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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某甲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盐城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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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1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06日01:35:3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广州某甲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盐城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1203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17日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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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203民初

原告:广州某甲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盐城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某甲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原告诉称:2021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板桩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肇庆新区花园东区的钢板桩施工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在肇庆新区花园;原告负责提供200条9米钢板桩(单价为1000元每延米算计)、钢板桩机、相关技术人员,负责钢板桩打拔施工(不含支撑),低于60米工程量按60米计算,超出80米按实际工程量计算,被告补机械运费4000元给原告。钢板桩使用周期为被告通知原告进场当天起30天内,超出使用期的按照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以每吨每月220元计算租金,租金自首月30天使用期满后第二日起计算至被告通知拔桩当天之日止。工程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应在原告钢板桩施工完成时付款60%,拔桩完工时支付剩余40%尾款。被告在通知原告拔桩或拆卸支撑前必须付清所有工程款和租金,若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和租金的,原告有权暂停钢板桩和钢支撑的施工或拆卸,钢板桩租金及支撑材料收取至被告付清工程款及租金为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负责。合同还约定,因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钢板桩的打拔施工,并按照被告的要求拔桩退场,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工程款合计500899.634元,被告于2021年7月31日、2022年2月3日、2022年3月4日分别向原告支付148897元、270283元、30000元,总计449180元,剩余款项51719.634元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款,并发送结算单给被告确认,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并确认了结算单上的欠款金额,但却以付款流程未结束为由一直拖延支付款项,截至2022年8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51719.634元工程款及租金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及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请求的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租金51719.634元及利息(利息以51719.63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8日为675.08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钢板桩工程承包合同》、结算单、微信个人详情页、微信聊天记录、律师费转账凭证等证据。

被告没有答辩和举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钢板桩工程承包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肇庆新区花园东区钢板桩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价84000元,最终按现场施工总量为准。以被告通知原告钢板桩进场当天起30天内为被告使用期,使用期满后按工程实际使用的钢板桩数量以每吨每月220元计算租金,租金计算以首月30天使用期满后第二日开始,至被告通知拔桩当天为止。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钢板桩施工完成收工程量的60%,中途超时收当月租金,该工点工程剩余40%尾款需在拔桩完工时支付给原告。原告接到被告的拔桩通知后,在具备拔桩的条件下原告必须按时拔桩,被告在通知原告拔桩或拆卸支撑前必须付清所有工程款及租金,被告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和租金,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被告负责。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进场施工。2022年3月30日,原告通过微信将《肇庆鼎湖区康耀花园工地结算单》发送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陆林,该结算单载明原告钢板桩施工费用和租金合计500899.634元,原告已收449180元,还应收51719.634元。陆林在微信上回复“没问题”“争取下个月给你付了”。同日,原告与被告协商拔桩。2022年4月3日,原告将钢板桩拔桩并退场。经原告催促,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和租金余款共51719.634元。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等抗辩权利。原、被告签订的《钢板桩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并按约定完成钢板桩安装工作,被告并使用该钢板桩。2022年3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和租金余款共51719.634元未付,双方并于同日协商好拔桩事宜,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在原告拔桩前付清所有款项。但被告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和租金余款共51719.634元及该款自2022年4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律师费无约定,因此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盐城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某甲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和租金余款51719.634元及该款自2022年4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

驳回原告广州某甲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4.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2.1元,被告负担1112.77元。原告已预交的费用由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负担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审判员 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

书记员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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