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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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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4 更新时间:2024年03月14日20:56:48 打印此页 关闭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期限一般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来确定。依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包含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特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合同,它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且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筑产品,而建筑产品和其他产品相比具有固定性、形体庞大、生产的流动性,单件性、生产周期长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2.合同的内容繁杂

 

  由于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涉及的方面多,涉及到多种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经济关系,这些方面和关系都要求施工合同内容尽量详细,导致了施工合同内容的繁杂。例如,施工合同除了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内容外,还应对安全施工、专利技术使用、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运输、验收等内容作出规定。

 

  3.合同履行期限长

 

  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一般较长,再加上必要的施工准备时间和办理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的时间,决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4.合同监督严格

 

  由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人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国家对施工合同实施非常严格的监督。在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全过程中,除了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进行严格的管理外,合同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机关、金融机构等都要对施工合同进行严格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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