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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李某甲、东莞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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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7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08日00:44: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某甲、东莞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1881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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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881民初

原告:李某甲,男。

被告:东莞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廖某丙,男。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东莞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某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广连高速公路(TJ标)位于英德市镇段由中交局承包建设,被告承包该工程的路基涵洞工程,2019年7月被告将其承包广连高速公路(TJ标)位于英德市镇段的涵洞部分的人工部分分包给原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该工程于2020年2月份完工,2020年4月份经原告与被告对账,总人工款为908013.6元,已经支付634000元,余款274013.6元。到2021年6月21日止被告尚拖欠原告人工款20000元,至今原告多次追讨无果,被告以各种理由不给,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东莞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廖某丙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东莞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廖某丙,现任法定代表人是陈劲伟。广连高速公路(TJ标)位于英德市镇段由中交局承包建设,中交局将广连高速公路(TJ标)位于英德市镇段的涵洞部分交由被告东莞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但东莞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原告李某甲承包建设。工程完工后,2020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廖某丙结算工程款为274013.60元。在2020年7月10日,被告东莞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274000元(去除了13.60元)。在2020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东莞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被告公司委托原告向广连高速公路(TJ标)项目部收取274000元工程款,但广连高速公路(TJ标)项目部没有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

再查,在原、被告于2020年4月14日结算欠付工程款274013.60元,最终按274000元确认。被告廖某丙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原告分别:于2020年6月14日转20000元,于2020年9月29日转160000元,于2021年2月8日转6000元,于2021年2月8日转54000元,于2021年6月21日转14000元,上述共转款254000元。

以上事实有涵洞收方确认单、委托书、协议、微信微天记录、银行流水及庭审笔录等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中,中交局将广连高速公路(TJ标)位于英德市镇段的涵洞工程交由被告东莞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但东莞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交由原告李某甲建设施工,原告成为广连高速公路(TJ标)位于英德市镇段的涵洞工程实际施工人,有权收取相应工程款。经原、被告于2020年7月10日结算,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为274000元。结算工程款后,被告廖某丙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先后分五次转账给原告254000元,仍欠20000元。故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两被告共同确认欠原告工程款274000元,除去被告廖某丙支付了工程款254000元外,两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应当共同清偿。原告当庭放弃请求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东莞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某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某甲剩余工程款2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12.5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陈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温某

 

1: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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