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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李某甲、钟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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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6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06日00:44:5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某甲、钟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1424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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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424民初

原告:李某甲,男。

被告:钟某乙,男。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钟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钟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5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22年6月2日起,按LPR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房屋门坪处需要建造一处锦鲤池及园林、假山项目,经原被告协商,被告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微信方式向原告出具一份合同,原告收悉后表示同意,至此合同成立。合同约定:“经与李总(即原告李某甲)商定:由钟某乙负责李总别墅的锦鲤池绿化。按所发园林、假山等效果图进行施工。并当日由李总先暂付材料等款2万元,待工程完成由造价款5.78万内减除。施工期间由李总负责水、电及水泥。双方谨遵,信守诺言!”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于当天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0000元。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分别于2022年5月31日、6月1日向被告转账20000元、10000元,加上签订合同当天支付的20000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达50000元的大部分工程款。但被告收款后却严重延迟施工,在原告的多次催促后仍以种种借口不予施工,且拒绝向原告返还预付的50000元工程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乙辩称,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已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并已经完成大部分绿化工程,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返还工程款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因房屋门坪需要建造锦鲤池及园林、假山项目,遂于2021年9月与答辩人接洽,后答辩人按照被答辨人的需求制作了《李总别墅绿化报价》,并发送给被答辩人予以确认。双方于2022年5月26日协商一致:“由答辩人负责被答辩人别墅的锦鲤绿化,按所发园林、假山等效果图进行施工。并当日由被答辩人先暂付材料等款2万元,待工程完成由造价款5.78万内减除。施工期间由李总负责水电及水泥。”后答辩人便按照答辩人的要求进场施工,详见答辩人提供的《梅州五华(李总)豪宅工作日记》。在施工过程中,因为被答辩人增加需求,导致工程量和园林数量增加。经答辩人于2022年7月18日结算,案涉工程的园林苗木和材料款共计38220元,上述款项尚未包括工人工资和运输费用19350。答辩人所提供的园林苗木、材料、工人工资、运输费等费用共计57570,已经超过了被答辩人已支付的5万元工程款。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返还工程款5万元明显为枉顾事实,于法无据。二、因被答辩人的自身原因,导致案涉工程停工,被答辩人应当自行承担后果,并赔偿答辩人损失。在答辩人施工过程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对锦鲤池的水电进行施工,而双方明确约定施工期间由被答辩人负责水电及水泥,从《李总别墅绿化报价》可以看出,案涉工程单独园林苗木和假山造价高达57840元,明显不包括水电施工,且报价单中还未包括工人工资、运输费用等。如果增加水电施工必然增加工程费用,而被答辩人毫无契约精神,既要求答辩人对锦鲤池的水电进行施工,又不愿增加工程费用,导致双方产生争议。因为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案涉工程无法继续施工,被答辩人应当自行承担后果,并赔偿答辩人损失。综上,答辩人已经按照约定和被答辩人要求履行了自身义务,因为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答辩人应当承担所有责任。因此,被答辩人的诉请不仅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望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甲因房屋门坪需建造锦鲤池、园林和假山,遂与被告钟某乙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钟某乙承建案涉工程。2022年5月26日,双方通过微信确认合作细节,被告钟某乙(微信名:宏标园艺)向原告李某甲发送微信订立电子《施工合同》,内容如下:“经与李总商定,由钟某乙负责李总别墅的锦鲤池绿化。按所发园林、假山等效果图进行施工。并当日由李总先暂付材料等款2万元,待工程完成由造价款5.78万内减除。施工期间由李总负责水、电及水泥。双方谨遵,信守诺言”。原告李某甲回复:“好可以”。后原告李某甲分别于2022年5月26日、2022年5月31日、2022年6月1日向被告钟某乙转账20000元、20000元、10000元,合计5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收款后严重延迟施工,种植树苗已枯死,且拒绝向原告返还预付款项。被告辩称其按约进场施工,已完成大部分绿化工程,之所以停工系原告增加工程量和园林数量,并要求其对锦鲤池水电进行施工,种植树苗不包括成活率。原告因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聊天记录和庭审查明事实可知,原、被告之间依法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双方通过微信订立电子《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钟某乙承建原告房屋门坪的园林假山项目,原告李某甲依约定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本应按照原告李某甲提供的设计图纸要求完成案涉工程,但被告在未完成案涉工程就停止施工,被告未能按约履行承揽义务,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关于原告要求增加工程量和园林数量,并要求其对锦鲤池水电进行施工,未能按期竣工是原告方造成的辩解,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达对方时解除”之规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工程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钟某乙2022年9月29日签收起诉状副本,故案涉工程合同于2022年9月29日解除。

关于原告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诉求。因工程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在于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之后才产生返还工程款,若拒不返还工程款才产生占用资金的利息,故原告主张从2022年6月2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认定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日即2022年9月29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付。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七百七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钟某乙2022年5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被告钟某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甲返还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钟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书记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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