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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龚某甲、福州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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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8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28日22:58: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某甲、福州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粤0607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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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07民初

原告:龚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福州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被告:佛山某丙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原告龚某甲与被告福州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佛山某丙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龚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560752元及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即年利率6.225%,暂计至2021年11月1日为人民币67680.43元;2021年11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225%的标准另计);2.被告某丙公司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涉案工程所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龚某甲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1佛山三水2二期土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LJ成控(2018)第字号】,约定原告承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瑞兴佛山期的土方工程;工程内容为某乙公司提供的地形图、地勘报告、用地红线坐标点及测量水准点以及经审批的土方施工方案进行所有的土方施工工作;该工程采用固定综合现金单价包干,工程款由某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原告、且无需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待所有土方回填至桩顶设计标高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50%进度款,承台、地梁等土方开挖完成后累计支付至75%进度款,所有土方施工完毕后付清余款。原告依约完成该项工程后,经双方结算审核,该工程造价为2710752元,截至起诉之日某乙公司仅仅支付了2150000元,尚欠工程款560752元。被告某丙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2019年12月3日福建5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5)、某丙公司、监理公司及勘察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现已交付被告方使用,故某丙公司依法理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某乙公司针对龚某甲起诉的(2021)粤0607民初号、号、号、号案件共同答辩称,原告与答辩人之间有且仅有4份劳务分包合同,经核算四份劳务合同总劳务价为9329191元。答辩人已经支付劳务款10055105元,超额支付了725914元。故答辩人已经支付完毕劳务款,不存在欠付原告任何款项,答辩人保留提起另案诉讼主张原告返还多收款项的权利。此外,答辩人认为无论法庭最终如何认定款项是否支付,原告主张的利息都应从起诉之日起算,因为相关结算未约定付款的期限,欠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算,且无需上浮50%。

某丙公司针对龚某甲起诉的(20212)粤0607民初号、号、号、号案件共同答辩称,某丙公司是发包人,某丙公司与原告、某乙公司均没有合同关系。某丙公司将工程承包给福建5某丙公司不清楚原告与福建5某乙公司之间的关系。原告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施工资质,从名称上看某乙公司是劳务公司,某丙公司认为原告与某乙公司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故原告依法无权向某丙公司主张款项的支付责任。退一步来说,某丙公司除质保金5%之外,已经向福建5支付工程款至95%,事实上并无拖欠工程款,某丙公司在本案中不应负担责任。

某甲在诉讼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一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截图二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1佛山三水2二期土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LJ成控(2018)第字号】、《工程造价结算审批表》各一份,证明原告承建涉案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瑞兴佛山三水2的二期土方工程,该项工程已施工完成,经结算并扣除已偿还的款项后,至今仍拖欠工程款合计560752元。

3.《竣工验收报告》六份,证明被告某丙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2019年12月3日,经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监理单位及勘察单位联合验收,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暂计至2021年11月1日,各被告共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合计628432.43元。

某乙公司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

1.《1佛山三水2一期混凝土路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LJ成控(2018)第自052号】、《1佛山三水2二期土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LJ成控(2018)第自号】、《1佛山三水2二期泥水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LJ成控(2018)第自148号】、《1佛山三水2二期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责任合同》【合同编号:LJ成控(2019)第字075号】,证明某乙公司与龚某甲仅签订了四份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

2.《工程造价结算审批表》【合同编号:LJ成控(2018)第自052号】、《工程造价结算审批表》【合同编号:LJ成控(2018)第自号】及相关文件、《工程造价结算审批表》【合同编号:LJ成控(2018)第自148号】及相关文件、《工程造价结算审批表》【合同编号:LJ成控(2019)第字075号】及相关文件,证明龚某甲某乙公司承包的四份劳务合同的总价为9329191元。

3.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付款)凭证、记账凭证、收款确认书,证明某乙公司已向龚某甲支付了劳务款10055105元,超额支付725914元。

