法机关或者法院来解决。我尊重法律。”罗某甲:“砖墙需要靠防水,贴砖等工艺进行外墙防水,防水我也没有包做的,这是自解决的问题。”“刚开工也发过信信息给你两兄弟。”
2021年中秋节左右,彭某乙、彭某丙另行雇请他人完成贴瓷片工作。
2022年7月8日,彭某乙、彭某丙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事项:1.对涉案三栋楼房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2.对涉案三栋楼房的工程建筑是否与彭某乙、彭某丙提供的设计图一致进行鉴定;3.对涉案三栋楼房的修复及加固费用进行评估鉴定。
本院依法委托广东某2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广东某3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因彭某乙、彭某丙未提交补充材料及预交鉴定费,故依法终止司法委托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罗某甲请求彭某乙、彭某丙支付工程款是否予以支持。2.彭某乙、彭某丙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罗某甲请求彭某乙、彭某丙支付工程款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根据上述规定,罗某甲作为自然人,虽持有建筑工匠操作证书,但并不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罗某甲与彭某乙、彭某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查,罗某甲承包彭某乙、彭某丙房屋主体的劳务工程,并无承包贴瓷片的工作,彭某乙、彭某丙房屋瓷片装饰已完成。2021年10月10日、10月12日罗某甲通过微信告知彭某乙、彭某丙“8.5×14.5=123.25平方,123.25×9=1109.25平方,1109.25×350元=388238元”“388238-借支307490=80748元”,彭某乙、彭某丙对罗某甲计算的数额并无提出异议,罗某甲已将完成的工程交付给彭某乙、彭某丙实施下一阶段的瓷片铺贴工程,彭某乙、彭某丙也聘请他人完成贴瓷片的工作,应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罗某甲主张完成的工程价款为388238元,本院予以采纳,其请求彭某乙、彭某丙支付仍欠价款80748元,本院予以支持。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关于彭某乙、彭某丙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彭某乙、彭某丙并无提供施工图,其发给罗某甲的草图与诉讼中提交的图纸对比,一个宽8米,一个宽8.5米,可以印证在施工中存在变动图纸,彭某乙、彭某丙反诉称罗某甲建设过程中严重偏离设计图不能成立。彭某乙、彭某丙与罗某甲约定的工程内容为主体和粗坯装修,并未承包房屋防水工程,罗某甲完成后通过微信通知了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乙、彭某丙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存在罗某甲其他未完成的内容,其反诉请求罗某甲支付雇佣他人继续完成部分工程的工程款83550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彭某乙、彭某丙反诉罗某甲完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予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彭某乙、彭某丙申请鉴定后又拒绝预交申请费用,视为放弃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反诉请求罗某甲支付防水修复费用、修复及加固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因此,彭某乙、彭某丙请求罗某甲拆除提升架,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同时支付仍欠工程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彭某乙、彭某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某甲支付工程款80748元及利息(以80748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罗某甲应在彭某乙、彭某丙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同时拆除安装在彭某乙、彭某丙门前的材料提升架;
三、驳回彭某乙、彭某丙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57元,由彭某乙、彭某丙负担。罗某甲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10.29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反诉受理费1225.50元,由彭某乙、彭某丙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长 彭某
人民陪审员 彭某
人民陪审员 罗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某
书记员 雷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交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货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的,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