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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范某甲、吴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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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7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30日20:37: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

某甲、吴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7民初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1(竖).jpg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7民初

原告:范某甲,男。

被告:吴某乙,男。

原告范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新装修或归还60000元装修款;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范某甲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5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原告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被告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现已出现墙体爆裂、瓷砖整块脱落、灯具故障以及墙面不平、倾斜的问题,被告理应进行修复。因被告拒绝修复,被告应赔偿原告修复上述质量问题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范某甲在诉讼中举证如下:

1.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64980元,其中装修费为60000元,剩余其他费用分别为案涉房屋的装修保证金2000元、被告代原告购买材料大门款项2980元。

2.不动产权证一份,证明案涉房屋为原告所有。

3.案涉房屋照片六张(拍摄于2021年7-8月),证明案涉房屋存在的装修质量问题。

4.装修施工许可证一份、装修申请表一份、业主装修承诺书一份、三水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约一份、装饰装修“扫黑除恶”告知书一份、《关于转发<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一份、委托书一份、被告身份证一份、陈海华身份证一份、特种作业操作证一份、户型图纸一组,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5.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一页,证明案涉房屋装修费的构成以及案涉房屋的装修范围、项目。

被告吴某乙在诉讼中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与本案装修工程有关,证据之间能够构成证据链佐证被告为原告的房屋进行装修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对证据进行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视为被告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如下事实:

某甲为案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房屋的所有人。2021年2月25日,范某甲出具《委托书》,委托吴某乙就案涉29座房屋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实施、监督房屋装修相关工作、代理范某甲与小区物业接洽装修手续,委托期限至2021年5月20日止。同日,吴某乙代范某甲签署了《业主装修承诺书》《装饰装修“扫黑除恶”告知书》《不违规装修承诺书》《物业管理区域内项目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等,并签收《三水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约》。吴某乙2021年3月1日办理了《装修申请表》(该表“财务部”一栏载明于2021年2月25日已收押金2000元、许可证10元)《装修施工许可证》(该证载明装修施工期从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后进场施工,案涉装修工程于同年5月中旬完工。

根据范某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结合范某甲的陈述可确认如下事实:被告以60000元的价格承接案涉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装修范围主要包括室内所有地板砖铺设、客厅天花吊顶(含射灯)、室内墙面刮腻子及刷乳胶漆、卫生间地砖及墙砖铺设(含卫浴和蹲厕的购买与安装)、厨房和灶台墙砖铺设、卫生间和厨房吊顶、电视背景墙刷色、全屋水电(含水龙头开关、插座和开关)等。范某甲确认吴某乙已完成双方约定的装修施工内容。

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21年2月21日、2月26日、3月1日、4月6日、4月20日向吴某乙转账支付款项1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2980元和12000元,合共64980元,范某甲确认其中的60000元为装修款,2000元为装修押金,2980元为被告代原告购买材料、大门的款项。

某甲2022年10月29日拍摄案涉房屋的视频及向本院提供的照片反映了案涉房屋存在天花五盏射灯不亮,客厅天花、房间墙面出现裂纹,房间墙面不平,厨房墙砖空鼓及墙砖没有填缝,卫生间墙砖大面积空鼓、掉落等质量问题。其中对卫生间墙砖质量问题,范某甲主张在2021年10月许已另聘请案外人黄1拆除并重新铺贴。因案外人黄1重新铺贴的案涉房屋卫生间墙砖出现质量问题,范某甲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1退还装修款5700元,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粤0607民初6876号生效民事判决,判决黄1向范某甲赔偿修复费1000元,并确认如下事实:2021年9月26日,范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1支付5700元,并附言“厕所翻新装修费”。黄12021年12月1日向范某甲开具《收款收据》,载明厕所翻新材料及人工总价5700元,水泥、瓷砖、天花保修1年。装修工程完工后,范某甲提供的照片反映瓷砖存在表面釉质破损、空鼓的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吴某乙以包工包料方式为范某甲的房屋进行装修,范某甲支付装修费,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案涉房屋的天花、墙砖、墙面、灯具等在吴某乙完成装修施工后出现裂纹、空鼓、脱落等质量问题,吴某乙既未举证证明案涉装修质量问题非其施工及其提供的装修材料所致,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因此,该部分装修工程质量责任应由作为装修施工人的吴某乙承担。结合本案图片、视频反映的质量问题以及范某甲为修复部分质量问题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并参照市场价格,本院酌定吴某乙应向范某甲赔偿修复费9000元,对范某甲主张赔偿损失的超出部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吴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乙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某甲赔偿修复费9000元;

二、驳回原告范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原告范某甲已预交65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38元,被告吴某乙负担50元。原告范某甲多缴交的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劳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某

书记员 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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