某丙公司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

1.项目二期施工总包合同、项目二期施工总包合同补充协议一、项目二期施工总包合同补充协议二、项目二期施工总包合同结算协议、项目二期施工总包工程款支付凭证,证明某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至94.79%,剩余工程款中的总结算价的5%即11314914.6元为项目二期的质保金。质量保修期两年,自2019年12月3日起算。

2.项目二期不动产权证,证明该项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投入运营。

3.2021年3月9日某丙公司与福建5就芦苞项目班组堵门问题、推进现场维修问题及如何支付质保金等事项的会议纪要、2021年5月8日某丙公司就项目二期具体瑕疵内容及维修费用向福建5人员的往来邮件、某丙公司2021年6月16日向福建5出具的《佛山三水2一期、二期质量缺陷修复的告知函》以及相关邮寄凭证、福建52021年6月18日向某丙公司出具的《关于2021年6月17日“佛山三水2一期、二期质量缺陷修复的告知函”的回复函》、福建52021年9月2日向某丙公司出具的《关于妥善处理佛山三水2一期、二期龚某甲班组堵门事件的联系函》、某丙公司2021年9月22日向福建5出具的《佛山三水2二期工程质量问题及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告知函》以及邮寄凭证、福建52021年9月27日向某丙公司出具的《关于“佛山三水2二期库工程质量问题及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告知函”的回复函》、某丙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福建5出具《<关于“佛山三水2一期工程质量问题及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告知函”的回复函>及<关于“佛山三水2二期工程质量问题及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告知函”的回复函>的回复函》以及邮寄凭证,证明某丙公司曾在质保期内多次就项目二期出现的工程质量瑕疵联系福建5,福建5对相关问题予以认可但并未及时完成修复,后某丙公司告知福建5将聘用第三方进行维修,并将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4.二期洗手间局部排污管开挖检测工程施工合同、付款通知书、发票、支付凭证、工程验收单及验收报告、福建5确认相关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的邮件,证明某丙公司已聘用第三方对洗手间排污管的工程问题进行开挖,支出相关费用14437.5元,该费用应从质保金中抵扣。

5.2020年12月15日及2021年4月7日的二期洗手间临时租赁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租赁工程验收报告及验收单,证明某丙公司因洗手间工程瑕疵维修而需临时租赁洗手间而产生的费用,共计金额54400元,该费用应从质保金中抵扣。

6.二期洗手间漏水维修的工程合同、洗手间漏水点位置,证明某丙公司因洗手间漏水,维修支出费用298594.6元,该费用应从质保金中扣除。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7.因维修工程瑕疵而应由福建5承担的水电费、福建5现场人员签字确认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项目整体水电费分摊明细、某丙公司通知福建52021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用水费用应由福建5承担的邮件往来、支付凭证、福建5应承担水电费分摊至项目二期的方案,证明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园区产生的水电费用中某乙公司就项目二期工程质量瑕疵维修应承担的费用,共计196397.10元,该费用应从质保金中扣除。

8.项目二期尚待修复的工程质量瑕疵及费用明细,证明某丙公司因维修项目二期其他工程质量瑕疵需支出的费用,共计1626180元,该费用应从质保金中扣除。

9.某丙公司出具的与二期附属桥建设验收有关的文件以及福建5人员确认收到该文件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福建5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附属桥工程的验收工作,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达成。

