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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广州某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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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0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13日16:19: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广州某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112民初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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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

原告:广州某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某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涉案工程名称:广州1城市广场项目22#小学、6#幼儿园、16#幼儿园景观工程。

二、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7月1日。

三、合同当事人:某乙公司(发包方、甲方)、某甲公司(承包方、乙方)。

四、合同价款:4638784.22元。

五、承包方式:2.2包种植、包成活、包养护、包土壤改良、包苗木(包括材料、肥料、农药、竹竿)、包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税金,本合同不得转包。

六、开工时间:2016年7月1日。

七、付款方法:《广州1城市广场项目小学、幼儿园景观工程合同》约定:6.1无预付款。对于已完成施工、办理完正式签证手续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工程累计达到20万元时可以计入当期工程产值按照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支付。剩余签证金额在结算款中支付。6.2按月支付进度款,在每月的5日前乙方向甲方报送上月已完工程量,经甲方审核后,甲方在45个日历天向乙方支付当期已完成工程量的70%的工程款;工程全部完成具备验收条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全部工程量的85%。6.3工程全部完工后5天内乙方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将竣工结算文件原件附目录清单送交甲方审查,逾期按违约金1000元/天赔偿。甲方自接到完整结算文件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甲乙双方完成结算核对且双方共同确认结算金额或由造价审计部门得出最后的结算金额后三个月内付至本工程结算总价的95%(此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发票)。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且扣除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后,付清余款(保修金不计利息)。绿化苗木工程保养保修期满且乙方充分履行了保养保活义务,保证所有苗木成活后,甲方在绿化工程保修期满且扣除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后,付清绿化工程的余款(所有苗木的保养保修期为一年)。其他工程在保修期满贰年且扣除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后,一次性付清。所有保修金不计利息。

八、竣工结算:10.1乙方应于竣工验收前15天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5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并承担由乙方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若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必须负责无偿整改,并在双方议定的期限内完成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增加的一切费用及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10.2工程验收以符合有关国家城镇绿地园林绿化验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并按本合同附件要求及现场确认进行验收。

九、违约责任:17.1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修期时间:11.1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按规定对园林苗木工程实行免费成活保养,同时乙方应为工程提供保修,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图纸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保修期五年;绿化工程保养保修期:苗木保养保修期为12个月;其余工程保修期贰年。保修期(保养期)自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之日起计。2020年8月5日,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签署《广州1城市广场项目22#小学、6#幼儿园、16#幼儿园景观工程工程形象进度表》确认工程完成度100%,工程于2020年7月6日保修期到期,某乙公司代表签名确认“同意办理质保金”

十一、竣工验收时间:2018年7月6日。

十二、项目交接时间:2019年7月6日。

十三、项目结算时间:2019年8月13日

十四、结算金额: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中确认总造价4993437.21元。

十五、已付款金额:3299085.15元,商品房冲抵1284957元。

十六、本案起诉材料送达时间:2022年8月17日。

十七、某乙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十八、原告诉讼请求:一、某乙公司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结算款15972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159723.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某乙公司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质保金249671.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249671.8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某乙公司承担。某甲公司庭审中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请中利息起算时间为2020年8月5日。

十九、其他情况: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开具4993437.21元发票。2020年12月8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出催款律师函,某乙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签收。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院在审核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判。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广州1城市广场项目小学、幼儿园景观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涉案工程未付的工程款及利息问题。涉案合同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完成结算核对且双方共同确认结算金额或由造价审计部门得出最后的结算金额后三个月内付至本工程结算总价的95%(此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结算总价100%的发票)。”双方已经于2019年8月13日签署《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并办理了结算,某甲公司亦已为某乙公司开具结算总价100%的发票,故某乙公司应当依约付款至95%比例。双方盖章确认工程总造价为4993437.21元,某甲公司提交证据主张目前仅收到某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3299085.15元和冲抵1284957元工程款的商品房一套,因此,扣除上述款项,某乙公司应于2019年11月13日前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9723.2元(4993437.21元×95%-3299085.15元-1284957元)。依照涉案合同约定“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某乙公司超期未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从2019年11月13日开始计算逾期支付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以工程款159723.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关于涉案工程未付的质保金及利息问题。涉案合同明确约定:“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且扣除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后,付清余款(保修金不计利息)。”因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已确认保修期到期,故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质保金249675.86元(4993437.21元×5%),支付时间从2020年7月6日起算,超期支付的应当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但某甲公司仅请求从2020年8月5日起算利息,属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故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以质保金249675.8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某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结算款159723.2元及利息(利息以结算款159723.2元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1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某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49671.86元及利息(利息以质保金249671.86元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8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某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0.93元,保全费2567元,由被告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广州某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由广州市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广州某甲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党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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