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甲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5民初某号
案 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5民初某号
原告:广东某甲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某甲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0296.28元并以此为基准,按照最新L某某公示1年期利率3.7%计算,给付自2021年9月13日(结算一星期后)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担保费1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和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20年3月15日签订《某公司某项目防火门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防火门工程合同》),工程于2021年9月7日已完成工程结算,原告与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工程造价为526762.56元,被告却拖欠工程结算款150296.28元至今未付,被告应支付工程欠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合计155857.24元。根据以上事实,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起诉。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诉请的本金无异议,对违约金起算时间有异议。根据《防火门工程合同》第11.7条约定,被告按复审审价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价款的确定和支付依据。实际上,原、被告完成复审审价的时间是在2022年3月11日,违约金计算标准应自当日起按LPR年利率3.7%计算;担保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被告无需承担。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综合相对方的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被告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20年3月15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防火门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某项目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发包予原告施工;开工日期2020年4月10日,完工日期2020年8月20日;含税包干总价款527300.55元(其中增值税税金60662.9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待交房之日起满二年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等等。该合同第十一条第7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复审审价报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最终结算价款的确定和支付依据。发包人委托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无权代理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工程结算价款。”
2020年4月10日,涉案工程开工。
2020年8月20日,涉案工程完工,同月完成工程验收。
2021年9月7日,原、被告签署《某项目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结算书》,确认上述工程初审金额为526762.56元。
2022年3月11日,涉案工程结算价款完成复审。
被告已于2020年9月27日支付215356.91元,于2020年12月18日支付100000元,于2020年12月18日支付45306.49元,合计支付工程款金额为360663.4元。
诉讼中,原告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反映,原告通过认证的范围如下:防盗门、强制认证范围内防火门、防火卷帘门的设计、生产、安装及相关管理活动。
另查明:原告在本案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某公司某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支出了保费1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审查,原、被告就涉案工程签订的《防火门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150296.28元(526762.56×97%-360663.4),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欠款。被告逾期支付到期工程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计付利息有事实依据。因《防火门工程合同》第十一条第7项约定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为复审审价报告,该工程价款通过复审的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故被告辩称应从2022年3月1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判令被告以150296.28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付利息予原告。原告利息诉请超以上核定的,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该项并非必要支出,且《防火门工程合同》无相关约定,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该项支出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50296.28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付的利息予原告广东某甲门业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广东某甲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8.57元,财产保全费1299.29元,合共3017.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3.86元,由被告负担292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