10.《质保金结算协议》《项目二期总包结算书》《剩余质保金及部分二期工程款发票》《剩余质保金及部分二期工程款的转账记录》《银行收款账户更换通知函》,证明(1)根据龚某甲某乙公司和某丙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庭审时的质证意见,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2)根据龚某甲与福建5某丙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庭审时的质证意见,福建5已确认项目一期和项目二期存在大量工程质量缺陷未修复完成,且某丙公司有权使用项目二期的剩余质保金维修项目一期的质量缺陷。后某丙公司与福建52022年1月11日达成并签署了《质保金结算协议》,约定某丙公司无需向福建5支付项目一期和项目二期的质保金合计15140370元,由某丙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质量缺陷并承担相关费用;剩余质保金2000000元由某丙公司在收到福建5开具的发票后进行支付。在支付完该笔剩余质保金后,双方即结清全部工程款及质保金事宜,双方之间不再就项目一期和项目二期的工程施工存在任何权利主张或索赔;(3)福建5已于2022年1月27日开具剩余质保金及部分二期工程款对应的发票;(4)某丙公司已于2022年1月28日将剩余质保金以及部分二期工程款共计2486037.4元支付至福建5指定账户中;(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的约定,人民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就项目一期和项目二期工程施工安排,某丙公司对福建5已无任何应付款项,且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某丙公司不应就某乙公司欠付原告的任何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11.第一次开庭一期证据第27项“一期地坪沉降及地坪桩专项勘察报告”出具方及签字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证明“一期地坪沉降及地坪桩专项勘察报告”的出具方及其签字人员具有相关工程专业资质。该报告是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可以证明项目施工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

12.第一次开庭一期证据第28项“项目地坪测量报告”出具方的资质证明文件,证明“项目地坪测量报告”的出具方具有相关工程专业资质。

13.第二次补充证据“项目一期地坪沉降相关报告”出具方及签字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证明“项目一期1#仓库抽检区域沉降分析报告”和“项目一期1#仓库地坪沉降及地坪桩检测报告”的出具方及其签字人员具有相关工程专业资质。该报告是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可以证明福建5未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导致地坪开裂、出现严重沉降,福建5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14.项目一期消防管网漏点维修的发票及付款通知书以及支付凭证,证明就项目一期消防管网漏点维修,某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第三方实际支付至工程款的95%即83771.95元,相关合同为某丙公司已经提交的项目一期证据中的第16项。

15.项目一期埋地消防管网漏水检测的发票及付款通知书及支付凭证,证明就项目一期埋地消防管网漏水检测,某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第三方实际支付至工程款的95%即13110元,相关合同为某丙公司已经提交的项目一期证据中的第20项。

16.项目一期地坪沉降维修的发票及付款审批表、支付凭证、新增空腔层注浆工程综合单价分析表、新增空腔层注浆工程确认单,证明就项目一期地坪沉降维修,某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第三方实际支付第二笔工程款2106540元,相关合同为某丙公司已经提交的第二次补充证据中的第3项。且在施工过程中,第三方发现需就地坪沉降维修新增空腔层注浆工程,第三方提供的报价分析证明该工程金额为692665元。

17.项目一期地坪沉降维修监理的结算协议、发票及付款通知书、支付凭证,证明就项目一期1号库地坪沉降维修监理,某丙公司与第三方签署了监理结算协议并已按合同约定向第三方实际支付了监理费用122000元,原监理合同为某丙公司已提交第二次补充证据中的第5项。

18.项目一期仓库内墙修复的施工合同,证明就项目一期仓库内墙修复工程,某丙公司已与第三方签署了金额为26487元的施工合同。

19.项目一期2-3号库地坪改造监理的服务合同,证明就项目一期2-3号库地坪沉降维修监理,某丙公司与第三方签署了金额为99000元的服务合同。

20.项目二期室外道路裂缝修补工程的地坪沉降改造工程补充协议(一),证明就项目二期室外道路裂缝修补工程,某丙公司已经与第三方签署了合同金额为218671.24元的协议。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21.园区土建维修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就项目土建维修工程,某丙公司已与第三方签署了金额为73575元的协议。

22.项目一期地坪沉降及地坪桩检测项目情况说明,证明就某丙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提交的第二次补充证据第1项“项目一期1#仓库抽检区域沉降计算分析报告”,出具方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其向某丙公司出具的报告,原件即为加盖了电子公章的PDF格式的电子文档,该文件真实有效。

