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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范某甲、姚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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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2 更新时间:2023年09月29日02:29:1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

某甲、姚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1881民初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20日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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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881民初

原告:范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姚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原告范某甲诉被告姚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甲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房屋剩余工程刷墙3000元,从2022年1月1日起算每月租房费用1200元,8.5个月1200=10200元,共计13200元整(不含装修);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房屋电线线路与开关检查与修复费用1750元;三、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姚某乙承担。

原告范某甲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房屋剩余部分工程为部分五金件漏水,墙面鼓包开裂、脱落3部分墙面变黑,两花洒开关为旧件,合计3000元,延迟交付导致产生费用合同终始期2021年10月16日至2022年8月16日止,每月为120010=12000元,共计15000元整保修。工程位于英红镇侨兴一路华星名城A栋1102房,并订立装修合同,附合同一份,工程为全包制已付清全部款项,施工工期为两个月(2021年8月16日至10月15日止),但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无法交付原告使用房屋,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写下此申请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姚某乙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0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修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位于英红镇侨兴一路华星名城A栋1102房的装饰装修业务,被告包工包料,工期为两个月(2021年8月16日至10月15日止),合计总价60000元。

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58999.99元。被告签字确认装修工程款已经结清。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根据原告提供的现场图片显示,涉案房屋的大厅、客房、主卧存在少量墙面爆灰、白色乳胶漆脱落现象,主卧与大厅墙面出现了一小块黑色区块,走廊筒灯一处走位,浴室花洒存在漏水情形,窗台下方墙面因浸水导致出现黑斑,浴室对应的外墙面存在渗水而出现黑斑现象。

庭审中,原告声称,花洒部分因为被告之前装修损坏已经重新进行了安装为旧有物件;另存在电线损坏,用电跳闸情形。

另查明,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90余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装修合同纠纷。

本案中,双方书面签订装修合同,该合同是属于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

被告承揽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存在部分质量瑕疵,依法应当承担修复、重作、减少价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被告长期未进行修复,对原告请求由被告承担修复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建筑面积90余平方米,由被告包工包料进行全屋装饰装修,实际以58999.99元承揽,价格实属低廉,且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墙面爆灰、白色乳胶漆脱落、黑斑现象为少量现象,并非严重情形,所谓的花洒旧件更换,亦不需大量费用,按常理,所花费费用不大,原告亦未提供修复报价,因此,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为2000元。

对于逾期完工原告租金损失问题,尽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期,但是,逾期完工所造成原告的租金损失并非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且原告所声称对外租房租金损失并非直接损失,原告亦未能提交租房等相关证据,因此,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房屋电线线路及修复费用问题,原告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亦不予支持。

被告姚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姚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范某甲赔偿房屋装饰装修质量瑕疵修理费用2000元;

二、驳回原告范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5元,由被告姚某乙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履行前述债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前述债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审判员 易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书记员 陈

 

附部分裁判法律条文内容: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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