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甲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1203民初某号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203民初某号
原告:深圳市某甲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某甲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某甲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38032.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9016.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2年10月21日(共111天)为320.96元,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7日,被告与原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肇庆某项目F地块新营销中心软装饰品工程合同》,约定包干总价款(含税)126774.01元;货品进场且乙方按照布置竣工完成且由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5%;双方完成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并完成保修费用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本工程家具、灯具(不含光源)、饰品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安装拜访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被告开具案涉项目的全部发票,被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原告支付了合同第一、二期款项88741.81元,原告已于2022年6月17日将案涉货物全部移交给被告且验收完毕,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为维护原告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广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我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70%的货品验收进度款88741.81元;我方无逾期情形,原告提供的验收证据系货品验收确认文件,原告在2022年11月寄送我方的相关验收材料目前仍在审核中,双方未就案涉项目完成验收及结算,案涉合同约定的布置竣工验收款(支付至85%)及结算款(支付至97%)及质保金尚未满足支付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原告深圳市某甲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举证如下:
1.《肇庆某项目F地块新营销中心软装饰品工程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发票,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本案所涉项目合同款项的全额发票;
3.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8032.2元;
4.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清单),证明项目于2022年6月17日完工,并完成验收。
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2三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该证据系70%进度款对应的验收资料,剩余款项的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尚在审核中,尚未满足支付条件。
被告无举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5月7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肇庆某项目F地块新营销中心软装饰品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包干总价款(含税)126774.01元;甲方对家具、灯具及大型饰品胚体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70%,乙方在收到该款项后3天内将货品运抵现场:货品进场且乙方按照布置竣工完成且由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5%;双方完成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并完成保修费用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甲方应在乙方展示布置完毕且确认效果后3天内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验收,应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另约时间验收,逾期7个工作日无故未进行验收的,或甲方在未验收的情况下使用则视为验收合格;本工程家具、灯具(不含光源)、饰品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安装摆放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工程经甲方全部验收合格,乙方应在30日内向甲方申报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资料后,无特殊情况,在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实工作。合同对其他方面还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被告开具票额126774.01的发票;被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原告支付了88741.81元;2022年6月17日,被告方人员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确认,移交清单内的“饰品类汇总表(移交验收单)”注明“即日起,我司将上述物品移交至甲方物业部,如物品出现非质量问题的损坏、遗失等,我司将不承担此部分责任”。
庭审中,原告承认在2022年10月20日寄送结算资料给被告,被告在2022年11月25日签验收资料。
本院认为,本案是原、被告因履行室内软装配饰工程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应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肇庆某项目F地块新营销中心软装饰品工程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提交的2022年6月17日有被告方人员签名的“移交清单”,清单内容显示饰品已移交被告的物业部管理,证明当天原告已将饰品送到现场布置完毕,该份清单应属于布置完毕确认材料,而非货品验收合格材料。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布置验收合格的证据并承认被告在2022年11月25日才签验收资料,但按合同“甲方应在乙方展示布置完毕且确认效果后3天内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验收,应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另约时间验收,逾期7个工作日无故未进行验收的,或甲方在未验收的情况下使用则视为验收合格”及“货品进场且乙方按照布置竣工完成且由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5%”的约定,应视为原告起诉时该工程已验收合格,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总额85%即107757.91元;而被告仅支付了88741.81元,尚欠到期工程款19016.1元未付,被告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并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因双方在合同未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损失应以欠款数额按一年期LPR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原告承认在2022年10月20日寄送结算资料给被告,按合同约定,被告有60天期限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实工作,所以工程未完成结算。按照合同“双方完成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并完成保修费用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的约定,至庭审之日,余下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期限未到,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超过工程总价款85%部分及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甲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016.1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一年期LPR从2022年11月1日起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甲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275.4元,原告负担104元。本院不作收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受理费27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某
书记员 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