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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中山市某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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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8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13日15:54:4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中山市某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5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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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5民初

原告:中山市某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某丙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某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广州某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某丙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立刻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50000元以及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19年11月15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被告某乙公司就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项目向原告发出《项目人防设备供货和安装工程招标文件》(下称“招标文件”),就项目进行招投标活动。招标文件规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均在被告某丙公司的办公地点举行,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将15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汇入被告某丙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时招标文件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退回时间和方式。此后,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参与了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将投标保证金150000元按时汇入被告某乙公司指定的被告某丙公司的银行账户。

2019年10月9日,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发送了项目人防设备供货和安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并于2019年10月31日就涉案招投标项目与原告签订了《项目人防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因被告原因,涉案项目至今未开工)。此后,原告多次申请被告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退回投标保证金给原告,但一直未果。

对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然违反了其自己制定的招标文件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某丙公司作为涉案招投标活动的实际主办方,以及投标保证金的实际收款单位,其应当与被告某乙公司共同承担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的返还责任。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具此状,并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及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9日,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发送《项目人防设备供货和安装工程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明确:工程名称为项目人防设备供货和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承包方式:招标图纸范围内固定含税总价包干,计划开工:2019年10月15日(实际开、竣工时间以甲方通知文件为准),投标保证金金额15万元,投标保证金提供方式:投标人应当将转账银行的投标保证金进账单于投保保证金截止期限前传真给招标人,汇入账户及账号如下:开户行支行,户名:公司,账号:某某某66。招标人:被告某乙公司。招标人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未列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退还。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截止期限2019年9月18日15时。

2019年9月18日,原告向招标文件中指定的被告某丙公司的账户转账15万元,备注用途为项目人防设备供货和安装工程。

2019年10月9日,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出具《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涉讼工程的中标单位,中标含税固定包干总价为5280181.27元,按招标图纸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并通知原告收到本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带齐相关证件到广州市天河区公司联系签订合同(甲方签约主体:被告某乙公司)。

2019年10月31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某乙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项目人防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原项目名称)人防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工程承包范围现将合同附件《人防防护(化)设备报价清单》及本工程人防施工图纸;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价款总额(含税)5280181.27元;开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实际开工日期按甲方通知。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内容。

2021年12月22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分别向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两被告在接到本函后的15日内将所欠的投标保证金15万元退还原告。该律师函寄往两被告营业地均妥投退回。原告寄往某乙公司“中山市11楼”的邮件于次日妥投签收。

庭审中,原告陈述,涉案施工合同签订后,涉讼工程至今仍未开工,被告未通知原告进场开工。

另查明,原告具备涉讼工程施工资质。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相关法律事实发生时施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均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投标文件的约定,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退还。原告已于2019年9月18日向招标文件中指定的被告某丙公司的账户转账15万元,且与被告某乙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涉讼施工合同,现原告主张被告某乙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5万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招标文件虽未约定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问题,但按招标文件约定被告某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即2019年11月14日前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告某乙公司至今仍未退回,应向原告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现原告诉请被告某乙公司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某丙公司的责任问题。被告某丙公司并非涉讼工程的招标人,也并非涉案施工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诉请被告某丙公司承担退还保证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某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退回投标保证金15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某甲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1.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某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回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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