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甲货运有限公司、广东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19民终某号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19民终某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某甲货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东莞市某甲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1971民初某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2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某甲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122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一审受理费减半计取137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上述费用某乙公司已预付,某甲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迳付某乙公司。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1971民初某号民事判决。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甲公司无需支付某乙公司12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签署的廉洁协议应当作为审理依据。双方签订的廉洁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按照该协议履行。廉洁协议明确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而双方先后签订的施工项目合同的工程内容均为某甲公司项目工程,且工程为持续进行中,因此廉洁协议应适用于双方间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首先,案涉施工合同中的项目负责人承认方某2为现场负责人,且张某1为项目现场对接人。在此情形下,双方的转账及借款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廉洁协议中约定,廉洁协议中明确约定除了按照商业惯例的小礼品、纪念品外,现金等其他方式属于商业贿赂,且明确约定了乙方及其职工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或者提供借款是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然认定没有违反约定,认为此为私下交情,让人难以服判。三、违背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给予否定评价。某乙公司在明确知晓且盖章签署诚信协议后,仍然违约,应当受到法律惩戒。在某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的负责人自认此种行为不当,愿意扣除部分小额扣款的情形下,一审判决却认定此种行为并无不当,应予纠正。
某乙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维持。(一)某乙公司已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某甲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质保金。某甲公司已在一审庭审中确认案涉项目工程质保期于2021年12月4日届满,故某甲公司理应按照双方签署的《某甲快递东莞场地电力扩容配电箱电缆及电力扩容新增项目合同》第8.2.4条约定,向某乙公司支付案涉工程质证金122500元。(二)某乙公司不存在违反廉洁协议的行为,某甲公司拒付质保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某甲公司确认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5日完工,某甲公司认为张某1与方某2之间的转账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廉洁协议,但其两人发生转账时间均在工程完竣工验收并确认结算款项之后,此时,某乙公司已经履行全部的合同义务,不应适用廉洁协议。二、张某1与方某2之间存在的两笔转账分别为2019年10月19日的888元和2019年12月16日的6000元。首先,双方签署廉洁协议的目的是防止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腐败行为等行为。但张某1与方某2均不是案涉工程项目合同的负责人,与案涉工程无关。其次,888元为特殊意义的数字,且转账备注为“新婚快乐,永结同心”,从生活经验也可以推知该微信红包的真实意思是表示祝福性质,符合日常生活的人情往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或者商业腐败行为,更不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再次,从某乙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2019年12月16日发生的转账6000元备注为“周转”,同时2020年1月22日张某1账户向方某2账户返还6000元,可以证实是某甲公司所称的员工张某1主动向方某2提出资金周转,并在资金宽裕后也予以返还。综上,张某1与方某2之间的经济行为是私人交情往来,不涉及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之间的利益,某乙公司也没有就此获得不正当利益,某甲公司也未证明其利益受损。某乙公司已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不存在某甲公司所称的违反廉洁协议的行为,某甲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质保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某甲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附件五诚信廉洁协议约定某乙公司不得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而采用商业贿赂等手段从而获得不当利益。本案中,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方某2与某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1之间两笔款项往来产生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从款项性质来看亦属于双方私下的人情往来及借款,并不能认定是属于合同附件五约定的商业贿赂等行为。从合同附件五诚信廉洁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来看亦是约定按照采购金额核算,而本案中某乙公司并未因两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获得不当利益。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违约,要求以违约金冲抵应付工程质保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某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7.5元,由东莞市某甲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某
审判员 王某
审判员 邹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