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甲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112民初某号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某号
原告:广州某甲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某乙有限公司。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原告广州某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广州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涉案合同的签订情况。2017年8月23日,广州某1集团黄埔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以下简称“黄埔公司”)与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XS-某-施工-某的《某2总部大楼临电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以下主要内容:工程名称:某2总部大楼临电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承包范围:某2总部大楼临电工程包括不限于按供电局批复的临时供电方案施工,施工包括设备材料供应、安装调试、材料检验、安全文明施工、相关供电部门报建、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并通电、市政道路、人行道、园林绿化等市政开挖报建及政府协调工作。工期60天,合同固定造价为520000元(含增值税),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际结算。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一、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三章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1.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向甲方递交完整齐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因乙方延迟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相关资料或提交相关资料不齐全造成乙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二、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四章工期要求。开工日期暂定为2017年8月1日,具体以甲方项目部通知为准,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施工通电。第二十七章合同价款支付。10.结算款:本项分包工程施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并通电,结算完成并收到乙方齐全的付款文件后于下月集中付款日(每月20号开始)付至本合同结算金额的95%,留5%质保金(同时乙方须提供含质保金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1.质保金支付:保修期起算满2年,乙方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提交齐全的付款资料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质保金余额(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保修期起始时间为甲方验收合格、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并通电完成之日。13.乙方每次请款时需提供国内大陆地区合法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
某甲公司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涉案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土建部分、电气部分、系统调试、送电项目均已完工。广州某1集团黄埔建设有限公司、某乙公司及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监理有限公司均在该证明书落款处签章。某乙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某甲公司提交《某2总部大楼临电工程项目结算评审报告》,该报告载明:根据某乙公司委托,2018年8月7日,广州珠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某2总部大楼临电工程项目结算评审报告》,载明评审结果如下:涉案合同执行情况:已按合同完成,已通过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四、评审结果:经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确认,评审结果如下:合同金额:520000元;送审金额:520000元;审核金额:519297.30元;核减额:702.70元;核减率:0.13%。某乙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双方均确认:1.某乙公司已向某甲公司支付95%工程款,尚余5%的工程款(质保金)25964.87元至今未付。2.某甲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某乙公司提交支付5%质保金的申请。
某乙公司辩称:某乙公司一直没有向某甲公司支付该质保金是经营困难、资金短缺造成。
某甲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2019年12月3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经审查,因吸收合并而提交的章程备案、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申请,我局决定准予变更登记。合并前公司:广州某甲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某1集团黄埔建设有限公司。同日,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许广州某1集团黄埔建设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四、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保质金)本金25964.87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5964.8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工程余款实际结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提起诉讼之日为2978.76元,本息暂合计为28943.63元。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某甲公司提交的《准予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证实,经核准某甲公司与黄埔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合并,合并当日黄埔公司被核准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涉案合同中黄埔公司的权利及义务由某甲公司享有和承担。
涉案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案合同约定两年的保修期起始时间为某乙公司验收合格、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并通电完成之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即两年的保修期期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涉案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向甲方递交完整齐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因乙方延迟递交工程款申请书相关资料或提交相关资料不齐全造成乙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涉案合同亦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及条件为:“保修期起算满2年,乙方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提交齐全的付款资料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质保金余额(扣除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捷泰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按涉案合同的约定在质保期届满后及时向某乙公司提交付款资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双方均确认,某甲公司在2021年4月29日向某乙公司提交付款资料,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某乙公司应于收到付款资料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即某乙公司最迟应于2021年6月11日前向某甲公司支付质保金,但某乙公司至今尚未向某甲公司支付质保金属于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质保金)25964.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5964.87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支付利息无据,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某甲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质保金)25964.87元及利息(利息以25964.87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某甲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元,由被告广州某乙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梁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