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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吴某甲、胡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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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8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08日19:22:4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

某甲、胡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1881民初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1(竖).jpg

 

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881民初

原告:吴某甲,女。

被告:胡某乙,男。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胡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家庭装修半包合同》;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款36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是朋友关系,被告在装修公司上班,因原告的房子需要装修,直接找到被告,在原精装房的基础上做部分装修。当时双方并未签订正式合同,被告报价36000元,包含房子的天花板、石膏线、鞋柜、两个房间衣柜、一张榻榻米床、全屋油墙。原告在6月份就将全部的款项36000元转给被告,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完工。

原告与被告又在2022年10月1日补充签订《家庭装修半包合同》,其中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地址:11栋2601。5.总价款:¥36000元。吴某甲2022.6.3微信转账给乙方胡某乙20000作为购买材料的钱入场装修,6月4号乙方以资金周转缘由。再转16000给乙方胡某乙,共36000整。由于乙方出现问题差柜子(两个房间衣柜+一张榻榻米床十鞋柜)没弄好现乙方胡某乙承诺2022.10.15先退还柜子的钱20000给甲方吴某甲柜子照常定做,最迟2022.10.25装柜子,按时完成柜子安装甲方吴某甲20000退回乙方胡某乙,若在规定时间未能完成则全款36000退还甲方吴某甲。补差价16000即可。在规定时间内未退20000和未安装柜子,则乙方胡某乙一次全款36000付清给甲方吴某甲在规定时间内钱未退,柜子未装,乙方胡某乙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条:施工工期总工期:25天工程开工日期:2022年10月01日工程竣工日期:2022年10月25日。

合同签订后,经过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既没有退还20000元,也没有继续装修完成柜体制作安装,已经构成违约。《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I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长期拖延导致原告装修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当退还全部装修款。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参加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家庭装修半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装修家居,在2022年6月份前,原告预付给被告装修款36000元,装修项目包括房子的天花板、石膏线、鞋柜、两个房间衣柜、一张榻榻米床、全屋油墙等。由于被告没有按口头约定完工,双方于2022年10月1日补签了《家庭装修半包合同》。合同约定工期25天,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36000元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现原告认为被告仅做了天花和墙壁刮塑,还有石膏线、鞋柜、两个房间衣柜、一张榻榻米床等未做。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没有出庭抗辩,视为放弃了答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此,被告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家庭装修半包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但本案原告已预付给被告装修款36000元,而被告实际做的装修价值不出庭答辩主张,故此,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装修款36000元,实际包括有违约金的成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吴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签订的《家庭装修半包合同》,自被告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时解除。

二、限被告胡某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给原告吴某甲装修费等款项36000元。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5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温

 

1: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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