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甲、张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09日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6民初某号
原告:曹某甲,男。
被告:张某乙,男。
原告曹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甲、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075元。及利息175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2日起,原告在被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龙某1、某2商场做装修木工,总工程款31000元,已付24925元,余下6075元未付。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
被告辩称,确认欠原告工程款6075元,但不同意支付,因原告做木工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我亏损3874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经双方确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交的清单打印件为被告单方制作,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某乙,2021年,被告承包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镇的多个商场工地装修。双方口头协商,由原告带班木工班组施工,负责施工、看图纸,负责工地日常管理,被告按500元/天或350元/天的价格与原告结算工程款。工程完工后,2022年5月28日,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对帐,被告确认欠原告6075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将木工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装修施工,双方也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075元。被告虽认为施工过程中,因原告管理不善,造成整体工程完工后造价偏高导致承包亏损。但对于亏损情况,被告仅提供了一张自行制作的统计表格,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是按被告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双方按日计算工程款,而非合伙共负盈亏,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承包经营亏损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迟延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双方对账结算后,即自2022年5月29日起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曹某甲支付工程款60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607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曹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某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杨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