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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房施工合同律师】伍某甲、温某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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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6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06日01:14:0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房施工合同律师

某甲、温某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1203民初

案  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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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203民初

原告:伍某甲,男。

被告:温某乙,男。

原告伍某甲与被告温某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4月23日,双方自愿签订合约,约定建筑总工程完成10日内将所有人工款全部付清。工程于2018年2月14日全部完成,被告至2021年仍不按约定支付余下的所有欠人工和工程款共85000元。为此,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再次到被告家中追究拖欠的款项,但由于被告不肯支付欠款,双方再次签下《住宅工程完工后拖欠款项的付款合约》,并定下支付欠款方式及时间。但被告至今未付,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原告欠款共8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温洪住宅合约》、《住宅工程完工后拖欠款项的付款合约》。

被告没有答辩,没有举证。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23日,被告将位于肇庆市鼎湖区××镇××村的房屋发包给原告建设,双方并签订一份《温洪住宅合约》,主要约定:基础正负零包括化粪池共15000元,首层按投形面积内装修每平方500元,首层捣楼面后付40000元;二层以上至天面按投形面积每平方270元包内墙砖,每层捣楼面后付30000元;基础增加三个撑台及柱至天面共六条大柱、小柱,总工程款为4000元;二层至天面铁钉铁线共500元;正面外垟砖投形每平方80元。总工程完成后十天内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当天,原告进场施工。2018年2月14日修建完工,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因被告未能足额付清工程款,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8月23日签订一份《住宅工程完工后拖欠款项的付款合约》,被告确认其因涉案工程尚欠原告85000元工程款,承诺从2021年8月开始至2025年8月每年支付原告21000元。签订该付款合约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原、被告签订《温洪住宅合约》后,原告进场施工并完成了涉案房屋两层半的建设。但被告未按该住宅合约约定在原告完工后十天内付清工程款,为此原告与被告签订《住宅工程完工后拖欠款项的付款合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85000元及承诺从2021年8月开始至2025年8月每年支付原告21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工程款85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温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伍某甲支付工程款85000元。

本案受理费9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温某乙承担。原告已预交的费用由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负担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

书记员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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