23.项目一期地坪沉降维修工程及项目二期室外道路裂缝修补工程、结算协议、付款申请、发票及支付凭证、抵消水电费的付款通知书及发票、广州市第3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3)同意抵消水电费安排的聊天记录,证明就项目一期地坪沉降维修工程及项目二期室外道路裂缝修补工程,某丙公司已与广州3进行工程结算,并按结算协议的约定向第三方实际支付至工程款的95%即10586173.23元,相关合同为某丙公司己提交的第二次补充证据中的第3项和第四次补充证据中的第7项。就最近一笔工程款的支付,某丙公司实际支付金额较广州3发出的付款申请及开具发票所载金额少1385.37元,原因是广州3尚欠付某丙公司水电费用1385.37元,该金额直接在此笔工程款中抵消,抵消经过了广州3工作人员的微信确认,且某丙公司也就水电费明细向广州3发出了付款通知书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

24.项目一期消防管网改造工程、付款通知书、发票及支付凭证,证明就项目一期的消防管网改造工程,某丙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向第三方实际支付至工程款的95%即人民币2014000元,相关合同为某丙公司已提交的项目一期证据中的第22项。

25.项目一期仓库内墙修复工程、付款通知书、发票及支付凭证,证明就项目一期仓库内墙修复工程,某丙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向第三方实际支付至工程款的95%即25162.65元,相关合同为某丙公司已提交的第四次补充证据中的第5项。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佛山4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案涉土方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龚某甲作为乙方与某乙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编号为LJ成控(2018)第自号《1佛山三水2二期土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龚某甲承揽佛山市三水区瑞兴佛山期土方工程。计价方式为综合现金单价22元包干。约定甲方不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节点支付,分别为所有土方回填至桩顶设计标高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50%进度款、承台地梁等土方开挖完成后,累计支付至75%进度款、所有土方施工完毕后付清余款。合同签订之后,龚某甲依照约定完成了土方工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佛山4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案涉土方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定明确部分造价为2351679.22元,不明确部分造价为356898.52元。某乙公司已向龚某甲支付案涉土方工程款合计2150000元。

查明,2018年6月4日,某丙公司与福建5签订《1佛山三水2二期施工总承包合同》,某丙公司将1佛山三水2建设工程项目二期施工工程(以下简称二期工程)发包给福建5,承包范围:4#仓库、5#仓库、卸货平台、坡道、外场等等建设直至交付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平整、地基及基础工程、土建及结构工程、装修及装饰工程、机电系统工程、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工程、暖通系统、室外工程、交通标识及公司标志、监控系统、报批报建手续及缴费等。合同预算价款为200143600元。施工期限为2018年6月4日开工,2019年10月30日竣工。合同附件为《工程质量保修书》,第6.3.2约定:“发包人或者物业管理人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的费用计算方法:按照专业维修商的计价取费独立核算,承包人充分相信物业管理人员在处理费用计算及支付问题时持有公平和公正的立场。”2021年7月15日,某丙公司与福建5签订《1佛山三水2二期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竣工结算书》,明确二期工程竣工缺陷修理已经完成,质量保修起算日为2019年12月3日,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取得不动产证日期为2020年4月22日。二期工程总结算款为226298292元,双方确认结算书签订日已付工程款为214497340元,工程备案和结算完成后付至95%,即支付486037.4元;结算款5%,在承包商提供合同规定格式的质保保函后,发包人支付质保金11314914.6元。

