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甲办公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某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13日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原告:广东某甲办公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顺德某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杨某丙,男。
原告广东某甲办公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德某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教育公司)、杨某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教育公司、杨某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000元,利息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为被告承建某乙教育公司位于北京某1大学顺德某2楼906室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下82000元未付。之后被告立下欠条确认欠款,但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
被告某乙教育公司、杨某丙未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合同书、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及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事实:2021年1月,被告杨某丙与原告口头协商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街道某大学某楼某室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被告杨某丙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定金20000元。2021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杨某丙签订书面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甲方列为被告某乙教育公司,约定工程由原告包工包料,合同价为213598.5元。如甲方超出约定期限2天付款,乙方有权提出赔偿,赔偿计算方法:以约定付款期限第二天开始起算,按500元/天计算,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10%。被告杨某丙在合同上手写更改付款方式为:2021年3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付清剩余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双方口头协商总工程款为205000元,被告已付120000元。2022年7月3日,被告杨某丙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欠工程款85000元,承诺在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在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45000元。但之后被告杨某丙仅向原告付款3000元,余款一直拖欠未付。
另查,被告某乙教育公司是以被告杨某丙为法定代表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乙教育公司之间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已按要求完成施工并交付,被告某乙教育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工程尾款82000元(85000元-3000元)。被告杨某丙是被告某乙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自愿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属于债的加入,应与被告某乙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按500元/天计算过高,本院仅支持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2022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诉请超出的,本院不予全额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顺德某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某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某甲办公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8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广东某甲办公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顺德某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杨某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杨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