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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某甲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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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2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08日19:29:4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某甲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5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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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5民初

原告:某甲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告:佛山市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某甲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某甲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2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质保金10058元;2.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以欠款1005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被告作为甲方和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临时电梯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安装电梯设3台,合同总价为201160元。2020年7月,双方办理结算,确认电梯安装合同结算价201160元,临时梯合同结算价17250元,共计21841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电梯安装完成后最晚已于2020年7月13日验收并移交被告。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08352元,尚欠合同款10058元未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未按时付款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被告自2022年7月13日起逾期付款,原告主张以欠款100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支付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违约金。

被告辩称,一、原告主张的工程款10058元为质保金,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被告不构成逾期付款。原告主张的工程款10058元为质保金,依据工程合同的附件6《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约定:“1.质量保修期满验收手续完成后,乙方单位方可申请办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手续完成、双方无异议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2.申请办理质量保修期满验收手续时,乙方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结算书(双方签字盖章版加盖公章);(2)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或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签字审核版加盖公章);(3)工程保修期满验收移交确认函(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录1,签字审核版加盖公章);(4)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3.申请办理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手续时,乙方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保修期满验收移交确认函(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录1,签字审核版加盖公章);(2)质保金用款申请表(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录2,签字审核版加盖公章);(3)指定付款函(加盖公章);(4)质保期内的质保金扣款台账(如有违约扣款)(加盖公章);(5)工程结算书复印件(加盖公章);(6)有效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发票章);(7)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工程保修期现已届满,原告未申请办理质量保修期满验收手续及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手续,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法有效,原告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验收及请款手续,在本案起诉前原告从未就本案保修期满验收事宜或质保金返还事宜与被告进行沟通,就径直提起本次诉讼有违双方交易习惯增加双方诉讼负担。

暂不论被告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依据。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仅因被告原因逾期付款的情况下,被告才需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工程款未支付并非因被告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其次,原告并无举证证明其有实际损失,原告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标准也过高。

被告确认质保期至2022年7月13日届满,因原告未申请质保期满的验收及申请质保金的返还手续,故被告未支付该质保金。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安装工程合同复印件1份;

2.合同结算书复印件2份;

3.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复印件1份;

4.工程保修期满后验收移交确认函、工程用款申请表、指定付款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EMS邮政快递邮单复印件各1份、邮单查询信息打印件1份。

被告举证如下:

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

经质证辩证,当事人对对方举证无异议或对真实性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举证3的证明内容本院综合双方陈述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7年10月13日,被告(甲方、发包方)与原告(乙方、承包方)签订《临时电梯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乙方承担临时电梯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工程承包内容包括三台电梯,并分别载明电梯型号和安装单价,品牌均为某甲牌;合同总价201160元;乙方以总价包干形式承包,包干总价包人工、包材料、包运输、包清理、包机械、包施工、包调试、包安全文明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双方结算完成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累计到结算总造价95%的工程款,此时承包方应向甲方提供至结算总价100%的发票,剩余5%的结算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等等。《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甲方颁布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或《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2年;质量保修期满验收手续完成后,乙方单位可申请办理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质量保修金返还申请手续完成、双方无异议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质量保修金,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税率为3%的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办理质量保修期满验收手续时,乙方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结算书(双方签字盖章版加盖公章);(2)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单或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签字审核版加盖公章);(3)工程保修期满验收移交确认函(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录1,签字审核版加盖公章);(4)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办理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手续时,乙方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保修期满验收移交确认函(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录1,签字审核版加盖公章);(2)质保金用款申请表(见工程质量保修书附录2,签字审核版加盖公章);(3)指定付款函(加盖公章);(4)质保期内的质保金扣款台账(如有违约扣款)(加盖公章);(5)工程结算书复印件(加盖公章);(6)有效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发票章);(7)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原被告签订《合同结算书》,对涉讼合同项下工程款进行确认,载明合同金额201160元+补充协议金额0元=总金额为201160元,最终结算金额为201160元,合同累计实付款金额170986元,合同未付款金额30174元,剩余未开票金额30174元。

2020年7月13日,涉讼工程已投入使用。

2022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送达相关质保金返还手续材料,并就剩余未开票工程款30174元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涉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讼合同项下工程完工后,原被告签订两份《合同结算书》对涉讼合同项下工程款办理结算,现工程质保期已满,原告主张工程已于2020年7月13日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被告未举证反驳,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确认。被告虽抗辩称原告未办理质保金返还手续,但结算手续的办理是发包和承包双方共同的义务,且原告在诉讼中已将结算质保金的材料送达予被告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原告就质保金结算的合同附随义务已完成,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0058元予原告,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照准。

结合涉讼合同关于质保金结算的依据及原告送达相应申请材料予被告的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付逾期支付违约金予原告,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058元予原告某甲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并以该款为本金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付利息予原告;

驳回原告某甲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3元(原告某甲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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