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甲、佛山市某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7民初某号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7民初某号
原告:胡某甲,男。
被告:佛山市某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佛山市某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胡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材料费92181元及利息(以92181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初,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三水区部分楼盘分包给原告进行室内装修(木工活,如天花、柜子等)。待工程竣工后,被告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与原告结清。2022年1月15日,被告的股东黄阳兴在费用报销单上写明:被告欠原告木工人工材料费共88181元,因年前未结清欠款补偿原告4000元利息,共计92181元工程款要支付原告。该单据加盖被告的公章并有黄阳兴的签名加摁指模确认。约定付款日届满后,被告并未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原告通过微信联系黄阳兴催要,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胡某甲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如下证据:
1.费用报销单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92181元工程款的事实。
2.胡某甲和黄阳兴微信个人信息页面截图、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原告找被告催要工程款,其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
3.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被告被执行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目前已有生效判决文书未履行,经过法院执行也未能履行。
某乙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供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查,胡某甲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彼此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可,并据此确认胡某甲起诉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某乙公司委托胡某甲为其进行部分商品房的装修工作,已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胡某甲在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修装饰工作后,某乙公司向胡某甲出具了结算书,确认拖欠其人工材料费及利息损失合共92181元,故现胡某甲诉请某乙公司支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因92181元当中已包含利息损失4000元,故胡某甲计算利息的基数应调整为88181元。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某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甲支付工程款92181元及利息(利息以88181元为本金,从2022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胡某甲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东专业建设工程律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某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