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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胡某甲、胡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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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4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24日20:36:5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

某甲、胡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1203民初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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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203民初

原告:胡某甲,男。

被告:胡某乙,男。

原告胡某甲诉被告胡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3月8日首次支付给被告30000元装修预付款,被告于4月份多次向原告索要材料订货款合计32000元,原告共计支付给被告装修材料款62000元。被告于4月25日微信回复原告铝合金窗、木饰面墙板、铝扣板天花,室内门已下单安排进货。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安排装修材料送货以及明确送货日期,被告也多次给出明确的到货日期,期间被告写了工程装修承诺书和工程进度计划交给原告,按照被告承诺书内容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被告未按约定如期完成工期,原告可扣除被告5000元罚款,6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约定15个工作日完成所有工期,根据合同约定可扣除被告9241元罚款,并且约定的材料到货时间直至6月30日铝扣板天花、木饰面墙板一直没送材料,且6月30日回复需要原告提供银行卡给被告,被告退还40000元装修款。一直持续催款至今,近期已不接电话、不回微信,于8月20日微信通知要求被告正式签署工程安装合同,被告也未回复。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合同罚款和承诺书罚款合计14241元。2.被告退还40000元装修材料款。3.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原告身份证、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修保证书。

被告没有答辩及举证。

经审理查明:

2022年3月8日,原、被告微信约定原告将位于肇庆市鼎湖区花园17栋502房委托被告装修,原告并于当日微信转账30000元给被告作装修费用。同月15日,被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被告施工期间,原告又分多次微信转账共32000元给被告作装修费用。因被告施工缓慢,经原告催促,被告于2022年6月10日立下书面的施工进度计划。2022年6月19日,被告又立下保证书,承诺在2022年7月8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延误7天以上的,处罚款5000元。但被告停止了施工。2022年6月23日,原、被告补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上述房屋的装修合同总造价由套餐造价和增加项目部分造价组成,总金额为92418.1元。自2022年6月24日起施工,工期为15个工作日,工期延误的,由被告每日以合同工程总价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单方违反合同,以合同工程总价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没有复工。2022年6月30日,被告在微信回复原告,同意退回材料款40000元。原告为此多次催促被告退款,但被告至今没有退回。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将位于肇庆市鼎湖区花园17栋502房委托被告装修,原告依约共支付了62000元给被告作装修费用,双方并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后,被告至今没有完成装修工程,且已停止施工,被告并同意退回材料款40000元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没有退回,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退回材料款4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书面承诺延误7天以上的处罚款5000元,但双方后来又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延期应按合同工程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因此,应视为对原承诺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变更,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罚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合同总价92418.1元的10%即9241.81元支付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胡某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某甲返还材料款40000元。

限被告胡某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某甲支付违约金9241.81元。

三、驳回原告胡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某乙负担。原告预交的费用由本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应负担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某

书记员 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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