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丙公司向本院提交其与福建52022年1月11日签订的《质保金结算协议》,该协议中双方确认部分内容如下:1.双方确认项目一期质保金5825455.4元已经于2021年1月18日到期;项目二期质保金11314914.6元已经于2021年12月3日到期。2.就项目一期和项目二期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某丙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2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6月30日书面通知福建5修复,对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某丙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2日和2021年11月24日再次致函福建5告知扣除质保金安排。另,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1.项目一期工程存在一号库、二号库、三号库地坪沉降、外围消防管网漏水、失压等大量未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项目二期工程也存在大量未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2.某丙公司无需再向福建5支付部分项目一期质保金和项目二期质保金15140370元,某丙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项目一期质保金和项目二期质保金剩余金额为2000000元,某丙公司在收到福建5开具的同等金额的建安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双方结清工程款和质保金事宜,双方均不再就此向对方主张权利。2022年1月28日,某丙公司再向福建5支付了项目二期工程质保金2000000元和项目二期工程款486037.4元。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查明,某乙公司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福建5某乙公司因佛山三水2一期混凝土工程、二期土方工程、二期泥水工程、二期混凝土工程而向龚某甲支付了工程款合共870233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引起双方争议的事实即未付工程款等问题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龚某甲某乙公司签订的《1佛山三水2二期土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某乙公司应否向龚某甲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二、某丙公司应否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龚某甲是否有权对案涉工程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第一个争议问题。案涉工程为土方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中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龚某甲为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其承揽案涉工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龚某甲某乙公司签订的《1佛山三水2二期土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案涉工程已经业主方竣工验收备案,龚某甲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成果,故某乙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案涉工程的造价咨询报告书确定部分的造价为2351679.22元,对该部分本院予以认可;报告书中认定不明确部分的造价为356898.52元,该部分主要系鉴定机构认为龚某甲提交的《二期土方开挖情况说明》没有原件核对且印章模糊,故该部分造价从初稿中列入明确部分变更为终稿中的不明确部分。由于在庭审中龚某甲亦未能提交《二期土方开挖情况说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故本院亦不采信该证据,并据此不将该部份纳入工程总造价当中。故某乙公司向龚某甲支付的工程款应为201679.22元(2351679.22元-2150000元)。至于龚某甲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已经竣工验收,故竣工之日应视为交付之日,交付之日应起算利息即2019年12月4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对于第二个争议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某丙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总承包方福建5在诉讼中签订《质保金结算协议》,约定福建5某丙公司到期应付未付的质保金抵顶维修费用,因某丙公司与福建5协商处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及其他债权人重大利益,两公司之间订立的协议仅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以此对抗合同之外第三人,故本院认为某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福建5不存在欠付工程款。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没有证据证明龚某甲施工的案涉项目二期混凝土路面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亦没有证据证明某丙公司、福建5某乙公司向龚某甲在质保期内提出保修问题。其次,某丙公司未向福建5支付项目一期工程质保金5825455.4元、项目二期工程质保金9314914.6元,被告某丙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福建5发函称“截止本回复函出具之日,佛山三水2一期、二期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已产生费用3733802.76元”,退一步而言,且不论该费用发生与福建5总承包行为或者施工行为的关联性,该金额远低于被告某丙公司当时未实际支付项目一期和二期质保金及工程款总额;最后,在未实际产生相应维修费用和未有具体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评定资质的公司出具相关专业意见,且双方均确认项目二期工程的质量问题较少即至少需要返还二期工程质保金的情况下,福建5某丙公司签订《质保金结算协议》,将项目一期和二期质保金混合结算抵作维修费用,该行为有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嫌疑,故《质保金结算协议》不能充分证明某丙公司没有欠付工程款。综上,某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足额向福建5支付项目二期工程款或者质保金,故应在欠付项目二期工程款(质保金)9314914.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对于第三个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上述规定,享有对工程折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龚某甲并非上述规定的合同相对方,故其主张工程折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某丙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某甲支付工程款201679.22元及利息损失(以201679.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佛山某丙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福建5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的范围内对被告福州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龚某甲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4元,诉讼保全费3662元,合共13746元(原告龚某甲已经预交),由原告龚某甲负担8797元,被告福州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佛山某丙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49元;司法鉴定费31000元(原告龚某甲已经预交),由原告龚某甲负担4030元,被告福州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佛山某丙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卢

书记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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