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5122民初某号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2022)粤5122民初某号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户籍地址广西浦北县。
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被告:吴某丙,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吴某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吴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317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53175元为基数,按LRP年3.7%计算,自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6日,暂计1日为5.39元),以上共计53180.39元;2.判决被告吴某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承接了某2公司位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的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因施工需要,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找到原告,希望将其承接的某2公司的幕墙外墙装饰打板项目的外墙安装彩钢瓦的施工工程委托给原告,由原告组织人员施工。经原告与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双方于2022年5月28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协议》,协议中记载该工程的地址位于潮州市饶平县某镇某路潮州市亚太港口有限公司对面,工程量预估为6000㎡,双方约定人工费单价为25元/㎡,该单价为纯人工费,不含其他任何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该打板项目实际于2022年6月底完工。经原告与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验收合格后,双方也对施工工程量作了丈量和测算,最终确认原告所施工的总工程量为3075㎡,总工程款共计76875元。原告通过微信将此工程量发送给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吴某丙后,吴某丙也表示认可该数额。根据协议第七条结算付款方式第一款的约定,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在施工结束一天付清原告全部施工费,但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却并未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原告仅在开工初期预支了3700元,在完工后从建设单位收到20000元,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53175元未支付。另,被告吴某丙作为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其口头答应原告其保证会将工程款如数交给原告,故被告吴某丙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两被告仍未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无到庭应诉、答辩。
吴某丙无到庭应诉、答辩。
李某甲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劳动协议》,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施工的总劳务费用为76875元;2.项目施工照片,拟证明原告实际施工项目的情况;3.微信转账记录,拟证明两被告仅支付了23700元款项;4.微信语音录像光盘,拟证明原告与吴某丙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吴某丙表示工程完工后会派人去现场按照图纸测量原告的施工总工程量;吴某丙在微信中确认原告的总施工工程量为3075㎡,并表示会带原告去拿工程款,后为躲避债务将原告的微信拉黑。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吴某丙均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质证意见。
本院认定如下:2022年5月28日,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甲方)与李某甲(乙方)签订了《劳动协议》,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将其承接的某2公司的幕墙外墙装饰打板项目的外墙安装彩钢瓦的施工委托李某甲组织人员施工,《劳动协议》对工程地址、项目名称、人工费单价、施工量计量方式、结算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工程地址为饶平县某镇某路潮州市亚太港口有限公司对面;项目名称为某2;人工费单价为25元/㎡,该单价为纯人工费单价,不含任何材料费、税费、设备费用、机械费、住宿费、水电费等;关于施工量计量方式,双方约定以整个建筑的外墙表面积计量,不扣除门洞,窗户及其他造型的面积;关于结算付款方式,双方约定施工过程中甲方管理人员应对乙方的施工人员进行监督指导,乙方人员无条件服从,发现质量问题乙方人员无条件整改,当天问题当天整改,整改到符合甲方标准后再进行下一步施工,施工结束验收及整改也随即完成,甲方在乙方施工结束一天付清乙方全部施工费款,不得以验收,质量不合格、款未到等任何理由拖欠或延迟对乙方付款,若因延迟付款发生的讨薪暴力事件,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吴某丙作为甲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于2022年6月23日完工,经双方测算确认,原告施工的总工程量为3075㎡,总工程款76875元,但被告至今只支付23700元,尚有53175元未付还。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负有按照约定完成位于饶平县某镇某路潮州市亚太港口有限公司对面的某2公司的幕墙外墙装饰打板项目的外墙安装彩钢瓦施工的义务,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负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完成了施工,并与被告对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工程量为3075㎡,工程款为76875元,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3700元,尚有工程款53175元未付。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约定“甲方在乙方施工结束一天付清乙方全部施工费款”,因此,被告应当在原告完成施工后的一天内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至今只支付23700元,尚有工程款53175元未付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此,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予以支持。原告是与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订立合同,完成的也是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交付的工作,吴某丙只是作为公司代表在协议上签名,并就施工问题与原告对接,并无证据证明吴某丙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因此,吴某丙不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请求吴某丙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理不足,不予支持。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还原告李某甲的工程款53175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价款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51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0.11元、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29.4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缴纳,被告深圳某乙建材有限公司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廖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